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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部令第二十三号兹制定国立大学校条例公布之。第三条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国立大学校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第七条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第十条国立大学校得附设各项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国立大学校得延聘讲师。国立大学校董事会议决事项,应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核准施行。第十九条国立大学校得分设事务各课,办理各项事宜。

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

教育部部令第二十三号

兹制定国立大学校条例公布之。此令。

国立大学校条例

第一条 国立大学校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第二条 国立大学校分科为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

第三条 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

第四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分设各学系。

第五条 国立大学校收受高级中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国立大学校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

第六条 国立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其课程得用选科制。

第七条 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

第八条 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

学位规程另订之。

第九条 国立大学校设图书馆、观测所、实习场、试验室等。

第十条 国立大学校得附设各项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

第十一条 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十二条 国立大学校设正教授、教授由校长延聘之。国立大学校得延聘讲师。

第十三条 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甲)例任董事,校长。

(乙)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就部员中指派者。(www.xing528.com)

(丙)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任者。第一届董事由教育总长直接聘任。

国立大学校董事会议决事项,应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核准施行。

第十四条 国立大学校设评议会,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及各项章程暨其他重要事项,以校长友正教授、教授互选若干人组织之。

第十五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国立大学校遇必要时,得设教务长—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

第十六条 国立大学校设教务会议,审议学则及关于全校教学、训育事项,由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之主任组织之。

第十七条 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

第十八条 国立大学校图书馆、观测所、实习场、试验室等各设主任一人,以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

第十九条 国立大学校得分设事务各课,办理各项事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则

第一条 高级中学校来遍设以前,国立大学校得暂设预科,收受旧制中学及初级中学校毕业生,其修业年限在四年制毕业者二年;在三年制毕业者三年。

第二条 私立大学校应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 大学令、大学规程自本条例施行日起废止之。

中华民国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教育总长 张国淦

【注释】

[1]本部分资料主要选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因部分资料具体日期不详,故在本书目录中仅精确至年份和月份,以方便读者查阅。具体日期详见资料正文。

[2]原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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