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
万家寨水利枢纽属大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其具有工期长、规模大、涉及面广以及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的因素多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该工程建设的各类施工合同条件无论考虑得多么仔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其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使工程施工更符合实际,使工程项目建设得更加完善,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出工程变更是十分必要的。
1.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中工程变更的分类
总结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变更资料,可将结果分为以下几类。
(1)出现不利的自然条件,使现场施工恶化,引起一系列的工程变更。如,4~11 号坝段以及14~17 号坝段基础开挖时,发现物理力学性能较差的剪切带,后经修改设计,造成开挖工程量和混凝土浇筑量的增加。
(2)工程设计变更。如,改变水电站进水口清污方式,取消原设计抓斗清污机,增设清污抓斗,缓建回转式清污机;改变水电站坝段压力钢管布置为浅埋式压力钢管;取消右岸柳青塔砂石系统,改变一期导流低围堰结构形式等。
(3)改用建筑材料而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帷幕、固结灌浆水泥标号由原来的425 号改为525 号,以及坝体表、中、底孔二期混凝土材料的改变等。
(4)工程内容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增工程。如,11 号坝段齿槽开挖属合同内新增项目;低孔临时导墙拆除属度汛新增项目;帷幕灌浆孔口管及5 点压水试验属执行新规范而发生的新增项目等。
上述诸项变更,有些是为了使工程的建设更符合实际,本着节约投资的目的而主动提出的。如,改变水电站坝段压力钢管布置方式,由原来的坝内埋管改为浅埋管,使得下游坝面的钢管外包混凝土最小厚度由7.65m改为1.5m,此变更对减少钢管安装和坝体混凝土的施工干扰,减少钢管施工难度,争取工期及保证第一台机组按时发电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将坝内埋管改为浅埋后,由于钢管外移,调整了电站坝段排沙孔的布置,减少了坝基开挖及基础混凝土工程量各约10000m3,有效节约了工程投资。而在施工中更多的情况,则是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而迫不得已进行的变更。后一种情况对投资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必然会导致工程投资的增加。如不利的地质条件的出现,有时谁也无法预料。所以 通常将这种情况归于业主之风险。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业主应面对现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此时尽管变更会造成工程投资的巨额增加,但变更总会发生,万家寨水利枢纽坝基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就属于这类情况。
2.工程变更处理
(1)工程变更处理程序。造成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地质条件变化;简化施工,加快进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优化等。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中,根据造成变更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程序也有所区别。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加快进度、简化施工等原因提出工程变更,应先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包括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及如何进行变更;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将工程变更转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设计,最后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审批后,交由承包商实施变更。
对于一些因设计不周,且小型的变更项目,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即可交由承包商实施变更。
上述两种情况均为设计变更影响不大的条件下的变更程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必须报业主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方面召开专门会议,组织专家研究讨论或请专家进行咨询,然后做出是否进行工程变更的决定。
(2)工程变更处理实例。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河床坝基基坑开挖接近技施设计的大坝建基高程894.00m时,地质人员进行大坝混凝土浇筑前的物探试测试验收时发现,大坝建基面浅层剪切带泥化夹层出露,纵波速度低,抗滑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坝基测试结果表明,在张夏组第五层岩体体内共发育有10条层间剪切带,剪切带一般厚度为6~8cm,最大厚度12cm,最小厚度3cm,起伏差1~5cm,全基坑连通。剪切带内充填物呈碎块、碎片、碎屑状,局部有泥化现象,物理力学性能较差。上述实际地质条件与设计明显不符,为此,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组织全国地质方面的专家在枢纽工地联合召开了大坝基础鉴定会。会议鉴定意见认为,4~7号坝段下的SCJ07剪切带应予以挖除,8~11号坝段坝基下的SCJ70剪切带原则上也应予以挖除。据此,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技施设计左侧河床坝基开挖高程进行了调整,确定4~11号坝段坝基、护坦及防冲板开挖下卧3.0m,挖除河床左侧SCJ07 剪切带。(www.xing528.com)
4~11 号坝段基础下挖,为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来最大的工程变更,增加左岸开挖工程量35300m3,混凝土浇筑28753 m3;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延长工期38d,增加费用658.18万元。
(二)合同价格调整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工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价格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大致概括为下列几类。
