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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四律的实际运用-《律吕正义》与古琴律制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律吕正义》沿用传统五度律所用的三分损益法为音律的计算基础。但是,我发现,《律吕正义》有关琴律与十四律的关系的章节,为十四律的实际运用提供了重要线索。《律吕正义》上编卷二内,有关弦律的计算,基本上遵照传统十二律三分损益的方法。下编卷二再进一步阐述琴律与十四律的关系。其七声与十四律的关系,正是使用上述配搭。这似乎杂乱无章,亦令人怀疑十四律的实际运用。

背 景

中国的律制理论[197],由《管子地员篇》和《吕氏春秋》的描述开始,到清朝康熙之前,明朝朱载堉建议的十二平均律除外,都是属于五度相生律(简称五度律)系统,八度内有十二律。纯律在古琴有实际应用[198],但音阶仍是建构于十二律。传统的十二律和音阶名称如下(表1):

五度律的运算,是基于声波长度3∶2的比例来产生五度音程,再经十一次运算而产生十二律。传统称此计算方法为“三分损益法”。但这运算只适用于弦线,而不适用于吹管。弦线震动的波长,跟弦的长度一样。但是,吹管气柱震动的波长,会稍伸延出管口之外,所以在运算上要作“管口校正”[199],而不可以只计算管的长度。虽然《管子地员篇》和《吕氏春秋》五度相生的描述均没有说明是弦律,但汉朝京房已知悉三分损益法不可以直接用于吹管,晋朝荀勖和明朝朱载堉更建议过解决的办法[200]

《律吕正义》的十四律系统

《律吕正义》是清代宫廷有关音律的重要著作,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创修,翌年完成[201]。《律吕正义》沿用传统五度律所用的三分损益法为音律的计算基础。但是,《律吕正义》并不是把三分损益法用于弦线,而是一反过往的知识,用三分损益法直接计算同径律管的长度。由于计算时没有作“管口校正”,所以,全部音程都比弦律稍小,半黄钟的音高比黄钟的八度低,半太簇的音高才接近黄钟的八度。《律吕正义》的作者面对这不配合的现象,提出在十二律之外,把半黄钟和半大吕亦纳入八度之内,将八度分为十四律;再为了解决这十四律跟传统七声不配合的问题,把传统含有大二度和小二度音程的七声改为等距七声。这十四律系统如下(表2):

这样,相比传统十二律,此系统在变徵与徵之间多了一律,称为清变徵;在变宫与少宫之间也多了一律,称为清变宫。这处理方法,引致清朝律制理论的大混乱,二十世纪著名音学者杨荫浏及其他学者便曾指出其错误之处[202]。近年,有学者对“康熙十四律”提出较正面看法,其中,李来璋和赵玉卿认为[203],康熙选择了这计算方法,可能是为了解决民间匀孔笛“七宫还原”的问题。不错,很多民间音乐并非使用五度律,不过,这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这些民间音律并不是七平均律[204];再者,用三分损益法直接计算同径律管的长度,是违反科学的,用此方法来尝试造出接近民间音律的律制,只是伪科学。近年亦有其他学者尝试重新检讨“康熙十四律”的计算方法[205],但其论据不太清晰。

运用十四律的实际困难

除了理论的混淆,十四律的运用亦会带来实际的困难。十四律的七声与五声的安排违反了传统七声和五声的习惯,没有大小二度和大小三度之分,七声变为七平均律,与中国传统音乐常用的音阶不相符。宫廷乐师如果准确按照十四律去制造或调校乐器,奏出来的音乐效果跟中国传统音乐相距很大。宫廷乐师究竟如何处理这实际困难,值得学者去探讨。

