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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特点-学术的治理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程》在总则中第二条就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显然,《规程》对学术委员会地位的明晰和确认,无疑有利于保障、落实学术委员会在现实层面的地位,也有利于理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规程》出台之前,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基本上是通过指定、委派而确定的,大多数是各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校级领导一般情况下都是委员。

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特点-学术的治理

《规程》文本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表5-1对这二十六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编码归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规程》主要围绕学术委员会的定位、人员组成、组织结构、权利义务、职权、会议制度等六大方面供给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表5-1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续表)

(一)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地位

学术委员会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应然地位能否得到国家供给的相关高等教育制度文本的确认,直接关系着其现实地位的高低及运行实效的优劣。可以说,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长期以来在大学内部治理实践中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大学中的应然地位。与之不同,《规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阐明了学术委员会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地位。《规程》在总则中第二条就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而此前通常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只有评审权却没有决策权,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方可以得到实施。所以,决策权的赋予对于高校学术委员会地位的明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第二条同时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第三条则针对高校提出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高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应该转变之前对待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态度,把属于学术委员会处理事务范围的问题交由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可越权、夺权;在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过程中,相关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显然,《规程》对学术委员会地位的明晰和确认,无疑有利于保障、落实学术委员会在现实层面的地位,也有利于理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规程》第十一条还指出:“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这样的规定既是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统筹权的强调,更是对其地位的再次明确,同时也体现出学术事务的专业性,更加有利于学术事务的解决。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如果事无巨细地管理所有校内学术事务,看似是拥有了宽泛的权力范围,实则是对学术委员会地位的贬低;《规程》的出台也留给各校更多政策空间,各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规程,完善高校的学术管理体系,“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二)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对于一切组织而言,人无疑是其最为关键的构成要素。具体而言,组织成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组织的性质、合法性及运行效率的高低,就学术委员会来讲,情况同样如此。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哪些人充任直接决定着它的性质(是否以教师为主体决定着它是否是教师参与学术治理的权力机构)、合法性(委员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是否经过民主化的程序而产生决定着它是否具有合法性)及运行效率的高低(委员是否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为人正直、具有高昂积极性的教授充任决定着它能否有效地运行)。基于此,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自然是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规程》出台之前,学术委员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规范,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完全依照各校实际需要或偏好而定,且高校的行政化倾向导致学术组织长期处于行政权力的领导下,大部分的组成人员都来自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规程》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相应的人员组成制度安排,推动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1.设定了人员构成比例

人员构成的多元化是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公平性。学校的每个学科都由代表其学科的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中发表相应意见,参与议题讨论,只有这样得出的决议才会是科学的、公平的、民主的,同时也是最优的。《规程》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会制度是为了实现民主而诞生,民主化的程度同人员的数目是成正比的,基数越大,民主化的程度则越高。

《规程》力求使学术委员构成人员的比例更加科学和合理。第六条同时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从这一比例设定不难看出国家把学术委员会打造成高校学术组织的决心。专任教授比例的增加是为了保证纯学术人员对高校学术事务的发言权,真正实现学术权力管理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既然是高校内的学术管理组织,处理的也都是大学内部的学术事务,为了实现高校的去行政化,应该让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全部是来自学术组织的人员。我国目前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之所以仍然为来自学校党政职能的部门的领导留下了一定比例,是根据我国高校的现实情况而决定的。

2.规范了委员产生程序

组成人员的产生过程对于高校学术委员会决策的民主性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规程》出台之前,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基本上是通过指定、委派而确定的,大多数是各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校级领导一般情况下都是委员。《规程》第八条要求委员的整个产生过程充分体现民主公平的原则,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自下而上的举荐方式可以保证举荐的人员能代表大多数人员的意愿,而不仅仅只是领导意志的体现。而通过这种基层选举模式产生的委员更加了解校内的学术事务,他们有能力去更好地处理学术委员会负责的事务,且《规程》特别提出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体现了对基层学术力量的尊重和重视,这也是学术治校的本质所在。

3.明确了委员换届原则

《规程》出台之前,大多数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存在固化的问题,即学术委员会委员一直为固定的一批人,除非有成员退休或者在任委员职位变动。因此也导致学术委员会内的“学霸”现象,影响了学术委员会讨论及决议的公平性。《规程》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制度层面上防止由同一批人长期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在委员会内形成固定的小组织或小帮派,影响学术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定期换届的规定保证了委员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任何一个学科专业的学术人员都有机会通过换届机制而加入学术委员会,从而保证委员会一直都有新鲜血液的注入。

4.倡导根据学校实际委任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内需要一名主任委员来负责学术委员会例会的召开和委员的召集工作。之前主任委员一职一般都是由高校校长直接担任,或者是校长直接委任其他校级领导出任。但是因为我国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校级领导所代表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所以由他们来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必然会影响学术权力的发挥。但是如果强制规定所有高校的校领导都不得加入校内学术委员会,也有可能会影响学术和行政之间的交流沟通,导致工作脱节而无法顺利进行,毕竟高校事务的处理需要有行政力量的参与。因此《规程》并没有指明主任委员的产生形式,第十条明确“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这充分体现了《规程》的科学性和务实态度,毕竟各个学校情况不一,如若一概而论,不一定有利于学术委员会职能的发挥,给大学一定的自由权,高校可在《规程》之下依据实际来选择决定最优的产生模式。

