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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问题上也十分积极。1996年,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出决策,改变投资三方的合作机制。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重新签署了合资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联合协议。联合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三方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的合作机制又推向了新的境界,使三方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进而推进了工程建设的步伐。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

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晋蒙两省区界河上,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30年间,先后进行过6 次规划设计工作。1983年5月,水电部在北京主持召开《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会议认为万家寨水利枢纽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地供水,兼为华北电网调峰,工程地质条件好,淹没损失小,单位千瓦造价低,同意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在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正常高水位为980.00m。对该水位,山西省十分支持,1988年7月,山西省在听取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万家寨水电站及引黄工程设计方案汇报后认为:万家寨水电站工程由山西省负责建设比较合适,万家寨水电站工程的库区淹没损失和移民补偿,将来在赔偿和用电方面适当照顾内蒙古自治区的利益;要尽早把初步设计拿出来报国家计委评估,内蒙古自治区方面的问题由山西省负责协商,协商不成,可请国务院解决,不要影响开工。

内蒙古自治区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问题上也十分积极。198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国家计委、能源部报送了《关于对建设万家寨水电站具体意见的函》,该函称,万家寨水电站90%的淹没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发电和效益主要考虑内蒙古自治区的需要,应在国家的扶持下,由内蒙古自治区负责建设。并要求水库设计高水位限制在975.00m以下,施工临建工程、进厂公路、管理机构、水电站厂房等均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根据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立项意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后,同意由水利部、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合作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并在1990年12月,三方在北京就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讨,并达成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电量和效益的分配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并决定由三方共同组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中,组长由水利部委派。(www.xing528.com)

水利部的参与,对沟通两省区的关系,对合理协调和正确处理上下游以及左右岸的一些涉及两省区利益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保证了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准备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6年,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出决策,改变投资三方的合作机制。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组建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由其来负责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发建设。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别授权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资本为纽带,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应有的责权利。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重新签署了合资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联合协议。

联合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三方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的合作机制又推向了新的境界,使三方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进而推进了工程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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