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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的罚则及实施措施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的罚则及实施措施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监理人员资格处罚的有关规定

(1)申请监理人员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4)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1)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2)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3)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5)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5)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www.xing528.com)

(6)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7)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监理人员处罚的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2)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3)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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