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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平议》中对文推义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減損之義,故與“益其益”對文成義。(二)標明“一律”、“文義一律”或未用特定術語標記,實際上利用對文訓釋詞義《諸子平議》中“一律”共出現156次,其中101次用於校勘,還有55次用於訓詁詞義。其中大部分標明“一律”的訓釋實例實際上是用對文詞語相對成義的特點。處於對文地位的“神”、“讒”、“”、“亂”其義當相同相近。

《诸子平议》中对文推义的研究成果

王彥坤先生指出:“對文因古人行文講究對稱、對偶的形式美而產生,具有對文關係的詞,不但要求語法功能相當,如在句子中處於相同的位置,充當相同的句子成分,具有相同的詞性,而且詞義也必定相同、相近,或者相對、相反。正因爲對文在詞義上存在這麽一種特殊的關係,這就爲據詞義已知的一方推求詞義未知的一方、據詞性已知的一方推求詞性未知的一方等等提供了可能性。”利用對文分析句子結構,確定詞義,解決古書的句讀問題是前代訓詁大家經常利用的方法。《平議》亦如此,具體情況如下:

(一)明確標明“對文”、“對文成義”等術語,利用對文訓釋詞義,其例如下

(28)親附疏,割犯血。(《太玄·玄錯》)

俞氏曰:“血”與“疏”對文,則“血”是親近之意,猶言骨肉也。《諸子平議·揚子太玄》P670)

李案:“親附疏,割犯血”兩句對文,其中“疏”、“血”位置相同,意義相對。“疏”意旣爲遠親,則“血”爲骨肉近親之義可以無疑。俞氏所釋甚確。

(29)故效於古者,先得而防;治於今者,前刑而法。(《商子·開塞》)

俞氏曰:“得”當爲“德”,“德”、“刑”對文。作“得”者,古字通。(《諸子平議·商子》P393)

李案:“先得而防”、“前刑而法”中“得”、“刑”對文,“得”若讀本字不通,讀爲“德”,正與“刑”相對成義。而“得”、“德”相通,文獻常見。俞氏據對文以訓釋,其說是也。

(30)益其益,尊其尊。(《墨子·經說上》)

俞氏曰:“尊”當讀爲“”。《說文·刀部》:“,減也。”“”有減損之義,故與“益其益”對文成義。(《諸子平議·墨子三》P206)

李案:“益其益,尊其尊”爲對文,“益”、“尊”語義當相對。“尊”讀本字於義不協,俞氏讀“尊”爲“”,“”有減損之義,與表增加義的“益”正相對,是也。

(31)故以愛王天下者並刑,力征諸侯者退德。(《商子·開塞》)

俞氏曰:“並”當讀爲“屏”,謂屏除之也。“以愛則屏刑,以力則退德”,兩文相對,作“並”者叚字。(《諸子平議·商子》P393)

李案:“並刑”、“退德”文相對,義相反。“刑”、“德”義旣相對,“並”、“退”義當相同。“並”若讀本字文義不協,俞氏讀作“屏”,“屏”表屏退,正與下文“退”相應,是也。古“屏”或作“並”,如《莊子·天運》:“至貴,國爵並焉;至富,國財並焉”,《文選》顏延年《陶徵士諱》李注引“並”作“屏”。又《墨子·號令》:“必爲並”,《藝文類聚》引“並”作“屏”。

(32)稱善累德(《賈子·耳痹》)

俞氏曰:“稱”讀爲“爯”。《說文·冓部》:“爯,並舉也。”並舉亦有積累之義,故與“累德”對文。(《諸子平議·賈子二》P566)(www.xing528.com)

李案:“稱善”、“累德”文相對,義當相近。《說文·冓部》“爯”字:“從爪冓省”,段玉裁注:“冓爲二,爪者手也。一手舉二,故曰並舉。趙注《孟子》“稱貸”曰:‘稱,舉也。’凡手舉字當作冓,凡偁揚當作偁,凡銓衡當作稱,今字通作稱。”又“冓,交積材也”。可見,“爯”亦當有積累之義,“爯善”、“累德”義正相近,俞說是也。

