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评价是一种动态性评价活动,其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评价内容包括宏观的内容,即包括教师音乐教学评价、学生音乐学习评价、课程管理与课程发展评价三个大的方面。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音乐教学评价的主体内容。而狭义的评价内容则主要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是对学校教育活动和学生发展质量的评价,即教师音乐教学评价和学生音乐学习评价。
(一)学生音乐学习的评价
学生音乐学习的评价是指以全体学生为评价主体,对学生在音乐学习中综合各方面成长发展状况的评价。对学生的音乐学习的评价,应以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各学段、各年级的课程目标(包括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个层面)和教学领域(包括感受与鉴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四个领域)为基准开展。
在评价内容上,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知识掌握的程度,而且关注学习过程与方法的有效性,关注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关注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与积极的审美情感、体验等方面的发展。尊重个性差异,注重对个体发展独特性的认可,真正实现评价功能向着教育功能、反馈功能、导向功能与促进功能的转变,加强素质教育的实效性。使评价内容真正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培养”“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者的有机整合。既关心结果,更要关心过程,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充分体验学习音乐的乐趣,在音乐的海洋里尽情地遨游。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积极地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中,更好地掌握本学科学习的内容。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情感、态度价值观,是指学生在认知过程中,与认知目标有直接关系的内在认知过程。情感,不仅仅体现为学习兴趣、学习爱好和学习热情,更体现为情感本身的体验与内心世界的丰富;态度,在表现为学习追求、学习责任的同时,更表现在对生活的乐观、进取、向上的态度;价值观,既反映在个人价值方面,同时也反映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然价值的统一。情感、态度价值观作为音乐课程的首要目标,突出体现音乐教育审美的本质。对于音乐课程来说,其教育方式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其教育效应不在于知识技能的获得,而在于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与情感反应。音乐是情感的艺术,音乐课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以聆听音乐、表现音乐和音乐创造活动为主的审美活动,使学生充分体验音乐音响形式中的美和丰富的情感,为音乐所表现的真善美理想境界所吸引、所陶醉,与之产生强烈的共鸣,为其终身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应采用形成性评价方式,以自评、互评以及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例如,教师可在开学之初帮助学生制作“音乐学习情感手册”或指导学生建立“音乐学习成长记录袋”,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记录在册;期末时,召开“音乐资料交流会”或“班级音乐会”,比一比谁听的音乐多,谁是“班级音乐之星”,把评比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学生音乐学习情感、态度的评价结果。
2.过程与方法的评价。重视过程,强调方法,其实是尊重学生的学习经历、体验和方式。这是一个学习者必须经历的过程,是一个人生存、生长、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音乐课程来说,音乐学习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学习结果更重要,因为音乐教育多为体现一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潜效应,其目标往往蕴含在教学过程中,也就是说,过程即目的。从教学方法上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习音乐不如会学音乐,这样才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和音乐上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音乐课程评价,更应关注对学生学习过程与个性发展的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更直接、真实地反映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变化,教师只有及时针对这种变化和问题,给予及时评价、反馈,才更有利于把握学生学习的发展动向,促进其音乐能力的提高。
在传统的音乐教学中,评价与教学活动、学生具体的活动情境是分离的,这种评价大都发生在学习过程结束的时候,它忽略了学生丰富多彩的学习过程、学习情境,只针对客观的、孤立的学习结果。现代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对学习内容的认知和掌握与其发生的情景有密切的关系,所以现代学习理论强调学习的真实性和情境性。这种趋势也反映到评价中,要求改变以往对学生学习内容掌握程度的评价脱离其习得的过程,脱离知识技能的具体应用情境的状况,要求评价与学生的学习过程、问题任务紧密联系,使评价具有真实性和情境性。学习过程评价论要求教师在学生的音乐学习活动中,通过与学生的对话,观察学生表现过程以及运用卡片式问卷调查等方法,获得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及时给予他们鼓励和指导,促进其发展。学习过程方法论要求把音乐教学当成生动的、开放的、吸收的、鲜活的人的成长过程。倡导体验、模仿、探究、合作以及综合性的学习方式,要求把评价贯穿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评价不再使学生感到恐惧和挫折,而是给学生以自信和鼓舞。
