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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临当前雾霾污染的严重形势,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雾霾污染给广大群众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侵害着群众的利益,故加强治霾力度、保障雾霾治理的成效与群众密切相关。另外,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接待群众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

雾霾信息公开和监督是雾霾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公众雾霾治理参与权与雾霾信息知情权的重要举措。面临当前雾霾污染的严重形势,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雾霾信息公开制度起步晚,发展进程慢,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因此,提高雾霾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健全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量,畅通治霾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民监督权与参与度,是治霾路径中的重要一环。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雾霾污染给广大群众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侵害着群众的利益,故加强治霾力度、保障雾霾治理的成效与群众密切相关。而雾霾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治霾成效的重要前提,故健全政府与企业雾霾信息公开制度与体系,增强雾霾信息公开透明化是提高治霾成效、推进治霾进程的重中之重。

第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这一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治理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雾霾治理信息,保障公众切身权利。为此,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政府应推进雾霾信息公开制度化,明确雾霾信息公开细则。首先,政府部门应确立雾霾信息公开制度,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而后明确细则,对雾霾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等进行细分,从而为后续治霾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来说,政府要对雾霾信息公开程序、雾霾污染的程度及扩散规律、雾霾事件的监测状况及污染处理相关的数据、重点区域治理进程等详细内容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在对重污染天气的防止和治理方面明确规定,把重污染天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前、预警时和预警后状况,告知群众事后环境损失,保障公众知情权。此外,政府应细化环境评估指标和数据,以便提供更加精细、准确的污染排放数据。严禁伪造和篡改雾霾污染相关数据。对于发现的已发布的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发布正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对于政府借口“国家机密”拒绝信息公开的,应依法审查理由的正当性,打破政府行政部门对雾霾信息的垄断状况,切实贯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此扩大雾霾信息公开范围,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另一方面,创新雾霾信息公开形式,拓宽雾霾信息公开渠道。故政府要加快网络政务建设,促进雾霾相关信息同步更新;同时推进电子政务与实体政务相结合,如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5],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政府可以借助信息公共平台,创建微信公众号、官微,利用大众传媒及时推送雾霾信息,从而最快、最大范围地促进信息公开。

第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目前,虽然我国企业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经多次修订,力争与我国环境污染具体情况相适应,但在现实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依然有很大的阻力,欲使企业无障碍地进行环境信息公开,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多方共同努力、共谋对策。(www.xing528.com)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采取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应依法对必须公开的环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对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奖惩机制并举,对自愿公开大气污染信息并与权威部门检测结果一致的企业进行奖励并给予公示标榜,鼓励企业自觉公开环境信息,营造良好的环境公开氛围。此外,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社会征信体系。

另一方面,政府应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以区为单位,排查收录本区域内排污单位,自下而上上报市级政府统而治之,并根据单位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企业规模等情况划分一般污染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企业单位对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进度、治理结果定期进行报告。其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公开说明情况,为便于理解,对涉及环境质量的内容以量化的数据进行阐释和说明。在这种规范的治理机制下,能够更大程度地增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对企业单位的监督和雾霾的治理也更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公众是治霾的重要主体,也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单位的第三方监督力量,所以社会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地推进治霾工作的开展、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同时也是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为了保障公众权利、促进雾霾治理,政府和环境部门应该广开言路,多方面提供便利,使公众及社会组织、团体能够积极投身到治霾工作的监督中,为攻克雾霾污染出一份力。

第一,创新雾霾治理监督的形式和途径。政府和相关环境部门应做阳光政府,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群体组织在治霾工作上的监督。同时,也可鼓励公众切身参与雾霾治理全过程,包括雾霾前的预防、雾霾的治理、雾霾治理效果测评和整体治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例如,政府可以将雾霾的治理进程实时公布,以公众满意程度作为雾霾治理成效的重要评价标准,切实保障公众监督权;可以定期组织召开环保听证会,鼓励公众和社会群体就雾霾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合理的诉求。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发挥人民和政府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广开言路,采用民主的方法积极听取群众有关雾霾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统一汇总,形成人大代表议案向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反馈。另外,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接待群众有关雾霾治理问题的来信来访。最后,社会环保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雾霾治理的监督工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诉讼,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同时,环保组织还可以通过宣传环保知识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激发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拓宽雾霾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网络、媒体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公众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尹晓玉,2017)。在政府方面,要对政府雾霾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雾霾治理进程和行为进行监督,对政府有关雾霾信息以及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积极反映,同时,对治霾进程及治霾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在企业及个人方面,对排污超标的企业以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个人进行披露与曝光,并对后续环境弥补工作进行监督。总之,就是要充分利用外界力量,增加相关行为主体对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压力感,使政府勤于治理、企业达标排放、个人推崇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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