清代宫廷音乐没有录音遗留。但是,我发现,《律吕正义》有关琴律与十四律的关系的章节,为十四律的实际运用提供了重要线索。

琴律与十四律的关系

《律吕正义》的内容,分为上下编[206]。上编是“正律审音”,卷一阐述用管律计算十四律的理论,卷二讨论弦律和管律的分别;下编是“和声定乐”,阐述各乐器的律制。《律吕正义》上编卷二内,有关弦律的计算,基本上遵照传统十二律三分损益的方法。上编卷二的〈明管律弦度五声二变取分之不同〉章节,说明管律由于使用十四律,故“首音至第八音得七全分”,而弦律由于遵照传统计算方法,故“首音至第八音实得六全分”,“变宫变徵至正宫正徵各为半分”[207],与十四律不同。《律吕正义》计算弦律主要引起问题的地方,是需要计算“清变徵”和“清变宫”[208],这是传统十二律所没有的,其计算结果亦与十四律的慨念不符,“清变徵”比“徵”高,“清变宫”比“少宫”高,混淆不清[209]

《律吕正义》下编卷二谈论了古琴的律制,亦是遵照传统计算方法。下编卷二再进一步阐述琴律与十四律的关系。古琴既然沿用传统五声二变,声音与十四律并不协调。用传统“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七声,勉强去配合十四律,最直接的办法,是根据十四律制的七声关系,而配上相应的律吕。根据十四律制,宫、商、角之间,和徵、羽之间,相隔二律;角、徵之间,和羽、宫之间,相隔四律;变徵和变宫均在前后两音的正中间,前后均相隔二律。

《律吕正义》作者在下编卷二列出了琴律与十四律的对照表,依据十四律而分为十四个调[210],每一个调有一个对照表。

书中首先列出宫调的对照表。其七声与十四律的关系,正是使用上述配搭。其变宫与变徵的位置,分别在下羽和宫、及角和徵的正中间,与前后两音相隔二律,完全符合十四律理论。详见下表[211]

按常理,其他十三个调的对照表的配搭方法,最简单是跟随宫调表般排列。可是,除了紧接的清宫调,其他十二个调的配搭方法很特别,并不遵照十四律制理论。宫、商、角之间,和徵、羽之间,于某些调有相隔三律而非二律。角、徵之间,和羽、宫之间,于某些调亦有相隔三律而非四律。变徵与徵之间,和变宫与宫之间,有相隔一律,而变徵与角之间,和变宫与羽之间,有相隔三律。这似乎杂乱无章,亦令人怀疑十四律的实际运用。我列出以下的对照表为例:

续表

商调对照表的变徵并非位于前后两音正中间,而是与角音相隔三律、与徵音相隔一律。其变宫亦如此,与羽音相隔三律、与宫音相隔一律。有类似情况的还有清商调、徵调,和清徵调。

角调对照表特别之处,是其羽音与宫音之间,及角音与徵音之间,均非相隔四律,而是相隔三律。其徵音与羽音之间,及商音与角音之间,均非相隔二律,而是相隔三律。有类似情况的还有清角调、变徵调、清变徵调、变宫调,和清变宫调。

续表

[16] 本文所参考的《钦定四库全书荟要》《律吕正义》版本(下编卷二,页二十五)写“定夷则之吕”,这是手误。夷则是律,不是吕。《四库全书》版本则正确,写“定夷则之律”。

在羽调对照表内,商调表的特别情况和角调表的特别情况都存在:变宫与羽相隔三律,而与宫相隔一律;商与角相隔三律;角与徵亦相隔三律。有类似情况的还有清羽调。

不遵照十四律制的对照表(https://www.xing528.com)

上述的七声与律吕的配搭,除了宫调和清宫调,其他的调均不遵照十四律理论。这究竟为何?《律吕正义》作者是否以传统七声关系为标准,而配以最接近的十四律[212]

按此方法,结果应该如下(表7)[213]

但是,参看宫调和清宫调以外的对照表,只有角调和清角调的排列是如上述关系,其他的调既不跟随十四律理论,亦不以最接近传统七声为目标,似乎杂乱无章。撰写《律吕正义》的音乐理论家,列出这些看来杂乱无章的对照表,究竟有什么背后的意义?我在下文提出一个猜想。

