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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人设立规定及组织要求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中央项目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项目法人设立规定及组织要求

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www.xing528.com)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应按《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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