(三)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是决定学术委员会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性变量。因此,组织结构无疑也是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所重点关注的方面。《规程》第十一条就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形式和结构关系做了相应的安排。具体而言,在组织结构形式问题上,《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结构形态。在结构关系问题上,《规程》规定“所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www.xing528.com)

(四)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权利与义务

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及义务对摆脱学术委员会的虚设现象是至关重要的。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曾一度因为职权的不明确而导致其运行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境中。如果想要使学术委员会真正在高校的管理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就要让学术委员会有权可依,有责可守,有章可循。《规程》专门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进行了改革,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1.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规程》的规定,概括来讲,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三方面的权利:第一,在学术事务上,委员享有知情、咨询/质询、建议/监督等权利;第二,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委员享有发言、投票等会议权利;第三,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委员享有建议/监督的权利。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则主要包括遵法守道、公正履责、尽职尽责。这代表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每次的会议中有权自由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权参与学术事务的讨论,审议并且参加表决各项决议。同时,学术委员会有权对职能部门的工作展开监督,在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下,职能部门的责任就是配合学术委员会进行具体的执行实施,无权干涉或者更改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事务的决议。这一规定指明了委员们日常工作中的权力范围,让委员们可以代表学术群体的利益参与到校内事务中表达意见,保证了学术事务的处理决议集思广益、符合民意、体现民主。学术委员会内部委员享有平等权利,委员有权对委员会内部工作过程及处理决策进行监督,避免个人独权、专权现象。

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规程》还明确了委员们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尽到的义务;其次,作为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然要遵守学术委员会的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日常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判原则;最后,作为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们有义务去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相关活动,并且在会议中积极献策,提供客观公正有价值的决策议案。

2.明确划分学术委员会的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规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针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四项权力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在不同学术事务中学术委员会应该行使的职权:

对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规划,学科专业及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与学术相关的各种评价标准及学术委员会内的各种规范、章程、规则等,学术委员会都拥有审议及决策权。

学校当涉及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的评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和各种学术科研基金的立项这些学术事务时,必须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机构来做出评定工作,这也就是所谓的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定权。

就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权而言,学校在对制定学术相关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分配,科研项目基金的分配使用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必须把这些事项通报给学术委员会来获取相关咨询意见,保证最终的决策是建立在学术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之上。

最后,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一旦接到相关举报,学术委员会就应该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经过专业学术的取证过程,如果发现举报属实,学术委员会则有权对当事人做出撤销其学术称号和相关职务、没收其学术待遇和科研项目基金等的裁决。

从《规程》对学术委员职责权限的规定看出,教育部不仅扩大了学术委员会权力实施对象的范围,还细化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并将科研基金的设立、科研教学奖项、专业学科的设置以及招生培养等工作都划分到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内。这是对高校行政职能部门权力的制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术权力的分量。此外,《规程》还赋予了学术委员会参与优秀人才的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以及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的权力,这些事项的参与实际上是把更多的话语权分配给了学术人员,校内的教师和学术人员对学校学术事务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大学对这些事务的处理意见也要尊重大学内部学术人员的建议。

(五)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一个组织正常的运作及发展需要有运行规则的指导,《规程》第四章围绕会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专门对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各种监督机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制度安排。

第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高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而且“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以此保证“多数人行动”;除了保证每学期一次的例会之外,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1/3以上的委员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此保证学术委员会履职的时效性;对于会议所要讨论的议题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如要临时增加全体会议的议题,必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以此为委员做必要的准备提供便利;会议除了对已有或者是临时增加的议案做出决议,还可以通过会议组织安排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以此保证相关事务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二,学术委员会的有效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如果有特殊需要,“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原则上只有投票结果超过投票总数2/3的决议才能被视为有效决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此扩大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民主性。

第三,实施委员回避制度和会议开放制度。为了保证委员的中立性和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公平性,《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例会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会议的开放制度,是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的公平公正性,让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和学生对学术委员会内部的议事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学术委员会内部出现徇私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实行决议公示及异议制。学术委员会作出的有效决议必须经过公示和异议的环节才可以具体实施。“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对该问题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以此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

第五,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学校应根据评估的结果来提出具体改善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现。同时,学术委员会每年须“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同样形成书面文本。这些报告文本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针对“报告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年度报告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便于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归纳,发现问题继而解决,另一方面便于全体员工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让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遵从基层民主的原则。

当然,《规程》只是个纲领性文件,而不是一个可以作为决策依据的细则,留给各校细化的空间还很大。各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既然是学术委员会组织工作的纲领,那么只有详尽的制度规范才能使得学术权力得到正当有效和充分合理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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