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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自由权:探究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履行大学本该完成的使命,作为探究和传播高深知识的大学教师和学生应该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学术自由。随后,学术自由权逐步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赋予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来保障。此外,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都有涉及学术自由等权利。实际上,大学的学术自由是受到各种限制的,我们所定义的“最少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强制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大学的学术活动不受任何限制。

1.学术自由的释义与由来

“学术自由”源于德语的akademische freiheit,英语译为academic freedom。按《国际教育百科全书》(1990)释义,“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力。这一权力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在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学术自由包含不同的意义。大学的使命是探索、研究、传播高深学问。为了更好地履行大学本该完成的使命,作为探究和传播高深知识的大学教师学生应该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学术自由。因此,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是大学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

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思想的萌芽而出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最早对学术自由进行了论述:“自由地追求一种论点,而不论其引向何方。”[18]苏格拉底的这句话是对学术自由的最早论述。不单单是苏格拉底的这句名言体现了古希腊人民对学术自由思想的重视,苏格拉底在众多场合关于拥护言论自由的话语都把古希腊人崇尚个人意志自由与良心自由的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苏格拉底看来,理智的自由不可以受到任何人世权威的制约,他把学术自由看得高于自己的生命。

苏格拉底对学术自由思想的追求引领着古希腊后来的学者对学术自由的探索。在苏格拉底之后,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也都热衷于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追求。师承于苏格拉底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秉承着二元世界的观念,即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他们认为学者就应该远离喧嚣纷杂的现实社会,舍弃对世俗和物质的追求,投身于永恒不变的理念世界去探索无尽的知识海洋,即“为学问而学问”。基于这种对“超越性”理念的追求,柏拉图创立了著名的、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高等学府“阿加德米”(Akademie),这里是摆脱世俗之地的“象牙之塔”。“阿加德米”自诞生之初就带着学术自由的面具,足可以看出大学与学术自由有着天然的渊源。

2.大学学术自由权的确立与发展

学术自由的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得到了长久的发展,但是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正式的教育理念进入大学中,却是始于19世纪的德国大学。费希特、洪堡等人明确地指出大学的核心原则是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研究自由,并且指出应在现代大学中建立“教学与研究统一”的思想,而这一思想的建立就要求大学的教师既要是一位知识的传授者还要是一位知识的研究者。除此还要求大学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质疑过去的知识,勇于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要做到这一点,大学必须保证为学术研究生活创建自由的环境。

在洪堡的时代,“为学术而学术”的传统被进一步明确化。洪堡时代的大学中,人们尊崇自由的学术研究,营造出一种绝对自由的学术研究氛围,大学就是单纯地研究和传授“纯粹科学”。在这种理念下大学蓬勃发展,而学术自由的思想也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学术自由成为大学不可割舍的一种教育理念,虽然后来依据不同的文化时代背景以及不同的社会,这种理念发生了或多或少的转变,但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国的大学中。(https://www.xing528.com)

宪法意义上的学术自由权源于德国1848年保罗教会宪法第152条,该款对各大学和担任公职的教授不受当局的政治拘束与迫害而做出“保证艺术与科学的教学自由”的规定。随后,1919年魏玛宪法又进一步规定了政府对科教的保障责任,即“国家应保障对学术研究的保护和支持”。最终,1949年德国《基本法》将教学与科研自由确定为宪法权利。学者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受学术意志所激励,忠诚和服从的应该只是真理,在学术领域中,他们不应该受外界的非法干涉和其他主体的侵害,应当被给予一定的学术自由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自由权符合消极自由权的特点,应当被归为宪法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随后,学术自由权逐步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赋予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来保障。如: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韩国1987年宪法第22条规定“保护学术和艺术活动的自由与权利”。此外,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都有涉及学术自由等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大学学术自由权的守护

自大学创立以来,学术自由就是并将继续使创新与创新活动成为可能的中心价值与条件,“学术自由是学术工作的中心和普遍的指导原则,学校内的成员虽然聚集在一起,但是每个人在本质上是独立的,团结他们唯一的力量是学术自由。虽然彼此的学术观点不同,但在学术自由下,仍可建立深厚的友谊。”[19]学术自由是大学最重要的理念之一,是大学生机与活力的象征。在现代法治社会,大学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使命,实现学术自由是学术创新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

学术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回顾高等教育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与这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密切相关。同时,一个国家的法律、道德规范等都制约着学术活动的开展。实际上,大学的学术自由是受到各种限制的,我们所定义的“最少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强制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大学的学术活动不受任何限制。大学逐渐走入社会中心,承担着教学、科研、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职责,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日益增强,大学的社会责任也就越来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术是不完全自由的,学术自由的概念是与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问题连在一起,与大学应负的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

学术自由权作为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基本人权,是构建合理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本条件。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保障,既要求大学或者学者自身以外的主体为学术活动提供保障,又要求大学或学者本身运用制度和法律手段维护学术的独立与尊严。前者的活动需要通过构建大学外在制度来约束,而后者则需要大学内在制度来守护和维护。这种保障条件,就大学内部来说:第一,每个学者都要有自己的学术追求和独立人格。知识分子的使命和社会责任道义相关,学者应该进行创造性与批判性的思维,以“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精神进行学术创造;第二,维护学术尊严。科学的探索与发展没有穷尽,不同的学术流派和学术领域共同解释着人类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任何人、任何学派都无权干涉他人正常的学术研究;第三,完善学术制度。健全的学术体制、规范的学术评价标准有利于激励人们的创新意识。

大学教学评议会就是为了追求学术自由而衍生出来的组织。而作为由学术评议会发展而来的学术委员会,从本质上讲也是大学追求学术自由的产物。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内部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威机构,它当仁不让担负起维护学术自治、实现学术自由的使命,均衡自身与行政机构的关系,高效运作内部工作制度,保障学术自由的宽容环境,彰显学术精神,这也是优化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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