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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南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SL176—1996第5.1.2.2条的第款规定是:“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发现的质量问题,按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量,如为“缺陷”,则经加固补强并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可不进行重新评定质量等级;如为“质量事故”,则应遵照SL 176—1996第5.1.2.2条的第款规定,“……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南

SL176—1996的第5.1.2.2条是单元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按规定经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如何评定的规定,其中关键是该条第(2)和第(3)条款的规定。

1 SL176—1996第5.1.2.2条的第(2)款规定是:“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实际在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随着工程的进行而及时进行的工作,当一个仓号的混凝土浇筑完成,这个仓号的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随即也应填写、评定完成。但一个时期以后,经现场检查发现混凝土出现裂缝,且缝深透过钢筋保护层,或裂缝部位是高速水流区,必须处理。处理完毕,是否应当重新评定此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呢?目前的现状是,几乎没有一个单位进行“重新评定”的工作,因为重新评定,只能评为“合格”等级。不进行“重新评定”是不对的。但重评就要有重评的标准,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发现的质量问题,经设计、监理鉴定应是不属于结构性的破坏(或影响)。(www.xing528.com)

(2)发现的质量问题,按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量,如为“缺陷”,则经加固补强并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可不进行重新评定质量等级;如为“质量事故”,则应遵照SL 176—1996第5.1.2.2条的第(2)款规定,“……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2 SL176—1996第5.1.2.2条的第(3)款规定是:“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除应遵照该条款规定外,还应按照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文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处理。例如,华北某省一座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新增非常溢洪道工程,经检查原始记录,发现闸室底板局部出现低强混凝土问题,经研究论证后,业主(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认为按SL176—1996第5.1.2.2条的第(3)款规定,对低强混凝土可不做处理,但也未进行质量缺陷备案。2004年3月,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时提出应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后,业主同意照办。有关上述某大型水库新增非常溢洪道闸底板局部低强情况,见本文第4.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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