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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及大总统公布学校系统令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总统令兹制定学校系统改革案公布之。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王宠惠教育总长汤尔和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教令第二十三号学校系统改革案标准(一)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本图左行之年龄表示各级学生入学之标准,但实施时,仍以其智力与成绩或其他关系分别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二十五)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及大总统公布学校系统令

大总统令

兹制定学校系统改革案公布之。此令。

大总统盖印 国务总理王宠惠 教育总长汤尔和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教令第二十三号

学校系统改革案

标准

(一)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

(二)发挥平民教育精神。

(三)谋个性之发展。

(四)注意国民经济力。

(五)注意生活教育。

(六)使教育易于普及。

(七)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本图左行之年龄表示各级学生入学之标准,但实施时,仍以其智力与成绩或其他关系分别定之。

说明:

一、初等教育

(一)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附注一)依地方情形,得暂展长一年。

(二)小学校得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三)义务教育年限暂以四年为准,但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之。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各省区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四)小学课程,得于较高年级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职业准备之教育。

(五)初级小学修了后,得予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六)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七)对于年长失学者,宜设补习学校。

二、中等教育

(八)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

(九)初级中学得单设之。(www.xing528.com)

(十)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业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十一)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

(十二)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附注二)依旧制设立之甲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

(十三)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

(十四)各地方得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

(十五)职业学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定之。

(附注三)依旧制设立之乙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收受高级小学毕业生,但依地方情形,亦得收受相当年龄之修了初级小学学生。

(十六)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学校内酌设职业教员养成科。

(十七)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十八)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二年或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

(十九)师范学校后三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

(二十)为补充初级小学教员之不足,得酌设相当年期之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三、高等教育

(二十一)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

(二十二)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

(附注四)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

(二十三)大学校用选科制。

(二十四)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

(附注五)依旧制设立之专门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

(二十五)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

(二十六)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

(二十七)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

四、附则

(二十八)注重天才教育,得变通年期及教程,使优异之智能尽量发展。

(二十九)对于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者,应施以相当之特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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