对照表背后意义的猜想

我按照七声音阶各音的传统相对关系,把对照表内各调所用的律吕排列起来,结果,只有三栏(X、Y、Z)的律吕位置重叠,其他的律吕位置竟然非常整齐。详细如下(表8):

续表

X是倍南吕与倍无射重叠的位置;Y是夹钟与姑洗重叠的位置;Z是应钟与半黄钟重叠的位置。

X、Y及Z三栏内,有框线的音是配对该栏两个律吕的前者,没有框线的音是配对后者。

如果以宫调的音律为基准,倍南吕是下清变徵、夹钟是清变宫、应钟是清变徵。清变徵和清变宫都是传统律学理论本来没有的音,是康熙创立十四律理论时才加进的。假若将重叠的位置,即倍南吕(下清变徵)与倍无射(下徵)、夹钟(下清变宫)与姑洗(宫)、应钟(清变徵)与半黄钟(徵),均当作非常接近的音高,根据此表,这名义上的十四律便变回传统的十二律。换句话说,八度之间虽然名义上是有十四律,但是,由于以宫调为基准的清变徵与徵重叠、清变宫与宫重叠,结果,除却上述重叠的律吕,八度之间实际是十二律,各个调的七声亦属整齐的传统七声音阶,只是相应的律吕名称改变了。这样,本来看似杂乱无章的对照表,便井井有条了。这会否是此对照表背后的意义?

这猜想是否有机会成立,还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

1. 宫廷音乐理论家为何要这样做?

2. 有否实证支持?

清朝宫廷音乐理论家面对的两难

如上文所述,二十世纪音乐学者指出了康熙十四律的错误。清朝宫廷人材济济,不难有音乐理论家知道十四律的错误。他们可能碍于皇帝的权威,而不敢公然反对。可是,如果准确按照十四律去制造或调校乐器,奏出来的音乐没有大小二度和大小三度之分,效果跟中国传统音乐相距很大,但皇帝可能不会因此而承认十四律的错误,反而会责怪乐工的水平。面对这两难的局面,宫廷音乐理论家,会否在音乐实践上故意不准确跟随十四律制,而令音阶较接近传统十二律制的七声和五声,以便奏出传统的旋律?如此,这是宫廷音乐家面对两难局面而设计的对策。

清宫律管的实际音高

宫廷音乐理论家是否故意不准确跟随十四律,可以参考清宫遗留的十二律管的音高[214]。万依和黄海涛的《清代宫廷音乐》刊载了这十二律管音高的实验资料[215]。为方便读者理解,我按此等资料,计算出各音律的相对音高如下(表9):

这列律管跟十四律制的音高并不相符,其蕤宾与林钟的音高很接近,相差仅35音分,不到1/4音。如果以黄钟为宫,这列律管的音阶[216],接近传统十二律制的音阶,音阶内有大小二度和大小三度之分,变徵和徵相差127音分,比其他二度小,角与徵相差316音分,下羽与宫相差311音分[217],比其他三度小,并不配合十四律制。

有学者认为这是制作不够完美[218],达不到十四律制的音高标准。但是,这实际与上文所述,《律吕正义》下编卷二琴律与十四律对照表的排列方法配合[219]。我猜测,这些跟十四律制的徧差,可能是由乐工故意造成的,亦是在参与编写《律吕正义》的宫廷音乐理论家知情下,甚至指示下而造,令音阶较接近传统十二律制的七声和五声音阶,作为面对上述两难局面的解决办法。

结 论

《律吕正义》下编卷二的琴律与十四律对照表的排列方法,可能显示清朝宫廷音乐表面上用十四律制,而实际上使用类似传统十二律的音阶。这可能是宫廷乐师为使问题重重的十四律能够奏出传统旋律,而设计的对策,这亦配合清宫律管的测音结果。要确实证明这猜想,需要继续深入探讨。为此,乾隆编撰的《律吕正义后编》可以提供相关的启示,我将另撰文讨论。

原文载《中国音乐》,2014年,第3期: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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