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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章程(1920年):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有特别事故,须休假半日或全日者,由校长临时宣布。第三十一条新生除学费外,必须购冬夏制服各一套,其价约十二元。第三十八条凡学生国文、英文、算学三科须考试及格方准升级,其有不及格或未与考者,非有相当理由经本校升级审查会审定特许者,概不予补考。第四十条凡学生若总分平均及格,而各科中有不及格者,准其于每学期开学时本校预指定之补考日免费补考,过期一月内补考,缴费五元,考期由本校指定。

复旦大学章程(1920年):民国初期大学制度研究

第一章 宗旨与编制

第一条 本校以研究学术,造就专科人才为宗旨。

第二条 本校编制分国文、大学中学三部。中学四年毕业。大学分预科、本科二级,预科二年毕业,升入本科,本科二年毕业,可得学士,再继二年,可得硕士。学制既与美国相同,而与我国教育部所定年限,亦不相背。其国文一科,以尊重国学,故特设专部教授。本级四年,特级四年,凡入本校者,均须入此部修业。又设专修科,以便志愿研究完全国学者,三年毕业。唯因国文、英文不必同级,故凡欲毕业大学者,至少须经本级及格,始得领受文凭。中学之下,特设补习班,俾来学程度不及者,得按程补习升入中学。

第二章 学期及休假

第三条 本校每学年分两学期,第一学期自八月三十号至次年正月十号,第二学期自二月二十五号至七月十号。

第四条 除年假、暑假,及星期日例假外,其余假日如左:

国庆日、孔子诞日、开校纪念日、清明日、端午日、中秋日、冬至日。

第五条 有特别事故,须休假半日或全日者,由校长临时宣布。

第三章 入学程度

第六条 凡欲入大学本科者,须具有与本校大学预科毕业相当程度。欲入大学预科者,必具有中学卒业程度。且于下列各科,确有根底,试验及格始得录取。

英文

(甲)文学下列诸书或其他程度相等之书,至少须读过一种,由本校考验,须于其文章体裁确有心得,始得及格。Vicar of Wakefield,Autobiography of Benjamin,Ivanhoe,Tales of a Traveller.

(乙)作文:试验作文一篇,以辞句通顺,缀字无讹者合格。

历史:须略具世界史知识。

算学:须曾习过平面,立体几何及平面三角。

物理化学:须略有根底知浅近原理。

文化及修词学:须能分析字句并能知其用法而于修词学大纲,文学之藻饰,章句之段落,皆有心得并能辨别各种辩论、纪事、叙事、描摹文之体裁。

凡此数种试题,均以百分之六十分为及格。

(附)凡携有本校所承认之著名大学颁给所读各科目分数单,本校当可按其程度酌量插班。

第七条 凡投考中学,以具有高等小学卒业程度或与本校中学补习科相等之程度,且国文通顺者为合格。其学业优长者,考验各种科学程度,分别插班。

第四章 投考规则

第八条 投考诸生须向本校监学处或本校指定机关报名,考期、考地临时登报宣布。

第九条 报名时缴报名费洋五元。

第十条 录取诸生开学后三星期不到校者,报名费充公。

第十一条 报名费准在学费内扣除,不取者准其收回。

第十二条 投考者年龄须满十五岁以上为合格,如有不及此年龄而学识优异者,经本校考验特许,亦可录取。

第十三条 投考者须体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十四条 凡投考者无论有无他校毕业或转学证书,入校时须受国文考试。

第十五条 凡持有他校证书,如所习各科确与本校相同,可按其程度分别插班,否则一律考试。

第十六条 凡已习过英文及各种科学诸生,欲入何级须在分班前报名登册,听候试验。

第十七条 凡报名投考插班诸生欲指定入何年级者,须将前一年级各科学一律试验及格,方准插入指定之级。

第十八条 插班诸生除英文、算学二科不准补考外,其余科学有考不及格,或素未肄习者,其数若在二种以下,得暂时插入指定班内,惟须于学年终补考及格,始得正式加入该班。

第十九条 凡新生来校投考,已过本校所定招考日期者,须缴考费洋五元。

第二十条 不论新旧学生于本校所定开学日期迟到一月者,须缴洋拾元,方准入校。

第二十一条 凡学生无故离校,重欲来校肄业者,须缴洋拾元,并须将应入何级所列课目考试及格,方准录入。

第五章 入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凡投考录取者,应于开学前三日偕同保证二人,随带印章来校填具入学保证书,投交监学。

第二十三条 考取者之戚友或同乡,如在沪上为学界商学中人皆可为保证人,但须切实依据后列保证书办理。

(附)凡旧生须一律补具保证书存于校内。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如迁移居址或长期离沪须随时通告。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费以全年计算,如学生第二学期不来本校继续肄业者,其应缴学费保证人须负缴清之责。

