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传媒责任伦理研究:强化行业自律,加大新媒体监管与技术研发

传媒责任伦理研究:强化行业自律,加大新媒体监管与技术研发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传媒行业的问责机制主要表现为以相关职业道德准则为行为参考标准的行业自律,这种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不仅单调,而且缺乏执行力。然而新媒体问题远不止这些,当手机等新兴媒体引发的社会问题更加凸显,虚拟社会问题逐渐向现实生活蔓延时,加大技术监控系统投入和关键技术研发显得更加紧迫。当前,虚拟社会治理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虽然各国国情和具体做法不同,但强化治理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已是全球的共识。

传媒责任伦理研究:强化行业自律,加大新媒体监管与技术研发

传媒行业问责指的是传媒组织内部或行业之间,以宪法法律法规、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等为依据,通过刚性或软性手段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和有效规约。传媒行业问责机制通过对传媒组织的失责现象及其个人的失责行为进行评价、批评和惩处,能够进一步明确传媒主体的责任对象、范围和具体内容,从而增强传媒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规范传媒主体的责任行为。目前,我国传媒行业的问责机制主要表现为以相关职业道德准则为行为参考标准的行业自律,这种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不仅单调,而且缺乏执行力。因此,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传媒行业问责机制是非常欠缺的,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加以不断完善:

传媒内部问责也可以理解为传媒职业问责,是指传媒行业内部自我的责任监督和约束。传媒内部问责提倡和鼓励传媒道德主体的自我控制和自我完善,相对于行业之间和行业外部来说,更表现出一种自律性。如果以传媒主体为圆心的话,传媒内部问责则是最贴近圆心的那一层,也就是说传媒内部问责机制是传媒主体责任行为的最直接作用因素,因此,传媒内部问责机制的内容、形式及效力在整个传媒责任制度建设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我国传媒行业内部的责任监督主要是主管部门和媒体单位自身根据现有相关的传媒职业道德准则、自律规约进行的自我约束。目前,针对我国传媒领域的自律文本并不少,例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报业自律公约》《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广播电视系统关于职业道德规范和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等,但是这些条约普遍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大众传媒具有政治属性,需要发挥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但很多时候对传媒组织机构和传媒从业人员的政治要求远远多于职业道德要求。涂尔干在关于职业伦理的阐释中说道:“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松懈下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4]这就说明清晰明确的专业性道德规定对于职业良好秩序发展的重要性,而我国现行的传媒自律道德规范中最缺乏的恰恰就是对专业主义理念的研究和内化。第二,缺乏执行力。在现有传媒领域的条约、准则和规范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规范的制定过程中缺乏专业性的理论指导,更多地是强调传媒组织机构及传媒从业者的政治责任,有时候忽视甚至违背了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在实践操作层面,相关的自律条约过于宽泛,不够具体,甚至一些地市级的传媒自律规范仅仅是对上级相关条款的复制,缺乏执行力。因此,当前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尊重大众传播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传媒从业者自身的职业心理需求,量身定制具有职业特色和细致、可操作性强的传媒自律规约是十分必要的。(www.xing528.com)

首先,要通过协商机制,共定规范。“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规范可以被看作是约束参与者的协商性的契约,由理性的、自利的参与者讨价还价的谈判而达成。”[5]这也就是说,要想社会的每个成员能够遵守规则,首先要人们能够认同这个规范,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来建立规范。从目前我国传媒领域的自律条约和道德规范制定过程来看,共同协商环节是十分欠缺的,很多规范、准则都是以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命令形式下发的。一些规则在制定时虽然也有业界领导和学界专家参与,但仍然缺少基层媒体及一线从业者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转变沟通方式,拓宽协商渠道,让更多准则规范的受用者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不仅能广纳意见,更能增加他们对规范的心理认同,从而增强规范的效力。

其次,要简化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如前所述,合理的制度安排需要明确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的内容,这也决定了责任履行的好坏程度。大众传媒作为社会运行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市场、公众和其他社会机构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传媒身份的变化也加剧了这些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因此,明确传媒组织及个人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既能保障传媒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犯,又能杜绝权利滥用和责任落实无门。对传媒内部来说,从管理者到一线从业人员,都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及由角色延伸出的责任范围。责任的划分不仅要体现在相关条约及工作细则中,更要使外在的责任规定内化于心,形成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大众传媒机构实施责任追究的关键就在于依据相关法规建立起一整套简明、严格的预警、监督、评价和惩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当涵盖整个制播流程。原则上既能对传媒主体的传播行为进行前瞻性的责任指导,又能对其行为进行跟踪监督,通过有效的评估和奖惩机制,保证责任追究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体现效力。

再次,要加大技术监控力度。技术监控主要是针对新媒体的一种监管手段。新媒体是一种以技术主导发展的传媒形态,虽说制度和法规在一定程度能净化传媒环境,但其步伐始终不及技术变革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因此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不仅是新媒体改变人类传播活动和生活方式的原驱动力,同样应是新媒体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手机媒体已有一些成熟的技术监控手段,例如互联网的分级技术和过滤软件对涉黄网站、涉性信息和极端言论加以屏蔽、过滤和监控,也有“信息管家”“360手机卫士”等手机反病毒软件有效拦截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对通话记录和隐私短信进行加密等。然而新媒体问题远不止这些,当手机等新兴媒体引发的社会问题更加凸显,虚拟社会问题逐渐向现实生活蔓延时,加大技术监控系统投入和关键技术研发显得更加紧迫。当前,虚拟社会治理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虽然各国国情和具体做法不同,但强化治理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已是全球的共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