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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平问题及影响:黑河流域研究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发端于美国国内的环境公平运动无论是从产生的原因和诉求的内容来看都极具代表性。从环境公平运动的起源看,环境公平源于20世纪70、80年代发生在美国国内的关于有毒废弃物的选址问题,在有害废物处理选址方面,环境公平的提出是由于美国国内的种族歧视导致环境不公平对待。各国国内的环境不公平现象则以中国为例可概括为:城乡环境公平问题、区域环境公平问题和社会阶层环境公平问题等。

环境公平问题及影响:黑河流域研究

环境公平内容的研究是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理论。

1.代内公平

代内公平涉及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两层含义,代内公平的提出源于国内外在环境领域普遍存在着诸多不平等的非公平现象。集中体现为:开发环境所得利益集中于一些集团的利益,另一些集团则要承担相应的灾害。这里的得利集团是发达国家、白人种、统治阶级、富裕层、男性、成人;被贻害集团主要是落后国家、有色人种、被统治阶级、贫民层、女性、儿童。环境正义是人类社会所产生的社会不可欲物质(包括垃圾、有毒废弃物、核废料等),往往被社会中(国际上)的强势群体以各种手段强行迫使弱势群体接收及承担。

(1)国内环境不公平现象

国内环境公平指的是一国之内的环境公平问题,目前学者对国内公平的界定概括为,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区域间在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安排上的公平性。国内环境公平起始于环境公平运动的源头,即国内的环境不公平现象,是在各国国内存在对弱势群体关于环境问题上的不公平对待问题上进一步提出来的。

对此,发端于美国国内的环境公平运动无论是从产生的原因和诉求的内容来看都极具代表性。从环境公平运动的起源看,环境公平源于20世纪70、80年代发生在美国国内的关于有毒废弃物的选址问题,在有害废物处理选址方面,环境公平的提出是由于美国国内的种族歧视导致环境不公平对待。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垃圾填埋场的选址一般要求: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另外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的地方。化工厂等污染企业往往设置在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低,人数少于25000的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居民最无力进行抵抗。由于有毒废弃物选址的不公平,致使居住地周边的居民生活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以贫穷的黑人和少数民族为核心的弱势群体成为污染的最易受害者。

各国国内的环境不公平现象则以中国为例可概括为:城乡环境公平问题、区域环境公平问题和社会阶层环境公平问题等。城乡环境不公平现象,指将污染严重的工业产业向城郊转移,目的在于保证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而这种保护是在以牺牲农村环境的基础上达到的,是显著的环境不公。区域环境公平问题是指资源富足的不发达地区将自然物产源源不断地送往发达地区,使发达地区积蓄了发展的能力,但不发达地区却从来没有得到发达地区的充分补偿。社会阶层环境公平问题,表现为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远大于贫困人口人均资源消耗量,而在承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害上,比例却相反。

总体上讲,国内环境不公平现象集中体现在发达地区和强势群体制造的环境问题由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来承受。

(2)国际环境不公平现象

随着环境公平运动的进一步扩展,对环境公平的呼吁逐渐由美国国内向国际扩展,由国内弱势群体的主张逐渐延伸至发展中国家及第三世界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控诉,主要涉及环境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制造污染与承受污染的不公平。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进行资源掠夺和污染转嫁:

第一,通过不平等的贸易体制掠夺资源,输出污染。

西方发达国家控制、掠夺和消耗着全球资源的主要部分,但却千方百计阻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他们仅占世界人口的1/4,却消耗着全球资源的3/4。为了保持西方现有的生活水平,他们一方面对本国自然环境精心呵护,另一方面却对本国之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继续掠夺,并输出更多污染,他们是全球资源的最大消耗者和全球污染的最大制造者。少数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的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再高价出口到发展中国家,掠夺更多的财富。某些跨国企业以牺牲当地土著居民的健康与生存条件为代价,在亚马孙及东南亚雨林砍伐树木采矿造成严重的土壤流失、水污染、动植物死亡及其他的生态破坏。

第二,转移肮脏的“夕阳产业”。

西方一些国家不仅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和财富,还反过来利用发展中国家立法宽松的环境政策等弱势把本国产业升级淘汰的“夕阳产业”(技术落后的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传统产业)大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20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对有害环境的工业部门的国外投资39%在第三世界;日本对“最肮脏的”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有2/3~4/5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德国化学工业的投资,有27%在第三世界。中国同样深受其害,1991年,外商投资的11515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占29.12%,协议资金87.71亿美元,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占总投资额的36.8%。这些“肮脏工业”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了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更是对整个全球的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1984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导致6000多人死亡,受害者近二十万人,至2009年依然有成千上万的人处于疾病与死亡的无尽痛苦之中,被污染的环境仍然没有得到恢复,这已经充分证明了发达国家污染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环境带来的危害。

