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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合同概述与使用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订后的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述如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共12部分,45条,具体规定了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监理依据、通知与联系、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合同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等合同一般性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概论》:合同概述与使用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合同双方(即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行为和监理工作,保障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有序地发展,水利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1月联合编制并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要求凡列入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随着建设监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实践的检验,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简述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四个部分组成: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4)附件。

监理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签署。

通用合同条款是组成监理合同的文件之一,应全文引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共12部分,45条,具体规定了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监理依据、通知与联系、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合同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等合同一般性规定。

专用合同条款也是组成监理合同的文件之一,由项目法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作为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其合同意思解释优先于通用合同条款。同时,为了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理业务,《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7]134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附件用于项目法人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监理服务工作内容时参考使用。(www.xing528.com)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组成及其解释顺序

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组成及其解释顺序,其内容如下: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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