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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会同时修改哈佛大学章程,授予教授负责学生考试和挑选、管理学生行为以及与教学有关的权力。1867年霍普金斯大学成立,科学研究首次成为美国大学中的首要任务。在美国的部分州,州立法明确规定公立大学设置大学学术评议会。

美国大学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

(一)学术评议会的发展史

美国的学术评议会凭借其完备的章程和灵活的组织机制,为学术管理和学术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促进了学术繁荣。美国学术评议会(Academic Senate)是随着自由和民主的思想的传播以及教师对权力的争取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发展过程经历了萌芽期、初建期、发展期和繁荣期四个阶段:

1636年在美国本土创建的哈佛大学被认为是美国学术评议会的起源地。一开始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它由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特许而成立,主要成员为校外人士,主要职责为制定学院发展政策、任免教师、选聘院长及管理学校资产等。[6]这个阶段除了院长负责实际的管理之外,教师基本上不参与学术管理,为此哈佛学院院长邓斯特曾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希望能将教授安排进董事会,但迫于种种因素和条件限制这一想法未能付诸实施,但这为后来的学术评议会的建立埋下了种子。19世纪,随着美国大学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早期的院长负责制已经无法应对日益多元化的学术管理结构,教师成为大学的中坚力量,这种排斥教师在外的大学管理模式无疑引起了教师的强烈不满。1824年,哈佛大学9名教授联名向董事会抱怨教授被排挤于决策机构之外。为解决这一纠纷,董事会在1825年做出了重要决定:鉴于教授没有享有特权,因此必须选入决策机构之中。这一决定正式结束了美国一个世纪以来教授是否应当加入决策机构的争论。同年,哈佛大学吸收1名教授代表参与决策机构。董事会同时修改哈佛大学章程,授予教授负责学生考试和挑选、管理学生行为以及与教学有关的权力。在这种制度下,教授可以提出广泛的校政建议,虽然最后决定权仍操纵在董事会手里,但教授的影响力变得不可忽视,将教师引入学术管理队伍成为大势所趋。同时期,耶鲁大学明确表示,与学院政策有关的所有问题,都要坚持在教师集体会议上讨论,学术管理的权力和职责逐渐被教师占有。

1867年霍普金斯大学成立,科学研究首次成为美国大学中的首要任务。学术力量的增长、大学的转型促进了学术水平的提高,也预示着大学内部管理需要变革,学术共同体管理学术事务不再是校长和董事会的恩赐,而是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学术评议会被提升至学术管理者的地位,大学的重心开始向学术研究转移。真正的美国大学时代由此开启,19世纪后期以来建立的大学从诞生起就成立了评议会。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成立,标志着大学教师地位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众多大学开始认可教授联合会关于学术自由和保护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声明并承认教授可终身任职。[7]在这个阶段,学术权力开始登上大学治理的舞台,教师权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教育进入繁荣期,在一系列社会变革中,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扩展,并开始向社会中枢靠拢,大学内部管理也向多元民主化迈进。1966年,美国AAUP和其他一些组织联合颁布了《大学治理宣言》,提出在大学内部,教师和行政人员具有平等地位,并根据自身特点明确权力和责任分工,进行共同治理。这就是后来所说的美国大学中的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系统和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系统。[8]与此同时,一些州开始将评议会纳入州立法,学术评议会又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逐步形成了法制化制度。不论是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还是一般的教学型大学,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建立起了评议会。

正是由于大学教授协会等学术团体的不懈努力、大学教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教师获得了对大学大多数主要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包括决定专业、课程设置、教师的聘任、晋级和解聘,制定招生和毕业标准,控制教学内容和时间,遴选学校主要学术行政领导,以及制定大学学术发展目标等影响大学学术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权力。

(二)学术评议会的主要特点

1.法律性质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可以有自己的立法权,所以每个大学内部的学术评议会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学术评议会的权力有以下几个来源:

