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江苏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研究成果

江苏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同意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以水污染物排污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执行时间另行规定。

江苏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研究成果

2007年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同意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以水污染物排污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此项试点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要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价格,将排污指标作为资源实行初始有偿分配;二是2008年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初始有偿出让,建立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一级市场,2009年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三是2008—2010年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形成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研发一批排污总量控制技术和先进管理系统。2008年1月9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该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2008年1月起,在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占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执行时间另行规定。排污单位当年实际占用排放指标少于核定指标的部分,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其已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可在下一年度缴纳的有偿使用费总额中冲抵,或可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平台实行交易。(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