第三,进行“生态倾销”。

西方国家将垃圾、有毒废弃物作为贸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曾在1992年发表环境侵略和犯罪性的言论,鼓励世界银行将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依据是:其一,南方国家人的平均寿命和收入较低,由疾病和过早死亡造成的生产和收入损失较低,污染成本也就最低。其二,那些还没有被污染的国家比北方国家有更大的容纳有毒废弃物的环境容量,而且环境效益也较低;北方国家面临的环境压力已经十分沉重,污染的边际附加费也极其昂贵。其三,出于审美和健康的原因,贫穷国家对清洁环境有较低的优先权,因此,当环境被破坏时,其补偿费用不高。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计,全世界每年产出的危险废弃物高达4亿吨,其中1亿吨在他国处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弃物达1000至2000吨。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上的优势,发展中国家财政、外汇的弱势,将本国不愿吸纳的废弃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同时也将环境危机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张兴杰,1998)。

第四,设置“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借环境保护的名义对国外进口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的或是绝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境标准或比本国商品环境标准高的双重标准,以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贸易障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此,通过限制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服务、技术等的进出口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是各国理应遵循的,同时国际公约也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序言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但是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在过去的两个多世纪里,以牺牲全球环境为代价攫取了他国无法比拟的高新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作为历史罪人的他们却以救世主的身份高姿态地呼吁:地球是整个人类的家园,拯救地球!它们推脱历史责任,一面高呼环保,另一面却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等,迫于生存而设置的远低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准之际,进一步通过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制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和财富,同时将肮脏的“夕阳产业”和垃圾、有毒废弃物作为贸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面对发达国家带来的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境况,发达国家一方面在享受以环境破坏为代价换来的经济优势弥补自己本国的环境,追求着优越的居住环境,通过资源掠夺、污染转嫁的形式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却推脱历史责任,一味地指责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和滥用资源,通过绿色贸易壁垒等方式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结果导致发展中国家陷入环境恶化与贫穷交织的恶性循环(徐嵩龄,1999)。恩格斯早已预示,资源的耗竭、环境的污染可以造成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贫困。正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发展模式损害了全球的环境,同时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当前和未来的生存环境和经济利益,欠下了几代人需要偿还而自己却设法逃避的“生态债务”,“富国给地球带来的污染远远超过其他所有国家,他们对清除工业化过程产生的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自然环境恶化最早危及的、最深伤害的仍是穷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70万人死于空气污染,其中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1/3的赤贫人口得不到安全的饮水供应,一半的赤贫人口没有卫生设备,因水引起的疾病导致每年500万人死亡,其中300万是儿童。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实际是环境利己主义,在西方发达国家抛却历史责任,世界环境保护存在南北差异的情况下,WTO的环境规则并未对发展中国家做出政策上的倾斜,要求发达国家理应提供其依靠环境破坏而获得的环境保护性技术和资金援助,以弥补其环境破坏的罪责,结果使发展中国家陷入极其不平等的国际竞争中,处境更加恶化,在如此不平等的环境背景下,又何谈“共同的未来”。

(3)环境利益平等分配和环境权的主张

针对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论者认为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一代人在进行资源开发和享受清洁健康环境时拥有同等的权利。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在历史上,发达国家的富足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结果。不发达国家的环境不正义现象,印度的生态主义者古哈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被很多不发达国家环境正义论者认同的观点:首先,在印度,忍受环境退化带来的各种问题的最严重社会群体是穷人、无地的农民妇女和部落,他们面临的是生存问题,不是生活质量的高低问题。其次,印度环境问题的解决涉及平等问题以及经济和政治资源的重新分配。(www.xing528.com)

在环境伦理的视角上,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要做到利益问题上的“代内公正”。人类利益的代内公正指的是,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谋求自身利益和发展的过程中,要把大自然看成全人类共有的家园,平等地享有地球资源,共同承担维护地球的责任。

谋求人类代内的利益公正已成为对当代人的道德要求,而谋求平等公正的根本途径就是发达国家在挽救生态危机中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为消除贫富差距做出实际的努力。这既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补偿行为,也是对它们过度消耗资源导致环境危机的一种补偿。当然,发展中国家也应尽自己的努力,解决本国的环境生态问题,控制人口,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总之,当今社会,生态环境危机已经不是一个民族或国家能单独应付的事,最终的解决需要全人类共同携手,共同迎接挑战,共同承担挽救危机的使命(苑银和,2013)。

2.代际公正

如果代内公正体现了环境伦理学道德原则的空间维度的话,那么代际公正就体现了它的时间维度。代际公正指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利益的享有也应保持公平,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对后代人负责。

代际正义是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中提出来的,罗尔斯认为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是必须考察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很困难,但是很重要,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对公平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现代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下一代?这要依赖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而最低受惠值的水平取决于正义的储存原则,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只能认为储存的原则是为每一个发展水平分派一个恰当比率(或比率变动范围)的规则,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能会制定不同的比率。当人们由于贫穷而储存有困难的时候,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比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则可以合理地期望较多的储存。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经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积累。罗尔斯代际正义的核心是每个时代的人都对后代人负有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每一代都应为下一代建立恰当的储蓄原则,不同阶段建立不同的储蓄原则,困难和贫穷阶段可以储存得较低些而富裕阶段可以储存得多些。

