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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照明的危害与防范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一: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左右,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某乡中心完小一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24人,其中21人死亡。第一层全部撤离,第二层死亡3人,第三层全部遇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这两起事故都是因学生疏忽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点蜡烛的学生。学校虽然不是监护人,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有管理责任。

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照明的危害与防范

案例一: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左右,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某乡中心完小一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24人,其中21人死亡。死亡的21人中,15人属当场死亡,其余6人送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相继死亡。死亡学生中,小学生13人,中学生8人;年龄最小的10岁,最大的17岁。据查,起火宿舍属砖木结构平房,长6.7米,宽3.7米,总面积27.79平方米,共住学生38人;学生分住三层通铺,其中第一层9人,第二层11人,第三层18人。从火起到火灭约30分钟。第一层全部撤离,第二层死亡3人,第三层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5月23日晚上一女生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中途瞌睡,蜡烛燃尽烧着床上纸箱引起大火,因房小人多,通道不畅,学生疏散不及时,终酿成大祸。

事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1.对火灾直接责任者候××(16岁,属相对责任年龄),拟不追究刑事责任,交学校和家长教育管理。

2.对校长贺××等以渎职罪逮捕,同时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3.对乡长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www.xing528.com)

4.对副校长任××给予撤职处分。

5.对县教育局长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6.富宁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某乡派出所,分别向县委、政府、上级主管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案例二:1999年11月24日晚,山西省河曲县某镇初级中学,熄灯后,一名学生点蜡烛看书,因睡着蜡烛跌倒,约在25日凌晨引起火灾,2名学生在火灾中死亡。

这两起事故都是因学生疏忽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点蜡烛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满1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这些事故暴露出学校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检查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清等管理上的弱点。学校虽然不是监护人,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有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除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己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过、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职责。学校条件差,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必须加强消防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要切实落实消防制度,特别是消防岗位责任制度,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火、自救逃生等方面的安全指导,以免在学校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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