(1)学术评议会是董事会立法的产物。州立法或大学特许状授权大学董事会管理大学,而大学董事会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予学术评议会,让学术评议会分担大学的管理。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管理者,它的权力来源于州立法或者大学特许状,由于董事会在学术事务方面的非专业性,他们将一部分权力分立出来,学术评议会通过权力让渡获得管理学校的机会,例如:1904年,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董事会发布“评议会组织章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of the Faculty),正式确定大学评议会对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1920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通过董事会发布的第105号委托书正式获得管理权力[9]。当然,董事会既然可以授予学术评议会权力,也可以解散和禁止解散学术评议会,例如:2001年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的学术评议会成员曾投票决定解散评议会,原因是此机构只能就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无实质性决策权,缺乏必要的立法权力,而该决议并未得到大学董事会的批准,最终也不了了之,最后评议会成员不得不撤销解散评议会的这一决议[1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学术评议会是董事会立法的产物;

(2)学术评议会直接由州立法规定建立。在美国的部分州,州立法明确规定公立大学设置大学学术评议会。比如波多黎各州法令明确规定,州内所有大学和学院必须建立学术评议会;

(3)学术评议会是作为部分大学内部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其权力由这些行政机构授予。

在这三种权力来源中,第一种权力来源的模式最为普遍。当然,也有一些州的公立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是由州立法直接设立。

2.定位与职能

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是由大学各单位教员组成的面向全校的一个管理团体。在多数情况下,比如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维护大学运行的部门是没有代表参与评议会中的,因为它们不属于学术单位,而教师个体或者诸如学系或者图书馆之类的学术部门可选择代表参与学术评议会。[11]学术评议会通常会制定校级的学术政策,但这些政策必须受到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限制,且要与其政策相协调。不仅如此,这些政策还必须遵守一些认证机构的要求,州法律法规、联邦法律法规、州或联邦法律系统的司法裁决等等。因此,有研究者认为,“虽然大部分大学建立了大学评议会或类似的组织形式,但这类组织更像一个仪式型的角色(ceremonial role)。”还有研究者认为,“在集权化的大学管理和学术评议会之间有着某种负相关(a negative correlation),学术评议会扮演着一股在学术领域分散大学管理权力的组织力量。”[12]

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从19世纪初期建立,到目前在高校广泛设立,经过这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其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尽管在一些大学中,学术评议会的组织功能也许并不完善,甚至有些大学没有学术评议会而学术发展同样出色,但不能否认,学术评议会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学术管理组织,它为平衡大学内部管理结构,维护教师和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学科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美国各大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不同,其学术评议会在功能与职责上有共性也有差异(如表4-1所示)。

表4-1 美国部分大学的学术评议会职责

①AN INTRODUCTION TO THE UCLA ACADEMIC SENATE[EB/OL],http://www.senate.ucla.edu/documents/UCLAAcademicSenateoverview-Nov2010.pdf.2018-12-12.
②ACADEMIC SENATE[EB/OL],http://www.usc.edu/academe/acsen/.2018-12-12.
③About UAS[EB/OL],http://www.marquette.edu/academicsenate/about.shtml.2019-07-14.
④Constitution&By-Laws[EB/OL],http://www.virginia.edu/facultysenate/c_blaws.html.2019-05-09.
⑤Academic Senate Overview[EB/OL]http://admin.utah.edu/academic_senate/academic-senateoverview.2019-05-22.

(续表)

①ACADEMICSENATE[EB/OL],http://www.qc.cuny.edu/Academics/AcademicSenate/Pages/default.aspx.2019-04-12.

