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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职能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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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云厅字〔2018〕97号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水利厅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调整后,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

云南省水利厅职能调整通知

云厅字〔2018〕97号

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精神,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水利厅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

(一)划出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相应划出行政编制1名。

(二)划出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相应划出行政编制1名。

(三)划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由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相应划出中低产田地改造综合协调处及行政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划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职责和“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职责,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相应划出行政编制5名,副厅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领导职数1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五)划出水利风景区管理职责,由省林业草原局承担,相应划出行政编制1名。

(六)将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相应核减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七)核减行政编制3名。

(八)核增副厅级督查专员领导职数1名,核增副处级机关纪委书记领导职数1名。(www.xing528.com)

(九)将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专用水文测站审批行政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将农村水利一处、农村水利二处整合设置为农村水利水电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二)设立水旱灾害防御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

(三)将建设管理处更名为建设运行管理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四)将安全监督处更名为监督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五)机关党委(人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调整后,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督查专员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督查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督查员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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