1.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大型水电工程由于工期较长,施工承包商的报价是在当时的政策条件下做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性变化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很难避免。在什么样政策变化条件下才可以调整,往往会在合同文件中加以明确。如,Ⅰ标——大坝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42.3 规定“本合同工程执行期内国家正式发布通知调整职工标准工资,若该通知文件适用于承包单位时,业主才能同意承包商按文件具体规定予以调整,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执行。承包商自行调整增加的工资及地方性调整一律不予调整。”Ⅰ标——大坝工程,1994年承包商投标时的人工工日单价为16.71 元/工日,施工几年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工工资一再调整,业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对Ⅰ标人工费进行了调整。具体做法是根据有关文件及当地实际情况,得出调整后的人工工日标准,并得出调整前后人工工资的价差;再测算出每万元工程费的工日含量,根据实际结算额,推算出消耗的总工日数,乘以人工工资价差,即为应补偿的人工费。又如,Ⅰ标税金补偿问题,由于万家寨撤乡改镇引起的税率增长,业主向承包商补偿了121 万元。
2.材料价格变化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Ⅰ标——大坝工程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有6 大主材发生的价差列入调差范围,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业主不承担价差。在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中,6 大主材由业主供应,价差风险由甲方(业主)承担。在合同执行期间,相当一部分施工材料价格一度下降,但也有例外。如,大坝止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考虑到止水材料用量较大,以及承包商的承受能力,业主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大坝止水材料进行了适当调整。
3.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出现恶劣的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变化等,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上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自然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施工条件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承包商的报价是在工程所在地正常施工环境下做出的,一旦出现外部施工环境恶化(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等情况,必然会引起施工成本的增加。如,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工期曾一度滞后,为了按时发电,业主采取了冬季施工的赶工措施(原进度计划冬季不安排施工),当地多年平均气温只有7℃,冬季最低气温为-31℃,在这样的气温条件下施工必须采取专门的保温措施,如,保温棚、保温被、送暖风等;人员、机械在严寒的冬季施工都存在较大的降效问题,经过反复测算,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在费用方面达成一致,对冬季施工混凝土单价进行调整,增加的幅度大致在40%~45%之间,根据具体情况和部位而定。
(2)工程量变化而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合同单价里往往包含着多种摊销费用,工程量的变化会影响到承包商摊销费用的分配,在待摊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势必会影响单价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在合同签订时往往明确规定超过一定的范围后才予以调整。如,Ⅰ标——大坝工程招标合同文件11.3 条规定“由于设计修改引起主要工程量(土石方、混凝土、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总和的变化,分别超过本合同工程量总和的土石方开挖量的±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量的±10%,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5%时,则承包商有权申请修改相应的单价。修改后单价经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业主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对于实行总价承包的项目,Ⅰ标的合同文件12.1 款规定如下:“属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除经工程师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地质条件的变化外,不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其总价不予调整。”对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来说,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很少发生。
(3)建筑材料改变引起的调价。由于设计修改、材料供应等原因,在施工中往往会改用建筑材料。如,由于设计修改帷幕、固结灌浆水泥标号由原来的425 号改为525 号,以及坝体表、中、底空混凝土用料的改变等。对这类型价格调整较为简单,往往仅补(或减)材料价差的直接费和对应的税金。
(4)施工工艺改变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由于施工工艺改变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并非一定进行,仅当只有对那些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干扰,改变了施工方案和明显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情况,其单价才予以调整。对这类变更必须经监理、业主方同意后才可变更和进行价格调整。这类价格调整的依据是,根据变化后的施工工艺,套用或参考定额及报价书,确定单位耗量,而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单价,以及取费标准采用原报价书相应子目标准。如Ⅰ标中护坦混凝土,新增加泵送混凝土浇筑工艺,这不仅涉及施工工艺的改变,而且涉及混凝土配比的变化,经监理、业主同意,并与承包商协商,调整了护坦混凝土单价。
(5)合同内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对于由于设计修改等原因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的确定,一般是依据原合同报价原则予以处理。如,Ⅰ标——大坝工程合同招标文件本11.3 款规定:“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出现的新的追加项目,则该项目的单价由工程师与承包商根据国家颁布的定额和投标报价中的取费比例及标书规定基价商定,经业主确认出具证明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对合同内新增项目的价格基本按上述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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