第二十六条 保证书式如左(略)。

第六章 缴费

第二十七条 膳宿学生每年应共缴洋一百六十六元,内分学费八十元,电灯、膳费六十元,宿费二十元,运动费四元,阅书费二元,以上各费分两学期缴纳,入校前一律缴清。

第二十八条 凡膳宿生不论在校进膳与否,其膳宿等费,须照章缴纳,不准扣除。

第二十九条 缴费之法,膳宿生第一学期缴九十三元,第二学期缴七十三元。通学生在第一学期缴五十三元,第二学期缴三十三元。通学生在校午膳者,每学期加缴午膳费十元,凡在第二学期时入校者,应缴全年学膳宿等费之半。

第三十条 理科学生须预存本校洋十元,以备偿还损坏试验器具之用,如届毕业或离校时,查无损坏,即行给还。

第三十一条 新生除学费外,必须购冬夏制服各一套,其价约十二元。

第三十二条 书籍纸笔操衣及上课必须品,概由学生自备或向本校商店购取。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缴费未清者,不得人校住宿。

(注)如遇事故,缴费未清不得不分期缴,纳者须得校长特许,方可入校。惟该生须签约为凭,准入校后一月内付清,过期不付即行除名。

第三十四条 凡中途无故退学及犯规开除者,其所缴各费概不退还。

第七章 大考规则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大考两次,均在学期之终,第一学期为学期考试,第二学期为学年考试。

第三十六条 大考分数与平日积分各得总分之半。

第三十七条 凡平均分数以百分之六十分为及格。

第三十八条 凡学生国文、英文、算学三科须考试及格方准升级,其有不及格或未与考者,非有相当理由经本校升级审查会审定特许者,概不予补考。但其余各科有不及格者,一律准其补考,及格后升级。

第三十九条 凡学生于考试时,除疾病外,不得规避。

第四十条 凡学生若总分平均及格,而各科中有不及格者,准其于每学期开学时本校预指定之补考日免费补考,过期一月内补考,缴费五元,考期由本校指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有相当理由,正式告假者,不准补考。

第四十二条 如实有婚丧疾病照章准假者,由监学处给与补考凭单,惟须预缴补考费五元,于下学期开课后一月内补考及格,方准升班,考期由本校指定。

第八章 授凭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学生在本校大学部或预科及中学部按照规定课程,肄业完毕,考试及格者,均得领受毕业文凭。其毕业考试于国文、英文、算学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得领凭。

第四十四条 本校除给授中文文凭外,并准依学生之请颁发英文证书,将该生所得各科分数,照章填入。以便出洋留学之用。

第四十五条 凡插班学生,至少须留学本校在一年以上,方准授凭。

第四十六条 凡未及卒业有特别事故须离本校者,可呈请校长给与相当修业证书,惟各科有中途辍业未完全习毕者不得列入。

第四十七条 凡学生于国文一科,至少须学完本级四年程度,方授与大学文凭。

(注)凡学生于体操一科,无论童子军或兵操历年平均积分不及六十分以上者,一概停给毕业文凭,如或因病验有实据者,不在此例。

九章 优待生及贷费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校酌设优待生额数名,补助清贫志士,以资奖励。优待生之资格列左:

一、经济困难实需补助者。

二、品行端正未尝违犯校章者。

三、享受优待期内,学课平均分数常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如学生既得优待后,有违上列二、三两条件或经本校察实情能缴费者,本校可即时取消该生优待办法。

五、优待生对于本校应尽义务,其职务由校长派定。

六、学生在校一年以上者,方得优待。

贷费本校除设优待额外,特拨定一宗款项,专备借给不及优待资格第三条之学生,应付学费之用(其膳宿费须本人自筹)惟须具有的保二人,与本校订约声明,该生出校后,一有职业即必须将本校借款,安全立约分期偿清,随付子金五厘。

校董唐少川先生允给本校文科商科优待额各一名,如自度资格与本校定章相符者准具节略听候递补。

校董聂云台先生允给商科优待额一名,承受者除应具所定资格外,毕业后须为给奖者服务,年限、薪棒由双方临时议定。

校董钱新之先生允给商科优待额一名,毕业后无须服务,余与定章相同。

第十章 奖励规则

本校奖励分为四等。

一、四学年内总平均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列最优等毕业。

二、四学年内总平均分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列优等毕业。

三、四学年内总平均分在六十五分以上者,列中等毕业。

四、四学年内总平均分在六十分至六十五分内者,列寻常毕业。

奖品 本校于学生毕业时颁发奖品如左:

大学毕业全学年总平均在九十分以上者,奖金章。

大学部毕业考试文理商三科第一、二、三名,各奖书籍等品。

凡国文、英文、科学、算学或他国文字成绩最优者,均奖以本科书籍。

文学辩才最优者由校长特予奖品。

运动会各项运动夺锦标者及网球赛会夺锦标者,各奖银杯。

体操队及童子军于常年校阅时获胜者,各奖银盾,由得胜队保存,俟下次何队得胜,由代表移交胜队。

复旦同学会一九一九年第一次常会议决,凡本校肄业诸生中,如能为社会服务卓著成效者,当由本会奖给金牌一面。其应给何人之权,信任校长酌定并定,该金牌于本校行毕业式时发给。

英文教员会之金银奖牌:一九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英文教育会议决,凡获得演说竞争会第一、二名者,当由本会奖给金银牌各一面,此演说竞争会并不论年级,凡在本校肄业诸生咸准报名加入。初次竞演定十二月二十七日,最后竞演定五月间之第二星期。

第十一章 告假规则

第四十九条 凡学生因有疾病或有要事不能上课,须报告监学请假,否则不得擅自旷课或私行离校。

第五十条 逢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均照第五条准学生出外,惟必须回校住宿,若家在左近,预向监学请假者,则可于星期一晨上课前到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遇父母丧及婚姻等重要事,须将家信呈请监学察存,由监学分别酌定假期。若遇患病须回家调治者,应由监学察看情形,方准请假,病愈回校。

第五十二条 凡各科学每星期修业时间有五时或六时者,准每月请假三小时,每星期有三时或四时者,准每月请假二小时,逾限不到,作无分数。但本章前条不在此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向监学请假后,所领请假名牌于离校时亲交司阍,始得外出。回校时亦须亲取名牌,至监学处销假。若逢星期六课毕及星期日,只须将宿舍名牌亲交司阍,无庸另行请假。

第五十四条 学生缺课,一月之中有逾三十次,而无充足理由者,即令出校。

第十二章 寄物规则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于离校时将随带物件同时携去。(www.xing528.com)

第五十六条 学生随带物件离校时如向监学处声明欲暂置校中者,亦可照允。设有遗失,本校不负责任。

第五十七条 照前条办法学生于开学时须将寄存物件即时取回,倘过三月不来取去,本校得酌量情形任意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寄费每件每月一元。

第五十九条 凡贵重物及有价证券价值逾二十元者,不得携至校内,否则遇有遗失时,本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章 惩戒规则

第六十条 惩戒分训戒、记小过、记大过、开除四种。训戒由各职员或教员随时剀切指导。记过由教职员考察,陈明校长分别记名于过簿内,每记小过一次作扣品行十分,记大过一次扣三十分。开除由校长以下各员对众宣布所犯何事,即日开除出校。

第六十一条 应训戒之事如左:

(甲)于各堂有犯规之事者。

(乙)对于教员职员有失礼之事者。

(丙)对授课自修时为蹴球游戏者。

(丁)在校内蹴球游戏者。

第六十二条 应记小过之事如左:

(甲)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允许不上课者。

(乙)假出逾限者。

(丙)妄骂夫役不自约束者。

(丁)训戒至三次者。

第六十三条 应记大过之事如左:

(甲)假出在校外为不规则之游戏者。

(乙)詈骂同学好勇斗狠者。

(丙)未经监学允许擅自外出或外宿者。

(丁)于校内各处乱秩序者。

第六十四条 应开除之事如左:

(甲)犯部章禁令各条者。

(乙)行为不端损害本校名誉者。

(丙)侮辱教员及职员者。

(丁)记大过三次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记过后如真能改悔,经全体职员及教员查察属实,其记大过准改为小过,记小过者准其销除。