(二)標明“一律”、“文義一律”或未用特定術語標記,實際上利用對文訓釋詞義

《諸子平議》中“一律”共出現156次,其中101次用於校勘,還有55次用於訓詁詞義。考察這55例,主要利用上下文句、同書不同篇章在結構、意義上的“一律”來解釋句中的疑難詞語。其中大部分標明“一律”的訓釋實例實際上是運用對文詞語相對成義的特點。例如:

(33)違非得失之質也《管子·水地》

俞氏曰:“違”當讀作“韙”。隱十一年《左傳》:“犯五不韙”,杜注曰:“韙,是也。”“韙非”猶曰“是非”,正與“得失”一律。(《諸子平議·管子四》P69)

李案:“違非”、“得失”爲處於對文地位的並列式短語,“得失”內部語素相對相反,“違非”與其“上下一律”,也當由相對相反的語素構成。“違”、“韙”聲同通用,具備通假的客觀條件。“韙”依故訓釋“是”,“是非”、“得失”都爲聯合式名詞短語。俞說是也。

(34)司營爲神(《春秋繁露·天數》

俞氏曰:宣三年《左傳》:“使民知神奸”,是神與奸同類。上云:“司農爲奸”,此云“司營爲神”,則“神”亦不美之名,故與“司馬爲讒”、“司徙爲賊”、“司寇爲亂”一律矣。(《諸子平議·春秋繁露》P531)

李案:俞氏認爲“司營爲神”、“司馬爲讒”、“司徙爲賊”、“司寇爲亂”四句文義一律,實際上四句對文成義。處於對文地位的“神”、“讒”、“賊”、“亂”其義當相同相近。俞氏據此認爲“神”當與“讒”、“賊”一律,當爲不美之名,是也。由於無其他材料,很難確定其具體意義。劉師培指出:“疑爲諛之譌”,“諛”從文義類屬來說,也屬不美之名,但由於無其他材料,很難斷定該文之“神”的具體含義。

(37)邊信傷德(《管子·問》)

俞氏曰:尹注曰:“邊人失信,故傷德也。”然邊人失信,不得謂之邊信,於義殊不可通。“邊”當讀爲“”,卽今篾字也。《玉篇·竹部》“,篾也。”然《說文》無“篾”字,“”卽“篾”也。“信”者,小信也。“小信傷德”,正與上文“小利害信,小怒傷義”一律。《尙書·君奭篇》:“文王篾德。”《正義》引鄭注曰:“篾,小也。”然則“小信”謂之“信”,猶“小德謂之蔑德”矣。《顧命篇》:“敷重蔑席”,孫氏星衍疏曰:“蔑俗從竹,當爲蔑,卽叚音字。”據此知“”爲正字,“蔑”爲叚字,“篾”爲俗字。《管子》之“信”與《尙書》之“篾德”文異而義同矣。(《諸子平議·管子三》P45)

李案:“小利害信,小怒傷義,邊信傷德”三句相對成文,其義一律。俞氏利用處於對文地位“小利”、“小怒”、“邊信”詞義相同相近的特點並結合故訓釋“邊”爲“小”,結論可備一說。

(38)五其比,偶其類。(《春秋繁露·玉杯》)

俞氏曰:“五”當爲“伍”,古字通。“伍其比”、“偶其類”,兩義相近。“伍”猶“偶”也,“比”猶“類”也。(《諸子平議·春秋繁露一》P508)

李案:“伍其比,偶其類”上下對文,處於對文地位的“伍”、“偶”二字其義當相同相近。俞氏據此訓釋,其說是也。“五”爲“伍”的古字。《呂氏春秋·必己》:“孟賁過於河,先其五。”高誘注:“先其伍,超過次第也。”陳奇猷校釋引畢沅曰:“古‘伍’字作‘五’。”《說文·人部》:“伍,相參伍也”。“比”有類、輩之義,如《漢書·敘傳上》:“班侍中本大將軍所舉,宜寵異之,益求其比,以輔聖德。”顏師古注:“比,類也。”《後漢書·楊賜傳》:“蜺之比,無德以色親。”李賢注:“比,類也。”“五其比”、“偶其類”其文相對,其義相同,可證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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