美国教授学会(AAUP)在1966年发表的《大学和学院治理声明》中指出:“大学外部日趋严峻的挑战和大学承载任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董事会、校长和教师不可避免地日益相互依存,迫切需要董事会、校长和教师之间充分理解和沟通,采取适当的共同努力。虽然这种共同努力可以依据各种具体的情形采取不同形式,但至少应遵循两项基本原则:①凡重要行动领域应该有大学所有成员依据不同能力共同参与决定;②大学个体成员依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拥有不同的发言权。”[13]因此,根据这两项原则,各大学的学术评议会职能表述存在很大区别。

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作为大学教师主要的权力机构,其权责规定比较明确,且根据每个大学所在州及大学自身的情况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学术评议会的存在意义在于促进大学学术事业的发展,保证大学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概括起来其权责范围包括:①学生事务,包括学生录取、毕业要求的制定以及学位的发放等;②教学事务,包括课程的设置、课程要求的制定、教学评估等;③教师事务,包括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等;④科研事务,包括对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论证等;⑤其他有关大学发展的事务,如财务预算、福利等。[14]不难发现,上述主要职能其实与我国的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基本相同。

从权限角度来看,学术评议会的权限主要包括:①咨询和建议权,即向校长和董事会提交有关大学学术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建议和参考;②审议权,即接受和审议评议会委员、院校各行政部门提交的报告,有权做出肯定、否定和驳回修改等建议;③立法权,即制定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学术政策;④决策权,即有权制定和裁定涉及大学学术事务发展方面的决策。[15]除了这些显性的功能以外,罗伯特·伯恩鲍姆认为学术评议会还具有许多隐形功能,包括组织成员身份的象征性功能、权力地位提供功能,为决策者提供困难问题的垃圾筒和冷藏箱功能,为管理者提供注意提示功能等等。

3.组织结构

美国的学术评议会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结构的完整性,它并不是一支独大、把所有的权力都揽于自己身上,而是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来执行学术事务。教师通过推选进入各个专门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会根据其特定的管辖权,审议、修订相关的法案,并同评议会一起对行政部门各部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

就组织结构而言,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通常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或秘书部门,而且会建立各种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前者用来统筹和协调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开展常务活动,而后者则负责具体学术事务的管理。如:斯坦福大学不仅设立了学术理事会(Academic Council)和理事会评议会(Senate of the Academic Council),而且还在理事会评议会中设立了执行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和规划与政策委员会。此外,斯坦福大学学术理事会还设立了学术信息系统委员会(Academic Computing and Information System)、研究生学习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本科专业评估委员会、本科招生与财政资助委员会和计票委员会等。

密歇根大学学术评议会不仅设立评议会理事会作为其执行委员会,而且在理事会之外设立评议会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同时,评议会理事会还会建立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大学副校长就有关各自责任领域内的事务开展协商和提出建议。各种常设委员会的建立首先要经由评议会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的提名,然后评议会理事会再向评议会报告。这些常设委员会主要包括学术事务咨询委员会(Academic Affairs Advisory Committee)、多元文化大学委员会(Committee for Amulticultural University)、联络咨询委员会(Communic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发展咨询委员会(Development Advisory Committee)、财政事务咨询委员会(Financial Affairs Advisory Committee)、法律咨询委员会(General Counsel's Advisory Committee)、政府关系咨询委员会(Government Rel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医疗事务咨询委员会(Medical Affairs Advisory Committee)、研究政策委员会(Research Policies Committee)、大学秘书咨询委员会(Secretary of the University Advisory Committee)、学生关系咨询委员会(Student Rel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等。除此之外,还设有预算研究委员会、公民自由委员会、教师经济地位委员会、教师论文编辑咨询委员会、规则委员会等特别委员会。[16]

犹他大学学术评议会下设9个常务委员会,分别是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学术自由与教师权利委员会(Academic Freedom and Faculty Rights Committee)、学术政策咨询委员会(Academic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养老金和工资委员会(Annuities and Salaries Committee)、教师预算与规划咨询委员会(Faculty Budget and Planning Advisory Committee)、统一听证委员会(Consolidated Hearing Committee)、图书馆政策咨询委员会(Library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人事和选举委员会(Personnel and Elections Committee)、大学多元化委员会(University Diversity Committee)、大学留任和提升标准委员会(University RPT Standards Committee)。[17]除了这9个常务委员会之外,犹他大学还设有部分特别委员会,如辐射安全委员会、放射性药物研究委员会,以及各种临时委员会。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虽有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等下属分支机构,但各部门与学术评议会之间并非有着严密的科层关系,下设部门并非完全唯上级部门是从,负责各具体事务的委员会拥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分管各自领域的事务。另外,除校级学术评议会之外,每个学院一般也设立学院级别的学术评议会管理本学院的学术事务。学院级的学术评议会管理的事务通常更加细致和具体,因此常被认为权力更大。

