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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支持下,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率先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在这一条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做了原则规定,是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1.引入和确立阶段(1973~1979年)

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一些专家、学者,在报刊和学术会上,宣传和倡导环境影响评价,并参与了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研究。同年,“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工作组成立,随后,官厅流域、南京市、茂名市开展了环境质量评价。

1977年,中国科学院召开“区域环境学”讨论会,推动了大中城市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北京市东南郊、沈阳市、天津市河东区、上海市吴淞区、广州市荔湾区、保定市、乌鲁木齐市等,相继开展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同时,也开展了松花江、图们江、白洋淀、湘江及西湖等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78年12月31日,中发[1978]79号文件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在国家支持下,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率先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2.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并通过部门行政规章,逐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不断完善。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这一条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做了原则规定,是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以及1989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等,都有类似规定。配套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取得明显进展。这一阶段主要的部门行政规章如下。

(1)《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1年12号文,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86]国环字第003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格式都做了明确规定。

(3)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要求,并据此核发综合和单项环境影响评价证书1536个,建立了一支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队伍。

(4)《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环监字第141号,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按工作量收费”的收费原则。

同时制定的主要部门行政规章还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局[86]环建字第306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局[88]环建字第117号;《关于重申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的通知》,国家环保局环监辐字[89]第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89]环监字第281号,将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改为甲级和乙级。

各地方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陆续制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业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相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多层次法规体系。

3.强化和完善阶段(1990~1998年)

从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和完善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重新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也不断地得到改革和强化。这期间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的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了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随着外商投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增多,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规范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1995年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颁发《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www.xing528.com)

1994年起,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国家环境保护局选择上海吴泾电厂、常熟氟化工厂等十几个项目陆续进行了公开招标,甘肃、福建、陕西、辽宁、新疆、江苏等省(自治区)也积极进行了招标试点和推广,江苏、陕西、甘肃等省还制订了较规范的招标办法,对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克服地方和行业的狭隘保护主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这期间马鞍山市、海南洋浦开发区、浙江大榭岛、兰州西固工业区等有影响的区域开发活动都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的环境管理也得到明显加强。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得到加强,1993~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陆续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等。

1996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各地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检查,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了“清洁生产”和“公众参与”的要求,强化了生态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得到进一步扩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又开展了环境影响后评价试点,对海口电厂、齐鲁石化等项目做了认真的后评价研究,积累了宝贵经验。

4.提高阶段(1999~2002年)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中的一章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1999年1月20~2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1999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1999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审批及评价资格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这些部门行政规章成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环境影响评价推向新阶段的有力保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了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迈进了继续提高的阶段。

5.新拓展阶段(2003~2013年)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新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的规定,初步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方法等;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设立了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这门科学和技术以及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说明中国对环境保护事业更加重视,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6.新发展阶段(2014年以后)

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首次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环境咨询业紧跟国家形势,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在经营上转型,提出“1+3”模式,“1”即环境影响评价,加“3”模式即开展环保管家、排污许可申请、生态红线等业务。当前,我国环评机构都在大力开展环保管家、排污许可业务。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这些新法规的颁布施行,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向新阶段。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受到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和广大公众的密切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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