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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关闭程序应履行的要求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鉴于关闭景区的严重后果,县旅游委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而不是仅凭执法人员的检查结果,发一个关闭景区的通知了事。显然,县旅游委仅发布一个关闭景区的通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上存在瑕疵。

旅游景区关闭程序应履行的要求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在重视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十分重视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事实上,监管实体和监管程序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废,有时甚至程序的重要性超乎实体。比如行政处罚缺少立案审批、对相对人的笔录、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即使适用法律正确、违法证据确凿,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仍然会败诉。

本篇开头的案例中,县旅游委发布景区关闭通知,事关景区重大利益,虽然县旅游委发布关闭景区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毕竟是县旅游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亚于行政处罚的后果,会直接导致景区的经济利益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长时间地关闭景区,甚至会导致景区倒闭。有鉴于关闭景区的严重后果,县旅游委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而不是仅凭执法人员的检查结果,发一个关闭景区的通知了事。因为县旅游委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各项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等)的行政义务,而且景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能被县旅游委剥夺。显然,县旅游委仅发布一个关闭景区的通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上存在瑕疵。(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对景区管理较为全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是景区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的监管,主要是对A级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管,而对景区的监管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授权。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景区实施监管,需要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即使得到了法律授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对包括景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管中,也必须特别注意程序环节,因为即使有监管授权,但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到位,都将对行政监管的结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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