3.知识与技能的评价。音乐知识与技能是指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生经过学习应达到的演唱、演奏、综合艺术表演、识读乐谱以及创造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基础教育中新的音乐知识与技能观认为:音乐知识不仅仅表现为乐理知识,还包括音乐基本表现要素和音乐常见结构以及音乐体裁、形式等知识,特别是还包括音乐创作和音乐历史以及音乐与相关文化方面的知识。音乐技能不仅仅体现在视唱、练耳、识谱等方面,也不只是体现在发声、共鸣、咬字吐字等歌唱技术层面,更为重要的是把乐谱的学习与运用或歌唱技能的训练与培养放在整体音乐实践中进行,将其视为音乐表现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这样才有利于构成基础音乐教育知识技能的整体体系。音乐知识与技能是实践性很强的音乐学习领域,是学习音乐的基础性内容,是培养学生音乐表现能力和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基础音乐教育的知识与技能的学习不同于专业音乐教育,它从属于音乐审美教育,为审美教育服务,其内容和要求都是从感受与表现音乐的情感需要出发,适应音乐实践活动的需要,不应作过高、过难的要求,而且,基础音乐教育的知识技能学习贯穿于整个音乐教学过程,没有独立的分科。因此,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评价应有别于专业音乐教育评价,对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评价应根据音乐教育的特点,综合演唱、演奏、识读乐谱、音乐欣赏等内容并同情感、态度、兴趣、智慧等因素紧密结合进行,避免单纯的知识技能考核。
对学生音乐学习评价须有一套具体可行的评价方案,制定《学生音乐学习评价方案》应以音乐课程标准的性质、价值与基本理念为依据,提出导向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差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比如,在评价的项目和内容上可设为音乐知识、音乐能力、思想品德教育三个项目和歌唱能力考查、欣赏能力考查、器乐能力考查、视唱能力考查、听音能力考查、音乐知识考查、学习品质考查七项内容。可把评价内容比例分为:音乐能力考查80%,音乐知识考查10%,学习品质考查10%。评价可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https://www.xing528.com)
(二)教师音乐教学评价
教师音乐教学评价是以教师作为评价的主体,对其教育思想、专业素质、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教学业绩、教师认知发展、职责履行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它是对教师教学现状的一次严谨的科学诊断,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调控,对教师亦是一种促进和鼓舞,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增进教师的教学效能,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调整控制教学活动系统,使之达到理想目标状态,使每一个教学活动向既定的目标迈进,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水平[2]。其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常常是检验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音乐教学评价最常用的、最重要的方式。
1.思想素质。音乐教师作为“美的使者”,首先要有美的心灵,要尊重、关心、理解、爱护学生,以自己的人格影响和感染学生,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其次要敬业爱岗,敬业是教师对自己所从事的教学工作发自内心的尊重,教师只有真正地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才能投入教学工作,才能全心全意地引领学生不断的学习、探索、研究、创新;另外,新课程要求音乐教师思想敏锐、开放,具有崭新的思维方式,能对新的教育观念、新的音乐课程有一种职业敏感,善于捕捉新信息、新动态,并能运用新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观、审美观和积极的思维方式来改善、调整自己的心态,努力和尽快适应课程改革所带来的新变化。
2.业务素养。音乐教师的业务素养包括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其中专业素养包括优异的音乐感、较高的音乐鉴赏水平和良好的审美修养;业务能力包括音乐教学能力(音乐教学设计能力、音乐教学实施能力、音乐教学反思与评价能力等)、音乐教育科研能力(教学研究能力、课题实验能力、论文写作能力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等)。
3.课堂教学能力。课堂教学是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最常用的形式。音乐课堂教学评价通常从教学设计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师教学的基本功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来进行。音乐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也可从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手段的选择、教师素质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课程管理与课程发展评价
主要是指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评价主体,包括:对音乐教育功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学校领导履行教学职责资格;音乐教育机构的设置和音乐教育管理干部的配备;音乐教学设备器材的配备情况;音乐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音乐教师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对整个学校课程体系、具体教学科目及其实施情况以及特定课堂(课外)教学活动的评价。评价教学,要以课程目标和课程结构为依据,课程评价与教学评价常常结合在一起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