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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公布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六年部令第三十号一、国立大学职员如下:校长、学长、正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其支给自退职之翌月起,至死之月止。三年七月所颁布之本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薪俸暂行规程任用暂行规程内,关于大学校职员教员之各项规定均应废止。中华民国六年五月三日

民国初期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公布

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 六年部令第三十号

一、国立大学职员如下:

校长、学长、正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

二、校长,由大总统任命之。

三、学长,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任用之,并呈报大总统。

四、正教授、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正教授、助教延聘以一年为试教时期,期满若双方同意,得订立长期契约。

五、助教、事务员,均由校长延用之,并汇报教育总长。

六、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

七、职员俸薪等级列表如下:

第一表

独立一分科之校长,其薪俸按照学长级支给;但其最高级得进至五百元。

第二表

八、初任职者,非有特别情形,应各支最低级之薪俸。

九、校长、学长、非连续任职二年,不能进一级。

十、正教授、教授、助教、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非连续任职一年,不能进一级。(www.xing528.com)

十一、第一表学长以下职员之进级与否,由校长考查其办事成绩及勤惰定之。

十二、第二表职员进级与否,由校长参酌左列各项情形定之。

(甲)教授成缋,(乙)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

十三、凡校长、学长、教授每连续任职五年以上,得赴外国考查一次,以一年为限,除仍支原薪外,并酌支往返川资。

十四、职员在本校前后任职满若干年,若因病废或年满六十岁自请退职者,给予终身恤金。如其退职时所支薪数百分之若干分。其支给自退职之翌月起,至死之月止。

满十年者,支百分之十分。

满十五年者,支百分之二十分。

满二十年者,支百分之三十分。

满二十五年者,支百分之四十分。

满三十年或三十年以上者,支百分之五十分。

十五、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三年七月所颁布之本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薪俸暂行规程任用暂行规程内,关于大学校职员教员之各项规定均应废止。

中华民国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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