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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公平与资源利益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倡全球范围内的代内公正,强调以平等原则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和环境利益问题,协调各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以便有节制、有目标、步调一致地利用自然,维护生态平衡。Scandrett把环境公平定义为代内和代际在资源消耗和生态健康方面的公平性,并优先考虑当前不平等的受害者。这个是当前环境公平研究中包含内容最全面的定义。国内学者对环境公平也有自己的诠释,但也不外乎上面四种类型。

全球环境公平与资源利益问题的研究

环境公平来源于当代的环境伦理思想,简单说来,环境伦理是人类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和延伸,把原来适用于人类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从伦理方面给出保护自然环境的必要性依据。它要求人们在道德上不仅要关爱人,而且还要把这样的关爱扩展到生态系统中的自然事物上,给予自然事物良知上的尊重,用道德约束人类对待大自然的行为。

20世纪中叶以后,环境伦理在解决生存危机的探寻里,道德的关怀和道义的力量被纳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希望借助道德的力量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环境伦理学主要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方向。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要分歧主要是是否承认自然物的道德地位。总的来说,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与发展,在保护人类、保护地球的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因此,尽管在理论上存在差异,在某些问题上仍能达成共识,从而在伦理道德的实践层面上保持某种一致。自然环境的破坏是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其深层根源是人们狭隘的近代自然观价值观;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乃至地球上的利益密不可分,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类无法生存;人是地球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只有人能从道德的角度去思考和行动,这就要求人成为良知的体现者,自觉担负维护生态、保护地球的责任;人类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考虑到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给他们的生存留下适宜的自然空间。

环境伦理从各个角度为保护环境提供伦理学依据,最终落实到规范行为上,成为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环境伦理规范体系包含原则和具体行为两部分。其基本原则是进行环境伦理道德判断的核心和根本依据,规范是基本原则的落实,在现实生活的不同层面对人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环境伦理是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它制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维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因而,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应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透视和把握,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人们认为“公正”最为基本的原理是比较恰当的,也就是在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们要以利益公正作为行动的基本原则。

公正是一个古老的伦理范畴,它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协调自己与他人、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关系问题。利益问题是伦理思维的根本出发点之一,伦理对人们提出各种道德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寻求不同利益之间的均衡与协调。公正最为普遍的意义是指人们在利益问题上所应该把持的不偏不倚的态度。这种态度并非由个人决定,而是被社会和民众共同接受、认可的。

寻求不同利益间的协调与均衡是公正的本质,环境伦理也体现了这一本质,但不是对已有伦理思维的简单重复,而是把利益公正从人与人之间扩展到人-社会-自然一体化的新层面上进行考察和诠释,从自己独特的理论视角出发赋予公正原则新的含义。(www.xing528.com)

环境平等观念对于解决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以及转变人们行为和思维方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提倡全球范围内的代内公正,强调以平等原则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和环境利益问题,协调各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以便有节制、有目标、步调一致地利用自然,维护生态平衡。解决各种全球问题,需要考虑代际关系,顾及后代人的资源、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共识,可持续发展观点是这种思想的集中体现。随着对全球问题理解的日趋一致,各国必将认识到平等解决全球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事实上,在资源开发、生态保护、防治污染等全球问题方面的平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共同的目标。环境平等观还暗示了一种全新的生态文明观,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自然界是一个有机整体,人类只是其中的一员,人与自然之间应该是一种真正平等、公正的关系,人类负有生态责任和义务,人与自然应该实现和谐发展,一系列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总之,环境平等、公正的观念从新的角度揭示和发展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是人的观念、认识能力、价值观的一场根本变革。

环境公平有多种定义,根据发展过程和强调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下面几种类型。第一种突出强调共同承担环境污染,Stretesky等(1998)提出了强调所有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的环境公平定义:不论种族、财富及社会地位,所有人群及组成的社区应当共同承担环境污染物产生的不利影响(Stretesky,1998)。随着环境法律的完善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环境公平转向强调环境政策中人的公平待遇,即第二种类型。美国环境保护署定义环境公平为:“环境法令、计划及政策,以确保不同种族、文化及收入的人群均能获得公平的待遇。”1997年墨尔本大学召开的环境公平问题国际研讨会中,把环境公平定义为:“减少在国家、国际与世代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Andrew,1998)第三种则强调为了减少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的公共参与方面定义。人们开始认识到消除环境影响最根本的是要减少整个世界的环境影响。美国联邦政府环保厅EAP对环境公平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日本学者户田清(1999)认为:“所谓环境正义的思想是指在减少整个人类生活环境负荷的同时,在环境利益(享受资源)以及环境破坏的负担(受害)上贯彻公平原则,与此同时达到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这一目的。”第四种则从环境质量和资源消费公平两个方面定义。Scandrett把环境公平定义为代内和代际在资源消耗和生态健康方面的公平性,并优先考虑当前不平等的受害者。目的是所有人都拥有健康的环境,公平地分享地球资源(Scandrett,2000)。这个是当前环境公平研究中包含内容最全面的定义。

国内学者对环境公平也有自己的诠释,但也不外乎上面四种类型。洪大用(2001)提出的“环境公平”定义是第一和第二种类型,他认为环境公平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应。”

由此可见,环境公平的概念是在环境种族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中环境质量公平研究奠定了环境影响差异性研究的基础,资源消费公平性研究拓展了环境公平研究的范围,将包括能源在内的资源消耗纳入了公平性研究范畴。因此,目前环境公平定义不仅仅局限于环境质量公平性,研究范围已扩展到所有与自然生态系统有关的、影响人们健康和福利的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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