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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制发展与现行学制构成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近代学制始于清末的“癸卯学制”。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为了加速教育的发展和扩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小学教育改为“五年一贯制”,增加了业余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建立了工农速成初等和中等学校。我国现行学制系统的阶段划分及其衔接关系如下表所示。学制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我国学制发展与现行学制构成

中国近代学制始于清末的“癸卯学制”。这个学制将学校教育从纵的方面分为三段六级:小学教育九年,中学教育五年,高等教育六至七年;从横的方面分为普通学堂、师范学堂、实业学堂,分别施行普通师范和职业教育。虽然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整个学制年限偏长,但它也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辛亥革命后,1912年至1913年颁行“壬子癸卯学制”,将小学教育缩短为七年,中学教育缩短为四年。1922年推行学制改革,颁行“壬戌学制”,确定了小学至中学阶段的“六三三学制”,高等教育也缩为四年至六年。以后则基本沿用此制。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为了加速教育的发展和扩大劳动人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小学教育改为“五年一贯制”,增加了业余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建立了工农速成初等和中等学校。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结构的调整,学制亦有所变更和发展,逐步建立了从幼儿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学校教育系统。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六个分支系统:

1.普通学校教育体系,即从中小学教育到各种层次结构的高等教育。

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即从乡(镇)级到省级,从厂矿到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包括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3.师范教育体系,即逐步建立起多数县有幼师、中师,一般地、市有师专或师院,省有师范大学的师范教育体系,包括综合大学设立的教育学院或师范学院

4.工农教育系统,包括厂矿企业,按行业系统分地区建立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培训中心;农村从乡到县的各级各类农民学校和培训中心。

5.二次教育或继续教育系统,包括高级、中级、初级等不同层次的工、农、商、学、兵等不同行业、专业各异的继续教育系统。

6.党政干部教育系统,包括各级党校,各类干部学校和各种管理学院。(www.xing528.com)

上述六大教育体系,各有自己的任务和特点,又是密切联系、互相促进的网络,形成一个彼此交叉、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在这个大系统中有一个结构的问题,在各个子系统或分系统自身也有一个结构的问题。结构合理就能使系统健康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各种人力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协调发展有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结构如果不合理,一方面会使科学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会使严重浪费科学技术力量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恶性循环,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这样就构成了不同层次而又互相衔接的学校教育系统。不同层次的教育担负着不同的任务。从教育的不同性质和目标指向上来看,我国教育又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实施一般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其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职业教育是指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实施有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为就业作准备。职业教育需要以一定的普通教育为基础。初等教育实施普通教育。中等教育以上阶段既有普通教育,也有职业教育。我国规定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在受完义务教育之后,一部分人即可就业,一部分人进入高一级的学校。

我国现行学制系统的阶段划分及其衔接关系如下表所示。不同教育阶段对应于不同的年龄段。但在实践中对受教育者的年龄限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除了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年龄特征较强之外,学制系统中的年龄限制已日趋淡化,未来的教育将逐步过渡到终身教育

学制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首先是国家的事业,要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国家必须对一些有关的重要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有阶段和层次的划分,又有教育性质和类型的划分。此外,按教育时间来划分,有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业余制;从教育形式来划分,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等;从教育对象来划分,有学前教育、学龄期教育、成人教育等。这里所叙述的学校系统主要是指根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教育程度来划分的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学校系统,这是整个学制系统的主体。除此之外,我国还建立了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系列成人教育机构,以部分时间制和业余制为主,为成年人适应工作的需要和求得自身的发展提供各种不同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正因为我国学制系统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和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审批机构、审批办法、变更程序、教育形式的种类及其确认、招生的指标和范围、修业年限、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只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才有权规定。《教育法》为国家制定这些规范和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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