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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兼综的理论根据-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稷下黄老学派,依循着《老子》的思维与齐国礼法兼综的政治传统,重新展开了以“道”为根基去整合与融贯各家所长,以建立新的人文建构的尝试。这固然是稷下黄老为因应时变而撷取礼法思想所作的尝试,但另一方面,也从理论上为礼法存在的合理性与实践可能提供了形上的价值根源。

礼法兼综的理论根据-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1.礼法出于道

(1)天道与人事的双向关系

老子》第三十八章说: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面对“周文疲弊”与“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老子》以“失”的方式,为周的人文建构作一导源,指出自然的“道”乃周“礼”的根基,发展出圣人之治应当在领会形上之道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新的人文建构的治国思维与方向。至稷下黄老学派,依循着《老子》的思维与齐国礼法兼综的政治传统,重新展开了以“道”为根基去整合与融贯各家所长,以建立新的人文建构的尝试。《管子·心术上》说:

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大[18]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此段文字呈现出“道—德—义—礼—法”的双向推衍关系。一方面,和《老子》一样,通过“道←德←义←礼←法”的脉络追寻人文制度的根源——自然的道;另一方面,“道→德→义→礼→法”的言说次第,将自然的道逐步地落实于人事处理之中,每降转一层,人文的处置就更加具体也更具规范性。

而和《老子》不同的是,《老子》以“失”方式言说天道层层降转于人事的同时,也批判了过度人为所产生的僵化体制,故言“去彼取此”,具有返本归源的价值取向。稷下黄老不言“失”,直接陈述天道落实于人事的历程在每一阶段所起的作用,在“此”的基础上整合了“彼”,具体表现为“以道整合礼法”,呈现出向社会性倾斜的发展意向。从《老子》到稷下黄老,对于典章制度必要性的看法出现了辩证的转折,由批判解构到重新确立。

(2)礼法的形上基础与实践可能

“虚无无形”的“道”是一切存在的形上根据,其功能是“化育万物”之“德”,道以德的方式停留于万物之中,故曰“德者道之舍”;道以德的形式停留于万物之中,则内化为万物的本质之德,故曰“道之与德无间”。就道物关系而言,道停留之处构成了万物的本质之德,因着道与德无间,道与物亦无间。而从《心术上》“道—德—义—礼—法”的论述序列来看,道以德的方式停留之处,不只是万物,还包含了义、礼、法等人文价值与人文制度,故曰“道满天下,普在民所”。形上之道,因为德的中介,而与一切形下的事物产生内在联系,道不只是万物的存在根据,也是一切人文价值与人文建构的价值根源。

而何以“德”这一概念,能够同时蕴含自然的本质之德与人文价值之德的意涵呢?首先,这和“德”的概念名称为周人所广泛使用与重视、是诸子的共同文化渊薮相关。再者,至春秋战国时代,“德”被重视天道的道家与侧重人文的儒家共同使用,各自突出了“德”概念所不同面向的意涵与价值。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德是所有人伦德目的总称,也是礼乐规范的内在本质,德与礼是内在本质与外在形式的关系;在道家的思想体系中,德则是万物分受于道的本质之德,道与德是总体与部分、一与多、共相与特殊的关系。稷下黄老之所以择取了“德”作为中介,运用的正是道家哲学中,道与德之总体与部分、共相与分殊的关系,将儒家具有人文性意涵的人伦之德和道家自然的本质之德的概念,共同收摄于作为总体与共相的“道”的范畴之中,突出了黄老兼采各家所长的特质。如此一来,本质之德和人伦之德都是总体的“道”的部分展现;“德”具备本质之德与人伦之德的双重意涵,因而能成为天道与人事、自然与人文的中介。

形上之道,通过德的中介,得以内化于人的自然本质与礼法的人文建构之中。这固然是稷下黄老为因应时变而撷取礼法思想所作的尝试,但另一方面,也从理论上为礼法存在的合理性与实践可能提供了形上的价值根源。这再一次反映出,黄老在整合各家所长以因应时变的时候,始终持守着道家基本的立场与原则,并非杂章乱凑,而是有着融贯的考虑。

总体来说,稷下黄老学派在“道”的根基之上,整合融贯儒家与法家之所长,借由“德”的中介,赋予既有的“义”“礼”“法”等概念形上根据,以展开新的人文价值与人文建构的论述。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说,稷下道家是将礼、法等视为道的延伸。在道的准则下,倡导法制与礼义教化的作用”[19]

2.礼:道之因顺人情的一面

前引《心术上》在“德”之后谈到“义”与“礼”时说:

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

这一段的解文说:

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www.xing528.com)

“义”所涉及的,不只是君臣上下之位的政治伦理,还包括父子之间的家庭伦理,其目的在借由尊卑、贵贱、亲疏的身份与名分之确立,重新建立起自我与他者之间“各处其宜”的关系,以达致国家整体性的秩序与和谐,从无道乱世恢复成有道治世。