4.人员构成

因学校的层次、性质、规模的不同,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组织形式及组织职责存在一定差异,其人员构成方式也不尽相同而呈现明显多元化的特点,表现在构成人数不同、来源不同、方式不同。

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一般设主席(Chair/President)、副主席(vice-Chair/vice-President)、秘书(Secretary)、执行理事(Executive Director)等职务,有的大学学术评议会还设立议事法规专家(Parliamentarian)。评议会的主席一般都是该校校长兼任,比如加利福尼亚大学学术评议会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校长是大学学术评议会的当然主席(The President of the University is Exofficio President of the Academic Senate)”。[18]主席产生的另一种方式是由评议会全体成员选举,并由下设的人事委员会任命。而学术评议会的副主席和秘书一般均由评议会下设的人事委员会任命,任期不尽相同。

评议会的委员则有多种来源,若以评议会委员的参与方式来划分,则学术评议会的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评议会的当然委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因职务需要必然成为评议会委员。当然委员一般包括大学副校长、教务处长等大学各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图书馆馆长等;另一类则是选举委员,需要通过无记名或者记名的方式从学校各部门投票,选举一定比例的代表参与到评议会中。选举委员一般来自各个学院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若按照教师的参与度来划分,则学术评议会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学全体教师参与的学术评议会,一般指所有全职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甚至包括助教和访问教授,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密歇根大学;另一类是由教师代表参与的学术评议会,通常根据学院的规模和影响力按照一定的比例选举数名代表参与评议会,如:弗吉尼亚大学、南加州大学、马奎特大学。

另外,还可根据学生的参与与否将学术评议会分为:一是无学生参与的评议会,如南加州大学。无学生参与的学术评议会也时常会称作教师评议会(Faculty Senate);二是有学生参与的评议会,如犹他大学和马奎特大学。马奎特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共有6名学生代表,其中4名本科生、2名研究生,显然这也是和本科生及研究生的规模有关。犹他大学的学生代表较多,每个学院都选举出一名学生代表参与到评议会中,另有1名学生会选出的代表(具体见表4-2)。(www.xing528.com)

表4-2 美国部分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人员构成

①Constitution By-Laws[EB/OL].http://www.virginia.edu/facultysenate/c_blaws.html.2019-07-22.
②Academic Senate Overview[EB/OL].http://admin.utah.edu/academic_senate/academic-senateoverview.2019-05-22.
③Senate Members[EB/OL].http://www.usc.edu/academe/acsen/Faculty Governance/senateMembers.html.2019-05-28.

(续表)

①Members of Senate[EB/OL].http://senate.mq.edu.au/members.html.2019-08-03.

(三)美国学术评议会运行的案例分析:以加州大学评议会为例

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是美国大学中较早建立学术评议会的高校,其学术评议会可谓是美国大学中最为强大的评议会之一,其组织结构如图4-1所示。加州大学是一所拥有10所分校的巨型学校,其庞大的系统内每个分校基本都已独立并实行层层分权管理。分校设有自己的学术评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它按照总校的学术评议会体制建立自己的规章来管理内部事务,并接受总校学术评议会的领导,具体的设置与总校大同小异。

图4-1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组织结构示意图

1.人员构成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人员构成非常广泛,涵盖了大学内部各方面的人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包括:加州大学总校校长,伯克利分校校长、副校长、教务长、院长、学术中心负责人、主管招生与注册的助理副校长、注册主任、图书馆馆长,大学所有教授、临床教授和代理教授,副教授、临床副教授和代理副教授,助理教授和临床助理教授,教员;具有全职教学责任且主要职责在伯克利的、有职业保障的高级教员,教员;有望获得职业保障的高级教员、教员;其工作关系在伯克利的加州大学总校副校长、院长和全州性机构的负责人。