第十四章 课堂规则

第六十六条 上课下课以鸣钟为号,学生先教员入,后教员出,须有秩序。

第六十七条 教员就座离座,学生均起立表敬意。

第六十八条 上课时不得喧哗,唾涕时须用手巾。

第六十九条 上课前预备应用书物,非应用者不得携入。

第七十条 上课时不得分心他事及私语匿笑。

第七十一条 教员发问须挨次自答,不得藉他人助力。

第七十二条 有疑难须解析时应起立向教员致问,他人不得搀言。

第七十三条 上课时间内即有戚友来访,不得出外招待。

第七十四条 教授用具非教员允许不得擅动。

第七十五条 黑板不得任意涂写。

第十五章 自修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校舍未建筑前暂在宿舍自修。

第七十七条 自修时不得无故离座,不得立他人案前,并不得至他室。

第七十八条 自修桌上书件须随时整理,桌位有一定安置,不得任意迁移。

第七十九条 不得游戏、谈笑、饮食、憩卧及吸烟。

第八十条 他人书物及桌屉,非经允许不得擅动。

第八十一条 戚友来访须至应接室晤谈。

第十六章 宿舍规则

第八十二条 每晨六时半鸣钟即起。

第八十三条 每晚十时半鸣钟就寝,由监学赴宿舍察视。

第八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自行添燃灯烛,每晚于十时半一律熄灯。

第八十五条 衣物卧具必须整洁,并检点妨害卫生之物。

第八十六条 在宿舍不得喧哗。

第八十七条 银钱等物须交会计处代存,否则如有遗失本校不负责任。

第八十八条 榻位均预排定,不得任意迁徙。

第八十九条 学生上课或有事出舍,均须下键,校中派有茶房专守宿舍,门匙即交茶房管理。

第九十条 学生有要事须差遣茶房者,应告明庶务处派拨,每日一次。

第九十一条 暑假冬假期内,学生不得留宿校中。

第十七章 膳厅规则

第九十二条 每日午前七时半早餐,十二时午餐,六时晚餐。冬夏季酌改时刻。

第九十三条 食有定时,逾时不补开饭。

第九十四条 校员校生在堂同食。

第九十五条 鸣钟将食时,各学生以次就本位勿得凌乱迟留,每桌坐齐始举箸。

第九十六条 饮食时不可过速,以免有害卫生,食毕依次而散。

第九十七条 品食或烹饪失宜,应暂容忍,一面告管理员饬令改良。

第九十八条 饮食时勿高声谈笑,举放碗箸尤宜镇静。

第九十九条 临食校员校生均自行照料,校役一概退出。

第一百条 有病不能赴膳厅者,须先通告管理员,以便饬役送膳,但能赴膳厅者不在此例。

第一百一条 暑假冬假期内本校停办伙食。

第十八章 游息规则

第一百二条 上课及自修时不许任意闲游。

第一百三条 公备游戏器具须共珍惜。

第一百四条 不规则之游戏一律禁止。

第一百五条 列队旅行须经校长许可。

第一百六条 校内花木不得任意攀折。

第十九章 杂诫

第一百七条 公用器具各有定所,不得任意搬动。

第一百八条 茶水设有定所,特派公役伺候,不得将茶碗携往他处。

第一百九条 学生举止必须自重,凡公役住房厨房等处不得轻入。

第一百十条 开会演说等事,非经校长允可,不得任意举行。

第一百十一条 学生宜留意卫生,于校内房舍不得吐痰地上。

第一百十二条 学生年龄在十八岁以下者,不得吸食烟草

第二十章 藏书

本校备有各种中文书籍数千卷,西文书籍数百卷,以便学生参考之用。俟经济稍裕,尚拟多增西书,以供研究。

第二十一章 演说

本校授课之余,乃每月敦请中外各儒来校演讲各种学术,以饷全校求学之士,俾增智识。

第二十二章 杂志

本校每学期出杂志一种名曰复旦,全由教员学生合编。其意旨在阐发理想,练习社论及与新旧同学互换智识,出校同学倘承惠稿一律欢迎。

第二十三章 学校自治

本校为令学生遵守校规起见,特设法尽力鼓励自治,使全校学生共受其益。每级由学生中推一级长,每宿舍推一舍长,期于校中秩序、同学品行、宿舍整洁等事,得互相监察劝勉之益,每星期六开讨论会一次又立学生评议部由学生公推评议员若干人,随时就商庶务部,整理校务。凡关于食品卫生问题皆得建议焉。

第二十四章 兵操童子军及技击

本校学生一律须受体育。十五岁至十七岁人童子军,十七岁以上入兵操队或入童子军,准其自择。每星期由兵操教员讲授军事学一次,并练习技击以保国粹。

第二十五章 运动会

运动会者包括网球、足球、棒球及各种操场运动而言,管理一切悉由学生中所推举之会中董事担任。平日设法劝导与各级同学比赛,或与他校学生比赛以求进步。每年春季运动会定阳历五月举行。

第二十六章 演剧

此部组织之目的有三:(一)研究演剧原理;(二)娱乐学生性情;(三)陶成健全体格。所演历史故事及描摹社会状态临时编定。

第二十七章 音乐

此部由本校教员及学生中之性喜音乐者组织之。每月开练习会一次。

第二十八章 英语辩论会

凡本校大学生须入英语辩论会。其宗旨使能以英语对众演说,并欲使具经营主持公众会议之能力。

抄自《复旦大学志(第一卷)》1985年出版

【注释】

[1]本部分资料主要选自各大学的校史资料。因部分资料具体日期不详,故在目录中精确至年份,供读者查阅。具体日期详见资料正文。

[2]具体日期不详。

[3]具体日期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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