次者,由“义”而“礼”。《管子·内业》篇谈论到诗、礼、乐之作为外铄式的陶冶主体内在德性的辅助工具,这是礼之于治身的意义。[20]反观这段文本的脉络,礼则具有作为具体的人文建构与社会规范的意涵,显现出礼之于治国层面的意义。其目的在于,将由“义”所建立的合宜有序关系,“加以制度化、固定化,并通过一定的仪节把它表现出来和得到感情上的认同,于是产生出‘礼’”[21]

在周文的体系中,礼是一套遍及文化、政治、教育、宗教等各领域的重要人文制度,涵盖了自我与他者的互动过程中各种情境的处事仪则。《老子》虽然对礼有着“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老子》第三十八章)的批判,但《老子》的批判,主要是针对礼“攘臂而扔之”之强制性、束缚性将造成人的异化的一面来说的;《老子》并不反对“忠信”“仁义”“孝慈”“正臣”[22]等人伦常情之真情实感的一面。也因此,稷下黄老在“道”的根基上,尝试着重新展开“礼”的建构之际,便特别指出“礼”应该要“因人之情”,不能一味地借助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去制约人行,而需留心人内在的真情实感的价值与意义,才不会导致人伦关系的失序与异化。

“因人之情”的提出,可视为对于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的反思。而这样的反思,和主张解构与扬弃异化礼教的庄子学派不同,表现出重构礼乐的意向。其实,对于礼乐之重建的反思,不只出现在黄老思潮之中,也有发自儒家本身“道(按:人道)始于情”(《性自命出》)的反省之声。

“礼”除了“因人之情”,也要“缘义之理”,又,“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就是说,人之情感的流露与发显,会随着不同的情境与不同的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而有所改变。因此,礼的重构,必须配合不同情境中,上下尊卑贵贱之间,不同身份(义)的合理性(理)去设定,才能重新确立一套兼顾人伦身份与情理,又合乎时宜(宜)的新的礼教制度。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在道层层降转而具现为礼的过程中,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个比较隐晦但具有关键性的概念,那就是基于“理因乎宜”而呈现出来的“时变”的概念。道本身虽然不变,但如何具现“道”则可以有不同的考虑与展现形式。稷下黄老学者借此指引着统治者,应当以“道”为根基,依据“时变”的客观情势,来衡量该如何重新展开对于“礼”的合宜重构。因此,“礼”的重新施设,在具现了“道”“因顺人情”之一面的同时,也呈现出合乎“时变”的时代精神

3.法:道之客观规律的一面

关于“法”,《管子》书中常将“道”与“法”并举,甚至将“道”“法”融为一体,以阐发治国之道应“以道为体,以法为用”[23]的道理。如前引《心术上》说:

简物小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这一段的解文说:

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另外,《白心》中说:

然而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圣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是故万物均,既夸众矣。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心术上》在“道”的根基之上,重新展开了“道→德→义→礼→法”之由形上天道而形下人事的发展方向,将天道层层降转地具现、落实于人事之中。可知“法”的提出,是在意识到单凭“礼”尚无法维持“义”的情况之下而发展出来的。由于“因人情”的“礼”具有主观情感的成分在其中,因此,可能会有受到主观情志影响,而无法维持“义”的时候。在这种时候,便需要借由客观的“法”的“‘杀刃禁诛’的手段,使大小事物各自得到恰当的定位,而一归之于‘道’”[24],故曰“简物小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由此可以窥知,“法”的公布与执行,与“因人之情”的“礼”不同,“法”的执行不带主观情感的成分,“不得不然”而具有客观性,“同出”[25]而具有适用于一切参差不齐的事物的普遍性。“法”一旦订定与公布,便不能任意改易,所以“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反过来说,也唯有在维持“法”的客观性、普遍性与公正性的前提下,才能够做到“简物小大一道”。

而关于“法”的来源问题,存在着“道—权—法—事”的双向关系——“道→权→法→事”,是道向社会性倾斜的层层降转与具现;“道←权←法←事”则在指出道是法的根源与形上根据,这一点,也表现在前引《白心》篇中“天……明君圣人”的言说形式之上。也就是说,“道生法”,“法”之作为人类社会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共同规范,正是取法于“道”之作为一切存在的总规律与总原理的特性。学者们对“道生法”的诠释有着基本的共识,并多在“道生法”的基础上去看“权”的中介地位,也因此,多注重“道”“权”“法”之间的同构型,而将“权”诠释为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公正性的“权衡标准”。[26]这样的诠释固然有其道理,但本文认为,居于“道”与“法”的中介的“权”,除了作为“权衡标准”的意涵之外,实际上也隐含着“权变”的意谓在其中。如此,才能在具现“法”之作为“道”的客观规律的一面时,呼应时代潮流拟定法律规章,体现“圣人与时变而不化,从物而不移”(《内业》)的原则与智慧。

总体来说,在“道—德—义—礼—法”的序列中,稷下黄老学派在以“道”为本的前提下,整合与融贯了道家、儒家、法家的思想精华,并因循“时变”的需求,以“礼”落实“道”之因顺人情的一面,以“法”具现“道”之客观规律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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