2.组织结构

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设主席(Chair)、副主席(Vice-Chair)、秘书(Secretary)和议事法规专家职位(Parliamentarian)4个职位。评议会主席由人事委员会任命,任期一般为1年。

通常情况下,评议会主席由评议会及其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继任,评议会主席的职责主要有:主持评议会及其执行理事会会议;根据邀请或者自己的意愿,参与评议会各委员会的讨论,但不享有投票权;担任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总会及其学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并兼任总会代表大会的分委员会主席;在适当情况下,将有关事务提交学校的官员或机构。评议会及其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由人事委员会任命,其任期亦为1年,副主席在主席临时缺席的情况下履行主要职责,并完成主席交付的各项任务。评议会秘书也同样由人事委员会任命,任期一般可以通过连任达到2年。此外,学术评议会还可以根据其执行理事会的意愿任命议事法规专家职位。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的执行委员会为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包括:学术评议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学术规划与资源分配(Academic Planning and Resource Allocation)、教育政策(Education Policy)、预算与院系关系(Budget and Interdepartmental Relations)、研究生理事(Graduate Council)、人事(Committees)、研究(Research)、妇女与少数族裔(Status of Women and Ethnic Minorities)等7个分委员会,再加上6名由评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评议会主席和副主席为理事会当然的主席和副主席,主席任期为1年,副主席任期也为1年并在次年继任评议会及其理事会主席。各分委员会主席在理事会中的任期与其分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一致。至于6名经评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每年选举3名,其任期为2年,但不能连任。理事会秘书长由评议会秘书兼任,在理事会中不享有投票权。如果理事会中途出现空缺,将由人事委员会负责增补,其部分任期按完整任期计算。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提议所需要的立法;在评议会立法之外的其他事务上代表评议会;接受来自评议会各常设和特别委员会以及学术中心和组织化研究单位的评价委员会的报告,并将报告分发给适当的机构;协调评议会各常设和特别委员会的活动;提议和批准建立特别委员会和特别工作小组;将所要审议的事项安排进入评议会会议议程,确定大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通过定期发布的报告、公共论坛、时事通讯或者其他事宜的渠道将评议会的日程和行动告知评议会成员;在评议会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时,负责通过邮件方式搜集选票。

3.职责功能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的职责与上文所论述的美国公立大学评议会职能大体相同。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主要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①组织、选举学术评议会的官员和委员会,通过处理其自身事务的规则;②接受和审议来自伯克利分校各学院、评议会各委员会、本校行政官员以及其他分校的报告和建议;接受和审议评议会各委员会、本校行政人员和伯克利其他学部的报告和建议;③发起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并对这些立法采取最后的行动;④在各学院组建教师团体、系科;⑤向校长直接提交任何有关大学事务的决议,并将副本呈交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总会;⑥向董事及校务委员等提请纪念活动;⑦向评议会或评议会总会提交有关评议会立法和其他被认为适宜的变革。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学术评议会除将理事会作为其执行委员会之外,还设立众多常设委员会来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各项职能,这些委员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没有学生参与的,主要负责教师和评议会事务。这类委员会主要包括:总会代表(Assembly Representation)、预算与院系关系(Budget and Interdepartmental Relations)、人事(Committees)、教师奖励(Faculty Awards)、教师研究讲座(Faculty Research Lecture)、纪念决议(Memorial Resolution)、调查(Ombudspersons)、特权与终身教职(Privilege and Tenure)、研究(Research)、规则与选举(Rules and Elections)、大学与荣誉教师关系(University-Emeriti Relations)和教师福利(Faculty Welfare)等委员会;

另一类则是有学生参与的,主要负责教育事务。这类委员会主要包括: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学术规划与资源分配(Academic Planning and Resource Allocation)、招生注册与预备教育(Admissions,Enrollment and Preparatory Education)、计算机与通讯(Computing and Communications)、课程(Courses of Instruction)、教育政策(Educational Policy)、研究生教育(Graduate Council)、国际教育(International Education)、图书馆(Library)、妇女与少数族裔地位(Status of Women and Ethnic Minorities)、奖励(Prizes)、学生事务(Student Affairs)、学生多样化与学术发展(Student Diversity and Academic Development)、教学(Teaching)、本科奖学金与荣誉(Undergraduate Scholarships and Honors)、大学扩展(University Extension)等委员会。

