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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民办高教财政资助政策特点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资助政策总体上体现立法和政策并行的特点。20多年来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社会作用的认识逐渐深化,对政府自身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责任感也逐步强化。但这一时期资助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具体的相关经费资助规定。二是在实践中相关资助政策落实性较差。

研究成果:民办高教财政资助政策特点

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被明确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助政策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资助政策总体上体现立法和政策并行的特点。20多年来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社会作用的认识逐渐深化,对政府自身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责任感也逐步强化。二是资助政策视野较为开阔。不但在政策上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组织,而且将对民办高等教育教师和学生的资助也纳入其中,较大程度地提高了社会资金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但这一时期资助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具体的相关经费资助规定。《教育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也只是规定民办教育“应当”享受国家财政资助,赋予了民办高等教育国家财政资助享受权。二是在实践中相关资助政策落实性较差。例如在税收优惠制度上,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平等地位也远未落实。这种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在税收优惠问题上的不平等。公办高校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绝大部分未被适用于民办高校。二是民办教育机构内部在税收优惠问题上的不平等。由于税法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教育机构范围未做严格规定,各地在执行这些优惠政策时难以统一,致使同类民办高校在不同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不一致,甚至在同一地区也不一致。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以及享受社会对学生提供的优惠等方面没有得到政策的保障,比如民办学校学生在购买公交月票、乘坐轮船火车时不能享受优惠等等。[7]

在这一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得到规范发展,各地区民办高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从清理后的几千所发展到5万所。民办高等教育从公办高等教育的“补充”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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