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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处罚方式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什么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等监管义务,并不需要过多地从理论上阐述。所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必须同时实施,而不是分头执行或者仅仅实施其中一种处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处罚方式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执法人员认为,既然法律如此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仅需要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需要没收旅行社的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实施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也有执法人员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只需要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必实施其他处罚事项。笔者赞同前一个观点。(www.xing528.com)

为什么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等监管义务,并不需要过多地从理论上阐述。假设旅行社出租经营许可的行为给旅行社带来了10万元出租收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仅吊销了其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没有没收旅行社的违法所得,造成的结果是,该旅行社虽然被吊销了经营许可证,但却因为出租行为获得了违法收入10万元。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却使得违法者因此获利,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无法接受,违背了“违法者不得获利”的原理,也违背了行政处罚立法的初衷。以贪污受贿的情形来做比对,这个道理会更加明晰:贪污受贿者被判刑,其贪污受贿的财物必须没收,否则也会使得贪污受贿者获利。所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必须同时实施,而不是分头执行或者仅仅实施其中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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