4.运行方式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定期举行大会,一般为每学年举行1—2次,参会人员为全体评议会成员,由评议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特殊会议的召开则需要满足一定的人数条件和人员资格。关于对这些提案的投票表决权,学术评议会根据教师自身的履历规定,从事教学两年以上并签有长期任职合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有投票表决权,而从教两年以下的教学人员虽然是学术评议会成员,但是没有投票权。[19]

伯克利分校学术评议会每学年定期召开2次例会,一次在秋季学期,另一次在春季学期。例会的议事日程由评议会主席与秘书确定,同时,评议会还可由主席召集特别会议(special meeting)。如果25名投票成员提出书面申请,评议会主席必须召开特别会议;如果主席不在或者不愿意,特别会议可由副主席负责召集。特别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前至少5个教学日送达评议会的所有成员。此外,经作为执行委员会的理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同意,可以由主席召集紧急会议(emergency meeting);如果主席不在或者不愿意,紧急会议可由副主席负责召开。而紧急会议的通知必须至少在会议48小时前送达到各学系主任以传达给各系成员。50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成员构成评议会的法定人数。

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委员会的选举中,评议会秘书必须在不少于30个教学日之前将选举通知送达评议会的每一位成员,而提名请求则必须在选举通知送出后10个教学日内由秘书归档。提名请求须由评议会5名成员签名,并标明被提名者和提名者所属部门,被提名者必须确认接受提名。依照评议会章程规定,所有评议会的选举和投票可采用书面投票或电子投票的方式:①如果采用书面投票方式,秘书必须在选举的至少14日前将提名者名单邮寄给每一位投票者,并标明提名人及其所属部门。与被提名者名单同时邮寄的还包括一份按被提名者字母顺序排列的选票、一个投票者用于封存已标记选票的普通信封和用于将封存选票寄回秘书处的信封。所有选票必须在选举前返还给秘书。如果选票中所选人数超出规定人数的,或者返还的信封中没有投票者的署名,该选票将被视为无效。②如果采用电子投票的方式,秘书必须在选举的至少14日前使每一位投票者得到1份包括所有被提名者的电子选票,并标明提名人及其所属部门。每位投票者将进入一个由学术评议会管理的安全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系统将对每位投票者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将每位投票者的身份与其投票区分开,以保证投票过程的机密性。一旦选票被投出后,无论是投票者还是其他人都无法通过系统改变投票。如果评议会成员更喜欢书面投票,评议会将根据书面要求予以保证;如果投票者同时递交电子和书面投票,则优先采信电子投票,而书面投票将在计数前被销毁。

关于评议会理事会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的选举,将按上述方式与人事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同时进行,但提名人数必须至少是空缺职位的2倍。如果从成员中受到的提名请求数量少于所需要的数量,人事委员会将增加必要的提名者数量。至于人事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将遵照评议会伯克利分校的章程行事。得到至少35%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将被宣布当选。如果得到的35%有效票的候选人多于空缺职位,则那些拥有最高比例的候选人被宣布当选;如果得到的35%有效票的候选人少于空缺职位,则进行第2轮投票,第2轮投票必须列出在第1轮投票中的得到最高比例但没有当选的被提名者,但其数量不超过剩余职位的2倍,那些在第2轮投票中得到最高比例的候选人将被宣布当选。最后一个职位如果出现平局,将由抓阄决定。

(四)美国大学评议会发展的主要启示

1.大学评议会的组织制度完备

不同学校的学术评议会的制度文件名称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主要有bylaws、constitutions、rules、statute和handbook等,在本文中统称为“章程”,评议会章程不仅指出学术评议会的权力来源,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术评议会的职能,组织机构的设置,成员的权利义务,下属机构的职责、人员、运行方式等等,其内容非常具体,从而保证了评议会活动的有章可循。作为美国大学协商性和立法性团体,学术评议会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学术评议会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实质上是基于学术评议会的人员构成。

