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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刊:魯法与魯国法治成果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魯“法”包含魯法。我们如果不瞭解魯國文化,就會對“魯法”的概念心有糾結。魯法與魯國之“法”的關係可以參考俞榮根教授所論的荀子禮法觀:“禮法的一體并不是絶對的合二爲一,將禮與法的界限全盤抹去,而是有區别的統一。荀子釋禮爲法,而禮仍然是禮,是禮法之禮。荀子以法釋禮,納法於禮,以禮率法,而法仍然是法,是禮法之法。”這裏所謂“魯法”,指的便是魯國盗律。魯君認爲按照刑法,佐丁應屬第一等。

孔子学刊:魯法与魯国法治成果

魯“法”包含魯法。我们如果不瞭解魯國文化,就會對“魯法”的概念心有糾結。其實,魯法在典籍中常常出现。例如,《吕氏春秋·先識覽第四·察微》云:“魯國之法,魯人爲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魯法與魯國之“法”的關係可以參考俞榮根教授所論的荀子禮法觀:“禮法的一體并不是絶對的合二爲一,將禮與法的界限全盤抹去,而是有區别的統一。荀子釋禮爲法,而禮仍然是禮,是禮法之禮。荀子以法釋禮,納法於禮,以禮率法,而法仍然是法,是禮法之法。”[20]荀子之禮法模式,同樣適用於魯國之禮法模式,魯法即禮法之法。

“魯法”的概念,在出土文獻中也能見到。1983年,江陵張家山出土了漢簡《奏讞書》,其中有“柳下季治獄”一則,曰:“異時魯法:盗一錢到廿,罰金一兩;過廿到百,罰金二百;過百到二百,爲白徒;過二百到千,完爲倡。”這裏所謂“魯法”,指的便是魯國盗律。

《奏讞書》“柳下季治獄”講述了柳下季處理盗竊案的始末,涉及魯法的多個方面,爲傳世文獻所不見。柳下季,即柳下惠,他曾長期擔任魯國士師,掌管禁令、獄訟、刑罰,在當時對魯國的政治、文化有較大影響。从“柳下季治獄”中,我们正可以窺見魯國的法理傳統與文化精神。

(一)魯法盗律量刑的雙重標準

“柳下季治獄”的内容可以分爲兩個部分,首先是偷盗之律。“異時魯法:盗一錢到廿,罰金一兩;過廿到百,罰金二兩;過百到二百,爲白徒;過二百到千,完爲倡。又曰: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當今隸臣妾;倡,當城旦。”[21]魯法對於偷盗刑罰總體上有兩個等級,一般人偷盗以錢數確定刑罰,“諸以縣官事”者偷盗罪則以第三等论处,從白徒罪算起。

盗律中“諸以縣官事”應當是習慣用語,《奏讞書》另一則事例“杜瀘女子甲和奸”中也有“諸以縣官事”[22]的表述。“縣官”一詞意爲朝廷、官府,這種用法多見於漢代之後,如《史記·孝景本紀》載:“令内史郡不得食馬粟,没入縣官。”“諸以縣官事”應指公職在身。有些學者將服役者也看作此類,實際上并不合適。從下文來看,無論“柳下季斷獄”中的“佐丁”,還是“杜瀘女子甲和奸”中的“士丁”都没有明確官職,只有確切的社會身份,所以“諸以縣官事”的依據應當是士農工商階層分化,“諸以縣官事”者可能不僅包括现有的官吏階層,而且應當包括整個士官的預備階層。

魯盗律在量刑上存在著雙重標準,與秦律規定不同,這不禁令人想起儒家“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記·曲禮》)的觀點。“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已被衆多學者證明并非强調大夫作爲特權階層,而是根據社會身份的不同,有相應地措施。与普通人相比,公職者在同等金額的偷盗案中所受刑罰重逾數倍,顯然是對儒家講求特權觀點的一個有力反駁。

魯盗律的雙重量刑標準無疑体现了禮的精神。《樂記》中載:“樂者爲同,禮者爲異。”禮代表了差異秩序,但不是狹隘的等級制,而是責任義務與權力地位各自對等的秩序體系。有學者曾總結説“禮主分”,“分”是分别,更是份。禮要求人們做好自己的社會角色,盡好自己的本分。相應地,在刑罰上,不同社會身份的人也要承擔不同的後果。從魯盗律上看,這種刑罰程度跟身份地位成正比,佐證了儒家對於上位者的高標準、严要求并非空話。

