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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特点研究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政府不仅在管理上将营利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同政府的资助紧密相连。[19]6.1.3.5监督私立高校的财务收支美国对私立高校的财务管理非常严格。

美国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特点研究

6.1.3.1 私立高校资助需通过专业机构认证

在美国,由于分权制的教育管理体制和高校自治的传统,联邦政府在管理高等学校尤其是私立高等学校时,主要是通过一些专业性的认证组织的认证来间接实施的。1952年,联邦政府启动认证程序(Recognition Procession),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认证标准。1962年,联邦教育部法律的形式将认证程序和标准确定下来。一些专业性的认证组织主要依据以下两点优势具体负责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第一,其自身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第二,由联邦政府认可而获得的权利。私立高校通过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是获得政府资助的基本条件。[17]

6.1.3.2 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科研资助

美国的州政府还通过与本州内的公私立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资助私立大学开展研究工作。这主要是为满足州政府企图用科学技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和其他民间问题的需要,以及许多州政府委托本州的包括私立高等院校在内的高等院校承担了许多教育和培训项目的需要。由于情况不同,州政府委托本州内的公私立高等学校从事培训项目的具体内容虽然差异很大,但在近年来活动一直开展得十分活跃。尤其是随着联邦政府政策的变化,加上许多州政府越来越重视利用本州院校的科研能力来发展地区经济,解决当地的问题,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州政府资助科研活动的拨款数额逐渐增长。1977年,州政府对私立院校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拨款只占私立高校经费总收入的0.8%,地方政府占0.7%;到1991年,州和地方政府研究和发展的资助拨款已增长到6%,成为私立学校经费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18]

6.1.3.3 根据私立高校性质采取不同资助方式

美国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一样被看作是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源,对私立高校的资助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政府不仅在管理上将营利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同政府的资助紧密相连。如1958年的美国《国防教育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向非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提供贷款”。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要向“公私立非营利性大学与学院提供联邦补助金和贷款,以促进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建设”,促进以自然科学数学、现代外语和工程学为对象的教学、研究和图书馆建设。依据此法案,1965—1966年度,由教育总署提供的高校建设拨款就达5.27亿美元。在大多数州,对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资助,明显区别于营利性学校的就是实行免税制度。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房地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学校发展的产业都可免税。(www.xing528.com)

6.1.3.4 学生财政资助项目多样化

美国学生资助项目多种多样,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其中助学金又分为两种——佩尔助学金和联邦补助教育机会助学金等。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学生财政资助和研究资助两种形式发挥积极作用。联邦政府的学生财政资助通过向学生提供贷款和津贴,资助适龄青年入学,以期达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大众化、民主化发展的目的;研究资助根据“同行评价”,采取“卓越质量”“公平竞争”原则,在市场的作用下以直接拨款或签订研究合同的手段进行。通常,联邦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这种竞争性研究资助主要集中于具有一流教学水平,特别是研究水平高的私立高校,如哈佛、耶鲁、麻省理工学院等世界著名大学,主要资助学校科学研究及重要学科教育,使之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19]

6.1.3.5 监督私立高校的财务收支

美国对私立高校的财务管理非常严格。政府对学校财务的控制,不是去管学校的经费具体如何使用,而是检查学校的收支是否清楚合理。如加州对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收益就做出这样的规定:私立非营利性高校的收益只能用于人员工资、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教学、研究和活动支出。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每年都要向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收支情况,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若发现有不合理营利性问题即予以惩处。营利性私立高校营利资金的使用也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州政府立法审计员每一年或两年都要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精确和细致的最终审计。通过对私立高校的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政府财政资助的效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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