2.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明确

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受州法律(州法令和普通法)、大学章程或学术评议会章程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各有不同。在通常情况下,学术评议会由大学董事会授权正式设立,即使是学术评议会的解散亦需得到大学评议会的认可。例如:2001年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教师评议会的成员鉴于教师评议会只能针对学术事务提出某些建议,缺乏必要的立法权力,于是投票决定解散教师评议会,而该决定并未得到大学董事会的批准,最后,教师评议会成员不得不撤销解散教师评议会的决议。当然,在某些州立大学,其学术评议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由议会依法令创设,例如,波多黎各法令明确规定各大学与学院设立学术评议会,由此在波多黎各,各大学与学院的学术评议会乃是依州法律创设的立法团体。

3.大学评议会类型以混合型为主

学术评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型”(pure)评议会,其成员完全由教师组成;另一种是“混合型”(mixed)评议会,其评议会以当然成员的方式涵盖大学的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者。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大多为同时涵盖教师和高级管理者的混合型评议会。而纯粹型评议会既可能包括学校所有学术人员,也可能仅限于某些特定职位的教师。有些学术评议会将其成员资格限定为教员以上,而有些学术评议会则要求其成员必须具有终身教职。同时,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既可以是单一的,涵盖所有成员的集合体,其功能类似于镇民大会(town meeting),也可以是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代表性团体,而且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高校之中。通常情况下,在规模较小的院校,学术评议会由全体教师组成;在规模较大的院校,学术评议会在全体教师基础上选举代表性理事会或者更小的代表性团体以处理实际事务。人员构成主要体现学术评议会的代表性。学术评议会的代表性越广泛,其合法性也就越强,对于大学这种学术共同体而言尤其如此。“据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的约瑟夫·吉尔莫(Joseph E.Gilmour)1989年对美国402所高校的调查,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均是以大学的专职教师为主导,而涵盖大学管理者的占59%,涵盖教师兼管理者的占25%,包含大学职员的占7%,包含研究生的占12%,包含本科生的占28%。”[20]

4.大学评议会的职责清晰

作为美国大学教师主要的权力机构,学术评议会不仅拥有其自身的组织职责,而且通过各种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在美国大学的很多领域,尤其是在学术领域发挥重要的建议(advisor)、审议(deliberative)和立法(legislative)职能。作为美国大学教师的主要权力机构,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不仅在诸如总体教育政策、有效规划、物质资源、预算、校长和院长的遴选等重要行动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还依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或默许,在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研究、教师地位以及教育过程中相关的学生生活等基本领域负有首要责任。学术评议会不仅可以向校长和董事会提出建议,就某些问题与校长和董事会进行协商,而且在学术事务和学生生活方面具有立法功能。为了较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和功能,美国大学评议会不仅设立执行委员会作为其核心议事和执行机构,而且创设各种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种具体事务。而这些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全面展现了大学学术评议会的具体责任领域。从各大学学术评议会所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可以看出,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的责任领域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大学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方方面面。作为学术管理的主要机构,大学学术评议会负责的学术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全校的学术政策,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课程设置、学位事项,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同时,一般每个大学的学院也会设立院级的学术评议会管理本学院的学术事务。

一般来说,每个学校的“学术评议会章程”的开始部分都会明确提出大学学术评议会的职责与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有立法权、咨询权、审议权以及决策权,其在具体的管理事务上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与学生相关的事务,比如,学生的录取、保留政策和毕业要求等;与教学相关的事务,课程设置、课程要求、教学策略、教学评估等;与教师相关的事务,学术人员的聘用、长期雇用决定、教授晋升、确保人员聘用和晋升中的平等;其他与学术相关的事务,大学的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图书馆管理等;与科研相关的事务,对于大学科研过程和学术项目建立中与大学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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