(二)魯盗律量刑的輕重問題

關於魯盗律量刑的輕重,學者們不約而同地采用了與秦法、漢律比較的方法。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記載:“不盈五人,盗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爲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爲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盗一錢未滿,貲一盾;盗百錢,貲二甲;盗百十錢以上,耐隸臣;盗六百六十錢以上黔城旦、舂。”秦國貨幣采用的是十一進制,其與魯國采用的十進制不同,除去此間差異,兩者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秦律五人以下不構成盗竊團伙,其刑罰按盗竊財産數量分爲五個等級,前两者與魯盗律相同,都是以錢抵罪的;後三者則比魯盗律多了“遷”“黥”“劓”等刑,更爲細緻。漢承秦制,在《二年律令·盗律》等文獻的記載中与秦律大體相似。(www.xing528.com)

“柳下季治獄”中記述“白徒”對應“臣妾”以及“倡”對應“城旦”,皆爲官奴隸的範疇,後兩者可能還要服苦役。對此,楊朝明教授指出,雖然兩者相似,“但魯國之法中的‘完’却非肉刑,所以,相比之下,魯國法律較之爲輕”[23]。

漢律中還有一條盗律記載,《奏讞書》“醴陽令恢監守自盗”例中言:“令吏盗,當刑者刑,毋以爵减免贖。”[24]醴陽令恢盗竊府庫糧食已超六百六十錢,依此律黔爲城旦,且不得以爵位减免。將此條律法與“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對比,如果漢代以此刑罰,則漢律在處置官吏士人階層上輕於魯刑;但若考慮到兩者同出在《奏讞書》中,則兩條律法能够互爲補充的可能性更大。“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觀念至於此時,或已經成爲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柳下季治獄”的“議事以制”精神

“柳下季治獄”第二部分记述柳下惠斷獄的始末:“今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錢,柳下季爲魯君治之,論完丁爲倡,奏魯君。”魯君認爲按照刑法,佐丁應屬第一等。柳下季認爲:“吏初捕丁來,冠鉥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禮,儒服。夫儒者,君子之節也;禮者,君子之學也;盗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之心,盗君子節,又盗君子學,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爲倡。”[25]意思是説,佐丁著儒服、能行禮而偷盗,是以小人之心竊君子之事。佐丁雖然盗竊錢財量少,但壞君子之節、盗君子之學,已犯白徒罪二,當剃發爲倡。佐丁所犯白徒罪一容易理解,即以儒的身份行盗;其罪之二是盗君子之學,此罪責可能與周禮的規定相關。周禮中規定凡民之俊秀纔可以繼續學習禮樂制度,這里所謂“俊秀”不只是才,更重要的是德行。

“柳下季治獄”的叙述,讓人聯想到典籍中所記三代“議事以制,不爲刑辟”的刑罰特征。“議事以制,不爲刑辟”出自《左傳·昭公六年》,是叔向讓子産鑄刑鼎之語,意思是先王斷定處罰不以固定的法律,而采用議論具體事例的方式。

以往人们認爲“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是成文法制定并公布之前的情形,但早有學者對於中國古代成文法自春秋子産鑄刑鼎等事件始確立并公布的説法有過質疑。俞榮根教授曾細緻分析了“刑辟”的含義,認爲刑辟并没有刑法的含義,而是指懲罰犯罪的具體規定。中國成文法的形成、公布最遲在西周時期。《中庸》講“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周禮·秋官》載“懸法象魏”,均是有力的證明。[26]聯繫柳下季治獄的内容,其確如俞教授所言,魯盗律内容確切,已然是成文法的範疇。但是,柳下惠斷定刑罰是根據具體罪犯的具體行爲分析的,盗律規定只作爲大綱依據。

唐代孔穎達疏“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曰:“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淺深,或輕而難原,或重而可恕。臨其時事,議其重輕,雖依准條,而斷有出入。”[27]孔氏疏解極爲精當,周人制禮爲刑,只列其客觀標準,臨事再議,考慮的是主觀差異。雖同犯一罪,但實情、人情不盡相同,柳下惠治獄便是“輕而難原”。《論語·子路》記孔子論其父攘羊、其子隱之是爲“直”(詳見下文),在人情上或正屬於“可恕”。相比於“一刑法”以人爲物的方式,這樣執法將主客觀相結合,兼顧了社會温情與秩序。

“柳下季治獄”中魯盗律的規定與柳下惠的評斷,都體现了禮的精神特質。開篇言其爲“魯法”而不稱“禮”,正顯示了禮所謂“法”的意義。以往人們認爲魯國重禮治而不重法治,一方面是因爲以往文獻中的確缺乏魯法的材料,另一方面是因爲从法家或现代法律之平等、同一的觀點來看,禮代表的法則、法度之意確不能構成法的内涵。然而,“異時魯法”的出现使得此兩種理由皆不能成立,魯國有法,而且其法正是禮的延伸。“魯禮包含有魯法的功能,魯法擁有禮的精神。”[28]魯法雖然在形式上同樣爲政刑内容的變化,但在本質上仍屬於禮法。魯法、魯禮精神一致,其蕴含著的正是魯國之“法”的秩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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