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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和厂区布置方案-工业企业防火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等;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等。

厂址和厂区布置方案-工业企业防火

(一)厂址与布局

工厂的选址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消防规划的专项要求。特别是涉及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除了要确保工厂本身的防火安全外,还要考虑其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具体而言,工厂的选址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1.本地环境的影响

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及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等。同时还要考虑排水的影响,如果选址不当,工厂排水系统的缺陷将导致火灾扑救时废水的成涝或对水源的污染。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应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的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信、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进行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

例如,根据区域内各工厂和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考虑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合理布置,以减少相互间的火灾爆炸威胁;易燃易爆的生产区沿江河岸边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与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危害性大的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消防给水要求

水是工业企业最主要的灭火介质,消防给水的便利性和可靠性是控制和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工厂选址布局中必须充分考虑消防给水的设计要求。

理想的厂址应该有足够的供水能力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的消防给水必须作为建筑设计的内容之一同时设计,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的最高处时,水枪的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4.本地消防力量

工厂选址所在地的消防力量对工厂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关于选址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消防队接警后到达现场的时间,我国城市消防规划一般要求公安消防站接警到达辖区边缘的时间不超过15min。此外,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以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

(二)工业厂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根据功能分区采取对策措施。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例如,辅助生产设施的循环冷却水塔(池)不宜布置在变配电所、露天生产装置和铁路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不能受水雾影响设施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全厂性污水处理厂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应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要分开布置。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等;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等。

(三)工业建筑内的平面布置

1.生产厂房

生产厂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www.xing528.com)

(2)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6)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7)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0)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1)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2.仓库

仓库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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