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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范围和解答疑惑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该办法同时强调,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但职责范围并不明晰。《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投诉处理范围和解答疑惑

1.旅游投诉处理范围的困惑,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清晰

旅游投诉处理范围的困惑,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清晰,导致处理范围无法明确界定,调解人员无法理直气壮地告诉旅游者,应当向其他部门投诉;其他部门也可以利用法律中这些不确定的概念,拒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政府领导更是有理由认为凡是涉及旅游者的投诉,就应当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比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虽然该办法同时强调,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但职责范围并不明晰。

在这个规定中,出现了一个“旅游经营者”的概念,《旅游法》中也同样出现了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至今缺乏权威的解释,社会大众很容易产生“只要是为旅游者服务的企业,就是旅游经营者”的印象。既然如此,人们自然会认为,只要是涉及旅游者的投诉,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投诉,都应当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来管辖。

2.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带来的困惑

《旅游法》设定了一个执法主体,就是景区主管部门。《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www.xing528.com)

根据此项规定,景区的监管有了明确的执法主体,但在实务中,景区主管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令所有人都感到茫然。因为所谓的景区主管部门,很多时候并没有完全对应的一个专门的机构,而是分散于各个相关部门,但绝对不能等同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而不少人却将景区主管部门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混为一谈,更何况不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景区服务方面长久以来的“积极有为”“主动作为”,加深了人们对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就是景区主管部门的印象,只要旅游者是在景区服务中权益受损,自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3.旅游投诉处理范围的困惑,源于三定方案规定的不一致、不清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其职责之一,就是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商务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其职责之一是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又出现了两个内涵外延不清的概念,即“旅游市场”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谁也说不清楚,什么是“旅游市场”、什么是“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这些概念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确定概念。如果遵从文义解释的逻辑,死抠字眼,只要是旅游者的投诉,不论是团队旅游者还是散客旅游者,也不论投诉旅行社,还是投诉其他经营者,均应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理。这就是三定方案的表述给大众的直观印象。商务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则十分清晰,商务部门是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招待所、民宿、星级饭店等,均受商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在人们的印象中,由于饭店接待的大多为旅游者,而且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也往往声称是旅游者,不论饭店属于什么规模和等级,饭店的投诉受理机构一定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虽然商务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十分地清晰,但在饭店的管理和饭店投诉纠纷的处理中,似乎很少有人会想到,住宿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商务部门,也很少有人会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饭店服务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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