罗尔斯(1988)在处理代际正义问题时,提出了正义储存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合理储存率的确定以及世代都要按既定储存率流传遗产,以维持代际平衡。这一原则被视为是代际间的一种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护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罗尔斯强调通过一种“单向恩惠”,来实现整体互惠,即代际公平。并将其描述抽象为图3-1。

图3-1 代际互惠的实现

由图3-1可见,尽管接受了前面世代储存的好处,却没有哪一代能做出相应的回报。孤立地看,代与代之间是单向恩惠,但从整体来看却实现了互惠。代与代之间可以通过从前一代获得好处时,又为后面的一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如有一代不履行职责,将导致世代的不公。确定储存率的原则是达到某阶段中某一代为紧邻的后代所愿意储存的数量和他们对前一代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当从父代、子代双方看来都是合理状态时,这一阶段的公平储存比例就被确定了。储存率的制定既有利于各代的公平,又能有效地保证代际的延续。

20世纪8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正义运动的深入拓展,为了能使环境正义理论更为深邃,更富有依据,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爱蒂丝·布朗·魏伊斯教授在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基础上使代际正义理论进一步系统化。罗尔斯提出了代际正义,当代人有为后代人储存的责任,但认为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魏伊斯同样认为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来源于:代与代之间的信托关系(Weiss,2002)。她提出了“行星托管”,指出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实现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的平等。每一个世代都会非常想继承和上一代或以前的任何一代一样好的地球,并且能够拥有和以前的各个世代同样好的享用地球的机会。这样就要求每一代在往下一代传递他们所拥有的地球时,不会使地球的状况变差,通过代际公平的形式提供对地球资源和收益的享用机会。因此,在这种信托关系下,每一世代既是负有义务看护地球的信托人,同时又是使用地球权利的受益人。权利与义务共存于地球的每一个时代,在代与代之间,与义务相关的权利主体是未来的时代,与权利相连的义务主体是上一个时代。而在代内,权利和义务存在于当代的社会成员之间。

魏伊斯教授的代际正义理论是环境领域持有代际正义观的最富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从魏伊斯的代际正义观可以看出,她是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为理论基础。罗尔斯认为每个时代的人都对后代人负有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每一代都应为下一代建立恰当的储蓄原则;魏伊斯则认为代际具有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上一代对下一代负有看护好地球的义务和责任,在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下,每一代在传递的过程中都不会使地球的状况变差。因此,魏伊斯关于代际间的责任和义务继承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苑银和,2013)。

3.种际正义

种际正义的提出最早源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运动,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与各种环境保护思想的不断扩展,各领域的学者,尤其是环境伦理学的学者们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扩展伦理学的视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种际正义是对罗尔斯平等,即环境正义理论的拓展。

中国学者在阿尔贝特·施韦泽(A.Schweitzer)和保尔·泰勒(P.Taylor)的“生物平等主义”的基础上,综合西方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命平等论、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理论流派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了种际正义的含义。目前学界对种际正义的解释主要有三种:一是曹明德教授对种际正义原则所界定的含义引申,种际正义是指地球生物圈内所有物种都是生命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存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共同体中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和存在的权利。二是蔡守秋教授从环境公平的角度对环境正义的解释,人要尊重自然,热爱大地,保护环境;动物和其他非人生命体应该享有生存权利,人与非人类生命体物种之间要实现公平。三是曾建平教授对种际正义的定义:种际正义是指人与自然之间保持适度、适当的开发与保护关系,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的利益而破坏自然的持续生存,也不能因为保护环境而置人于死地,这也是环境伦理的主要内涵。

对于种际正义主张的“种”的正义范围,可以在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主题论证中体现出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动物解放/权利论(animal liberation/rights theory),主张人与动物之间的平等,要求赋予动物相应的道德权利,人不仅对自己负有义务,对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因为动物(至少其中的高等动物)也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第二种是生物中心论,主张人与所有的生命物之间的平等,认为人的道德义务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人和动物之间,要求赋予所有生命体相应的道德权利,人对所有的生命体都应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所有的生命都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第三种是生态中心论,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如果作为共同体(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人具有内在价值,那么自然系统也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主张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人与自然体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所负有的一种客观义务。

人地公正指人类与大自然应保持一种公正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人们应该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尊重自然物的固有价值,有意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控制改造自然的程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自觉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

实现人地公正是对伦理学环境公正原则的新的扩展,人类对自然价值和权利的认识,对自然生境的维护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人类应该意识到,对自然界的关爱并不会降低自己的身份。这种关爱不仅是出于对人类自己生存和发展利益的维护,还出于作为地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于对人类崇高理想境界的追求(左玉辉,2010)。

环境伦理的公正原则从两个方面实现了对传统伦理学的突破:从横向来说,环境公正讲平等的范围从“人-人”关系扩展到“人-自然”关系;从纵向看,环境伦理学将平等的范围从当代扩大到后代,把后代子孙的利益也纳入道德关怀的视野中,提出了代际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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