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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流域水环境突发污染应急处置技术及趋势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国内一部分学者对突发性船舶溢油、有毒化学品泄漏、公路事故等造成的水污染事件进行了综述性评价和应急监测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已成为维持国家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美国水工协会AWWA为提供技术支持的部门。

辽河流域水环境突发污染应急处置技术及趋势

近20年来,随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和后果影响的不断升级,人们对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逐渐引起了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5.1.2.1 国内应急管理系统研究现状

我国和地方的应急管理刚刚起步。虽然我国很早就有专家提出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系统,部分地区也建立了一些应急管理系统,但它们处于各自独立、分散管理的状态,未能形成一个应急联动系统,大部分地区还仍紧紧停留在理论的研究阶段。这些分散的系统管理,一方面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应急系统的反应速度和效率。如在2000年10月24日凌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发生一起氰化钠罐车坠落20 m深山谷的恶性事件,10.7 t剧毒品氰化钠(5 mg/lp可致人死亡)泄入河中,事故当天,水中的氰化钠超标310倍。由于部门职责不清,预警机制不健全,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下游群众毫不知情,造成98人无辜中毒。

自从中国发生SARS疫情,疫情过后人们都在认真总结。相应地,人们也在检讨与突发传染病相关的一些方面的工作是否存在隐患,应急管理研究逐渐摆上议事日程。200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应急预案工作小组,先后组织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和部分重点省、市预案工作会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105个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各省区市也分别完成了省级总体预案的制订工作。

另外我国也做了各项规定,城市水源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等的有关要求;供水水质应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当然不同的用水需求对水质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合格的水质是居民用水安全和工业生产正常运行的保障,《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明确提出未来15年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及主要任务,拟分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水环境状况评价、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在国内,陈燕海、张晓芬(2003)从体制、机制、经济、技术等方面对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钦州市为例,对城市供水水源遭受突发性污染和遭遇枯水期两种情形予以分析、研究,提出水源应急预案。王亚宜、严敏(2005)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及水厂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研究了在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水厂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特点,为中国城市供水部门提供可借鉴的安全供水应急方案。俞成国、刘韬韬(1997)等对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历史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应急体系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此外,国内一部分学者对突发性船舶溢油、有毒化学品泄漏、公路事故等造成的水污染事件进行了综述性评价和应急监测研究。韦莲英、陈其名(2005)等根据近年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和事故记录,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监测方面,崔大为(1999)针对4种不同情况下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提出了相应的监测思路,通过举例对应急监测中的监测点位布控程序和技术进行探讨,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污染源。

5.1.2.2 国外应急管理系统研究现状

在工业发达国家,应急工作已经成为整个国家危机处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把应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事故应急救援已成为维持国家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例如美国、日本欧盟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运行良好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和公民知情权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应急系统,并且逐渐向建立标准化应急管理体系(SEMS)方向发展,使整个应急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www.xing528.com)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遭到恐怖分子的轰炸后,消防员由于不能和警察通信系统互通,而造成一部分消防人员牺牲,损失严重,暴露了美国应急信息“联通互动”能力的重大隐患。因此,美国事后加速了SAFECOM(安全帽)计划的执行,使应急联动的各个领域实现通信系统间的兼容和互操作,达到信息间的联通互动。从而美国总统签署了反恐怖法,其全称为《公众健康安全和反恐怖准备及应对法》,也称为《反恐法》,该法规于2002年6月12日实施。然而,早在1998年,克林顿就签署了第63号总统令(The Clinton Administration’s Policy on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 63 May 22th,1998),该总统令是关于美国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的总统令。在这个总统令中,确定了水是美国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并且规定了美国国家环保局USEPA和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AMWA为水安全方面的领导机构。美国水工协会AWWA为提供技术支持的部门。

国际上,欧洲多瑙河流域的德国、奥地利、捷克等9个国家的相关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专门针对多瑙河这一跨国河流的突发性事故(主要是船舶溢油泄漏事故和工业事故性排放),设计了“多瑙河突发性事故应急预警系统”,该系统从1997年4月开始运行,经过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已具有快速的信息传递能力,较为完备的危险物质数据库,较为准确的污染物影响模拟水准,逐渐成为多瑙河突发性污染事故风险评价和应急响应的主要工具。

James P.bobbins(2003)等对内河航运事故性污染的应急机制,进行了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议通过一些先进的及时通信、定位、监测、模拟技术,对管理区域实行数据库管理,事发后通过互联网通知各应急单位,实施快速应急救援,对敏感区域重点考虑和保护,并以密西西比河下游某河段为研究区域,对其进行案例模拟,将该系统与现有的管理系统进行对比,得出该决策支持系统的先进性。

5.1.2.3 应急系统发展趋势

建立饮用水源地安全的预警机制必须确保做到时刻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将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因此,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应随时掌握,在加强加密传统的水质监测(取样→化验→出报告)的同时,积极开展水源地实时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当饮用水源地水质突然恶化时,系统及时报警,提醒采取措施。省辖市和重要的县级市应建立饮用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在发生特殊干旱、台风洪涝、水质严重污染等突发性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调整水源、压缩其他用水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并应定期开展必要的演习,提高城市水源地的应急反应能力。

建立城市水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城市水安全问题具有突发性、危害大、影响广的特点,为了应对城市突发的各种水安全问题,需要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建全城市水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在发生各种水安全事故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有效地调度人力资源,科学地配置物质资源,快速高效地化解各种危机。城市水安全应急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水安全危机应急处置的法制体系、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构、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建立完整的制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系统的评估方法,用完善的、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城市水安全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水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因此,构建一个“统一指挥、资源共享、反应快速、联合行动”的城市水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突发性以及一系列的不确定性,是当前我国城市水安全领域中的重要任务。

建立通畅灵敏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它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为政府构建起全面的应急预警、处警的平台,为应急指挥系统的正确决策、通信畅通、数据完备、指挥到位提供技术保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的成果,通过对现有资源(包括各单位单独建成的无线通讯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尽快建立起一个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应急指挥平台。该平台要体现我国政府应急管理系统建设中“平战结合、平灾兼容”的精神,遵循资源整合、协同办公的设计思路,能够协助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的紧急事件,实现信息资源、处理资源和通信资源的实时调度,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警区以及不同专业人员之间的统一指挥协调,快速反应、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辅助领导决策分析等,使应急指挥过程更加科学化和可视化

完善城市水安全政策法规:当前我国城市还没有水危机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政府在处理水安全紧急事件中运用的强制权、管制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对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难以形成有效的、具有权威的管理规范及行为机制,城市水安全管理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对于已经颁布的法律和法规,需要结合城市水安全变化,不断修改完善。要适时修订《防洪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未来制定《水安全法》的过渡,可先行修订《城市供水条例》或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只有构筑完整而严密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城市水安全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如水资源短缺的黄河流域,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展了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基础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计委、水电部提出了黄河水资源分配方案,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这一方案,此后,水利部会同有关部委不断推进黄河水量分配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法制化工作,在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调度方面,已有《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以及《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目前正在研究制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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