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渠最初作为一项重要的军事交通工程,它的开凿、使用、管理和维修几乎都与朝廷组织的军事行动有关,因此,它的管理也历来受到朝廷和地方官府的重视,上至朝廷,下至州县衙门,都直接过问或参与灵渠的管理。但是,自秦、汉至隋末唐初,岭南地区由于人烟稀少,客货运输不甚繁忙,加之行政机构极为精简,地方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灵渠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灵渠管理制度。每逢重大军事行动,朝廷就临时委派重要官员负责修渠和管理。例如,秦代尉屠睢南征时,秦始皇命监御史禄凿通渠道,东汉时期伏波将军马援平交趾顺带修灵渠。唐代中期以后,灵渠在保持军事运输功能的同时,客货运输日趋繁忙,岭南地方行政机构进一步强化,灵渠的管理与维修逐步加强,一般由地方各级行政长官或相关的分管官吏负责。例如,唐代的李渤、鱼孟威及宋代的边珝、李师中、朱晞颜、李浩等分别是镇守一方的观察使、防御史、转运使、提点刑狱、经略安抚使等高级官员。比如,李师中为广西提点刑狱兼领河渠事,在管辖司法的同时,负责水利事项。此外,据《宋史》记载,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臣僚提到灵渠时说:“昔年并令(灵川、兴安)两知县系衔兼管灵渠,遇堙塞,以时疏导。秩满无阙,例减举员。”也就是说,灵渠相关的兴安、灵川两县的知县有一个额外的职责那就是“兼管灵渠”。在南宋初,“乞令广西转运司措置修复,俾通漕运。仍俾两邑令系衔兼管,务要修治”。由此可知,在宋代,灵渠是由地方官府直接管理的,尚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是地方行政主官已经兼有一个管理灵渠的职务和职责。由此可见,灵渠的管理在宋代已趋于常态化,责权更加明确。
明代,灵渠仍由地方官府行政长官或分管监察的官员负责管护。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和万历十五年(1587年),先后由广西总督军务兼理巡抚宋旻及全州知州单渭、广西巡按御史蔡系周组织修治过灵渠。在非常时期也有朝廷直接派员维修灵渠的情况。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由于在广西南丹一带有军事行动,明朝政府就直接委派监察御史严震直负责修渠。之后,灵渠管理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组建了相对专业的陡门管理队伍——陡军。但是,陡军只是具体负责陡门运行的工作人员,不是一个管理机构,灵渠的管理一直由地方官府衙门负责。(www.xing528.com)
清代,灵渠的管理与维护责任仍由地方官府负责,多为两广总督、广西巡抚、巡按御使等负责,或由桂林知府和兴安知县承办。实践证明,由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吏亲自负责,让灵渠的维修与管理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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