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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校大纲的组织与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学制总则第一条本校设立大学部及留美预备部。第二条凡留预备部学生毕业后,一律资送赴美留学。该部至民国十八年停办。第三条大学部分本科及大学院(大学院未成立前暂设研究院。第十条评议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五月改选。第二十五条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订抄自《清华一览》1927年出版

清华学校大纲的组织与研究

第一章 学制总则

第一条 本校设立大学部及留美预备部。

第二条 凡留预备部学生毕业后,一律资送赴美留学。该部至民国十八年停办。

第三条 大学部分本科及大学院(大学院未成立前暂设研究院。)

第四条 本校学程以学系为单位。

第五条 大学部本科修业期至少四年,学生毕业后给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大学院未成立之前暂设研究院,先办国学一门,以后斟酌情形逐渐添办它门,至民国十九年大学院成立后,研究院即行停办。

第二章 校长

第七条 本校校长统辖全校事务

第三章 评议会

第八条 本校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校长为当然主席。

第九条 评议会之职权如左:

一、规定全校教育方针

二、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三、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四、制定校内各种规则。

五、委任下列各种常任委员会。

甲、财务委员会;乙、训育委员会;丙、出版委员会;丁、建筑委员会。

六、审定预算、决算。

七、授予学位。

八、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

九、议决其他重要事件。

第十条 评议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五月改选。

第十一条 评议会之细则另定之。

附注一:关于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评议会在议决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

附注二:关于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之事件,评议会之议决,经教授会三分之二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

第四章 教授会

第十二条 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

第十三条 教授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评议会及教务长。

二、审定全校课程。(www.xing528.com)

三、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

四、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会之细则另定之。

第五章 教务长

第十五条 本校设教务长一人(名誉职),综理全校教务。由教授会选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十六条 教务长之职权如左:

一、召集各系主任会议办理左列事项:

甲、编制全校课程;乙、考核学生成绩;丙、主持招考及毕业事项;丁、汇审各系预算。

二、施行学生训育。

三、指导学生事业。

第六章 学系及学系主任

第十七条 本校得依课程之性质设立若干学系。

第十八条 学系以本系教授、讲师、教员组织之。

第十九条 学系主任(名誉职),由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二十条 学系主任之权为召集学系会议,办理左列事项:

一、编制本系课程。

二、编制本系预算。

三、推荐本系教授、讲师、教员及助教。

四、审定本系图书仪器之购置及其他设备。

五、保管本系一切设备。

六、讨论本系教学及学生训育问题。

第七章 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校得依行政之需要设若干部。

第二十二条 每部设主任一人(或酌设副主任)、事务员及助理员等若干人,分掌各该部事务。概由校长委任之。

第二十三条 各部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大纲之修正,得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之通过提出,于教授会讨论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订

抄自《清华一览》192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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