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成果公布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成果公布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部令兹订定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二十条,待公布之。第十二条学业成绩有应与操行成绩参酌者,适用操行成绩考查规程第五条。专门以上学校,得视特别情形,只以试验成绩评定学业成绩。第十五条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与学期或学年试验者,得请求补试。中等学校得酌量情形,以平时成绩评定学业成绩,免其补行试验;但分数须减十分之三。学生违背试验规则者,其试验成绩作为无效,或酌减其分数。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成果公布

教育部部令

兹订定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二十条,待公布之。此令。

右令 京师学务局

本部直辖学校

各省教育司

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

第一条 学生学业之成绩,分为平时成绩、试验成绩。

第二条 平时成绩,由教员查察学生勤惰与其学业之优劣,随时判定。

第三条 试验,分学期试验、学年试验、毕业试验三种。

前项三种试验外,又有入学及编级试验,于招募学生及收受转学学生时行之。

第四条 学期试验,于学期终行之,但自一月至三月之一学期,得免试验。专门以上学校得免学期试验。

第五条 学年试验,于每学年终行之,但届毕业时得免除学年试验。

第六条 毕业试验,于修业最后之学年终行之;但在未届毕业以前,遇有一科目教授完竣时,得先行试验,届毕业时,即以所试验之分数为该科目之毕业试验分数。

第七条 评定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

甲 八十分以上   乙 七十分以上

丙 六十分以上   丁 不满六十分

前项丙等以上为及格,丁为不及格。

及格者毕业或升级,不及格者留级;留级两次仍不及格者,命其退学。

第八条 学期成绩之评定法如左:

一、本学期每学科之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每学科之学期成绩。

二、本学期各学科判定之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总学科之学期成绩。

第九条 学年成绩之评定法如左:

一、本学年每学科之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每学科之学年成绩。

在施行学期试验之学校,以学期成绩分数相加以二除之,为每学科之学年成绩,但内有一学科或数学科为学期试验所不及者,得照前款办理。(www.xing528.com)

二、本学年各学科之学年成绩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总学科之学年成绩。

第十条 毕业成绩评定法如左:

一、最后学年每学科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本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又与前各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相加,以学年数除之,为各学科毕业成绩分数。

在施行学期试验之学校,先以学期成绩分数相加以二除之,得每学科学年成绩,再依前法得毕业成绩分数。

二、各学科毕业成绩之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毕业总平均分数。

依第六条先经试验者,应免除试验。

第十一条 各项试验,由各教员评记分数,校长核定之。

关于升级毕业事项,有应协议者,经教员会议后,由校长决定之。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有应与操行成绩参酌者,适用操行成绩考查规程第五条。

第十三条 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即以平时成绩评定学业成绩,不施行试验,但遇必要时,亦得施行适宜之试验。

专门以上学校,得视特别情形,只以试验成绩评定学业成绩。

前项外其他学校,遇有平时成绩无可参合时,得以试验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专门以上学校之学年试验或毕业试验,其主要科目有一学科分数不及丙等者,不得升级或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与学期或学年试验者,得请求补试。

中等学校得酌量情形,以平时成绩评定学业成绩,免其补行试验;但分数须减十分之三。

第十六条 学生缺席时间逾授课时间三分之一者,不得与学期或学年试验。

第十七条 各项试验规则,由各学校定之。

学生违背试验规则者,其试验成绩作为无效,或酌减其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缺席在一学年内至四十小时者,应减学业成绩总平均一分多;多于四十小时者,每逾二十小时递减半分,不满二十小时者免减。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实地练习者,其练习分数除特别规定外,应占学业成绩五分之一至五分之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元年十月二十五日 部令第十九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