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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招生考试法规变化二《癸卯学制》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4年颁行《奏定学堂章程》时,配套颁行了《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由学政于按临时复试。按照中学堂所习学科程度,分门详加考验,并试以策、论,考、说文字。在《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专列“考录入学章”。

湖北考试史:招生考试法规变化二《癸卯学制》

1904年颁行《奏定学堂章程》时,配套颁行了《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除规范了各级各类升级和毕业考试外,还对升学招生考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升学考试者,由高等小学升中学,由中学升高等学。而应升之学,若经考取入学,即受朝廷名器,且其屋舍、教员皆有所限,断不能尽容考送之人,故不能不分别去取……今定考取入中学堂者,由学政复试以定之(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实业学堂均视此);考取入高等学堂者,由督抚会同学政复试以定之(优级师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均视此)……现在高等学堂毕业升入大学之考法,其意正与向来学政录送乡试略同,在主考仍有去取。但所取之人数,视其分数,不限以定额……惟国家以普施教育为主义,初等小学为全国人民必须入学之地,自无庸别加考试……由高等小学毕业生,经本府考验,保送升入中学堂及初级师范学堂或中等实业学堂(各学堂考选保送升学学生,应由本学堂禀请本府临堂主试)……考定后,均即先行收入各该学堂肄业……由学政于按临时复试。按照高等小学所习学科程度,分门考验,并试以策、论,考、说文字……由中学堂毕业生,经本管道、府保送,升入高等学堂及程度相同之优级师范学堂或高等实业学堂者,先由督、抚随时考验,分别去取。取者,先行收入该堂肄业(各学堂考选升学学生,应由本学堂禀请督抚临堂考试)。因学政不常在省,故先由督、抚考验收入;均俟学政回省时,由督、抚、学政会同复试。按照中学堂所习学科程度,分门详加考验,并试以策、论,考、说文字。[79]

由此可见,此时的升学招生考试远非严格。虽说“不能不分别去取”,然而兴学之初,生源不限,故在“保送”前提之下,所谓“考验”“复试”等,实乃具文而已。

1907年10月18日,学部鉴于科举业已废止,加之新式学堂的办理也粗具规模,于是颁发《奏改各学堂考试章程》,以对前订章程进行完善。其中,对于升学考试的规定如下:

升学考试者,本学堂既已毕业,升入程度较高之学堂,以期循序深造。初等小学毕业升入高等小学,高等小学毕业升入中学,中学毕业升入高等学,高等学毕业升入大学,概由所升入之学堂自行考试,分别去取,以期程度齐一。其初等小学毕业不愿升入高等小学,高等小学毕业不愿升入中学,中学毕业不愿升入高等学,高等学毕业不愿升入大学者,不必与升学考试。

初等小学收入学生及现在各种学堂招取学生,均应于收招时造具姓名、年岁、籍贯、三代清册,各按学堂等级,比照上开升学考试应行呈报之处,呈送备案。(www.xing528.com)

凡各学堂毕业生,即升入本学堂高等学级(如两等小学堂初级毕业升入高等,大学预备科毕业升入大学之类),其升学考试仍由本学堂办理。[80]

1907年3月8日,学部颁行《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使女子教育首次在学制上占领地位;规定女子初等小学堂和女子高等小学堂的修业年限均为四年,女子师范学堂的修业年限也为四年。在《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专列“考录入学章”。其内容为:

第一节 学生入学,以毕业女子高等小学堂第四年级、年十五岁以上者为合格。其毕业女子高等小学堂第二年级、年十三岁以上者,亦可入学,惟当令其先入预备科补习班一年,再入女子师范科。至现时创办,可暂以毕业高等小学堂学力相等者充之。

第二节 选女子师范生入学之定格,须取身家清白、品行端淑、身体健全,且有切实公正绅民及家族为之保证,方收入学。[81]

由此可见,女子师范学堂的入学条件,在学业方面相对宽松,而在品行方面则相对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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