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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务犯罪认定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根据上述对《刑法》的整理分析情况来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大多表现为贪污、贿赂类等贪污型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学校职务犯罪认定研究成果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我国刑法未规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多把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归到经济犯罪之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理论界对何谓职务犯罪的定义也见仁见智,提法不尽相同。如张穹把职务犯罪定义为“所谓职务犯罪,又称职务上的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4]樊凤林等则认为:“所谓职务犯罪,就是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委员会有关的《决定》中规定的有关职务而为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责任,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行为的总称。”[5]而陈兴良则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6]

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职务犯罪具有公共权力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也存在对犯罪主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对犯罪客观行为概括不够准确等不足。准确界定职务犯罪这一核心概念是分析职务犯罪和确定预防策略的前提和基础。

那么,如何界定职务犯罪这一概念?要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关键是要明确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的理念看,职务犯罪本质上属于公共权力犯罪范畴,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即掌权者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力,把公共权力当作一种私有资源,参与社会利益分配,从而严重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和社会秩序。

根据上述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等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总称。

(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认定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行为在教育系统的具体表现,它既具备一般职务犯罪所共有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又具有与其他领域不同的特殊表现方式。因此,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认定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依据去研究。

1.《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认定条款

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职务犯罪,而是将职务犯罪的规定分散在一些章节之中,总共有62项罪名与职务犯罪紧密相关,可大致分为贪污型、渎职型、侵权型等三种类型,具体分述如下。(www.xing528.com)

一是有关贪污的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关于这一类型的职务犯罪,《刑法》第八章从第382条至第396条规定了12个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

二是有关渎职的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与职务有关的活动中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关于这一类型的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章、第九章分别作了规定,共计41个罪名,其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这类职务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九章,从第397条至第419条规定了35个渎职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罪等;第二种是妨害公司、企事业单位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章有6个罪名属于职务犯罪,它们是非法经营罪、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三是有关侵权型的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第四章规定了9个罪名,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2.职务犯罪特征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职务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概括来讲,职务犯罪主体须为行政上隶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通过依法选举、任命、聘任、委派等方式取得职务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职务犯罪的客体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侵犯公共财物,还包括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第三,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密切关联。职务犯罪行为具有渎职性,犯罪的发生与主体所具有的权力和职务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第四,职务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责。

3.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根据上述对《刑法》的整理分析情况来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大多表现为贪污、贿赂类等贪污型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在渎职罪方面,分“不当为而为之”,玩忽职守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之”,主要是“不当为而为之”这一类型,通常有在招生考试过程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工程建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招收学生中徇私舞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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