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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监管主体解析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旅游市场的监管主体,在《旅游法》的规定中,总计确定了四个监管主体,即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至于“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某种程度上说,是立法者没有办法明确界定,或者在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的变通说法,只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某个部门对于发生在旅游景区服务中的服务行为可以实施监管,该监管主体就是《旅游法》所称的有关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监管主体解析

明确景区的监管主体,关系到实施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主体适格。当地的县旅游委发布了景区停止经营的通知,显然县旅游委一定认为自己发布要求景区关闭的通知是主体适格的,认为自己有发布关闭景区通知的权限,而不是越权。事实上,哪个部门是景区的监管主体,至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述判决结果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因为法院认为这一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适格。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恐怕还是有讨论的空间。

关于旅游市场的监管主体,在《旅游法》的规定中,总计确定了四个监管主体,即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这样的规定,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这四个主体,有三个是明确的监管主体,即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至于“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某种程度上说,是立法者没有办法明确界定,或者在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的变通说法,只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某个部门对于发生在旅游景区服务中的服务行为可以实施监管,该监管主体就是《旅游法》所称的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对于景区收费的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对于景区中的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管,基本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来实施。(www.xing528.com)

第二,四个监管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对旅游市场中不同的领域实施监管,这是一个根据法律授权分工协作的关系。各个监管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服务价格、服务品质、服务安全等实施监管,分进合击。因此,在实际监管中,必须做到监管主体有法律授权,监管的领域泾渭分明,不能轻易突破法律的规定;更不能简单地认为,对于旅游市场的监管,这四个主体可以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随心所欲地实施监管,各个监管主体既可以相互替代,也可以越权越位

第三,四个监管主体的关系并列,地位平等,分工明确。既然《旅游法》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就说明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为不同的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不能等而视之。从一般理解看,县旅游委对旅游景区实施关闭景区的监管,就是履行了景区主管部门的职责,不能简单地说合适与否。如果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的职能相同,县旅游委发布关闭通知并无不当;但如果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同,县旅游委发布关闭通知显然不合适。所以,县旅游委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县旅游委被赋予了景区主管部门的职能;换句话说,要证明其既是旅游主管部门又是景区主管部门,否则就存在监管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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