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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低下囚犯死刑废除争议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智力低下的囚犯是否应该处以死刑,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简单。阿特金斯的辩护律师在弗吉尼亚高等法院辩称阿特金斯的智力低下,智商仅为59,对他处以死刑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由于对是否违反宪法这个问题难以做出判断,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重审该案,还重新审理了彭里案。因此,50个州中有30个州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是名副其实的“多数人意见”。支持死刑是美国人普遍认可的观点,禁止死刑的那12个州则违背了这个普遍性观点。

智力低下囚犯死刑废除争议

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否正确?这似乎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但在高等法院的案件审判中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他们需要考虑的不是“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否正确”这个问题,而是“美国人是否认为对智力低下的囚犯处以死刑是正确的做法”。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民意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民意充满了矛盾与不确定性,因此,民意问题类问题绝不是简单的问题。

对智力低下的囚犯是否应该处以死刑,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简单。

2002年,法官在处理“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一案时就遇到了这类问题。达里尔·雷纳·阿特金斯(Daryl Renard Atkins)伙同威廉·琼斯(William Jones)持枪抢劫、绑架并杀死了一名男性。所有证人都指认开枪的是琼斯,但是陪审团选择相信琼斯的供词,最后法官宣判阿特金斯犯有一级谋杀罪并处以死刑。

证据的可靠程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存在任何争议,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不是阿特金斯的行为,而是他的智力水平。阿特金斯的辩护律师在弗吉尼亚高等法院辩称阿特金斯的智力低下,智商仅为59,对他处以死刑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弗吉尼亚高等法院援引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彭里诉莱奈夫”一案的判决,认为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没有违背美国宪法,因此拒绝接受辩护律师的辩词。

由于对是否违反宪法这个问题难以做出判断,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重审该案,还重新审理了彭里案。这一次最高法院改变了立场,以6∶3的结果做出了判决:对阿特金斯等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于死刑,不符合美国宪法。

乍一看,这个结果比较奇怪。1989~2002年,美国宪法没有任何与此相关的改动,为什么当初的死刑判决符合宪法,而13年之后又不符合宪法了呢?答案就在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里。第八修正案禁止美国各州施行“残酷和非常的刑罚”,但是,一直以来,“残酷”与“非常”的确切含义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两个词的含义很难界定,“残酷”指的是开国先驱们心目中的“残酷”还是我们心目中的“残酷”?判断是否“非常”应采用当时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宪法的制定者们也知道这两个词在语义上含混不清。1789年8月,美国众议院就是否采纳《人权法案》展开辩论时,新罕布什尔州的议员塞缪尔·利弗莫尔(Samuel Livermore)认为,如果使用这种含糊的语言,心软的后人有可能会废止某些必要的刑罚。

这一条款似乎包含了颇多人文思想,对此本人并无异议;但鉴于该条款似乎空洞无物,本人认为它用处不大。过多的保释金指什么?谁来担任法官?过重的罚金又怎么理解?这些都需要法院来判断。不应施用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有时绞死一个人属于必要,恶人往往应受鞭打,或许应被割耳朵——但我们将来是否会因为这些刑罚过于残酷而不予以采用?

利弗莫尔担心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现实。如今,即使有人罪有应得,我们也不会割掉他们的耳朵,而且,我们认为宪法不允许我们割别人的耳朵。人们在援引第八修正案时遵循的是“演进中的伦理标准”(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这个原则,它在“特洛普诉杜勒斯”(1958年)一案的庭审中首次出现。这个原则认为,在界定“残酷”与“非常”的含义时应采用美国的当代标准,而不是盛行于1789年8月的那些标准。

说到美国的当代标准,民意这个概念就粉墨登场了。在彭里案中,法官桑德拉·迪·奥康纳尔(Sandra Day O'Connor)给出的判决意见是,尽管民意调查表明大多数人反对对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以死刑,但是在道德标准之下不应予以考虑。除非州立法者将民意纳入法典,并且可以作为代表“当代价值标准的最纯洁、最可靠的客观证据”,否则,法院不会考虑民意因素。1989年,只有佐治亚与马里兰两个州制定了特别条款,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到2002年,形势发生了变化,很多州宣布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是非法的,甚至连得克萨斯州议会都通过了这样的法律,不过由于州长反对,这项法律没有生效。在阿特金斯案中,法院的大多数意见认为这股立法浪潮足以证明道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意对达里尔·阿特金斯判处死刑。

对此,法官安东尼·萨卡里亚(Antonin Scalia)持有不同的观点。从一开始,他只是勉强承认第八修正案有可能禁止某些在美国刚建国时符合宪法的刑罚(例如,割掉罪犯的耳朵,在刑罚学中被称为“割耳刑”)。

尽管萨卡里亚最终做出了让步,但他仍然认为州议会没有证明全美人民一致反对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是他参照彭里案这个判例的先决条件。

最高法院对这些判例采取了阳奉阴违的态度……仅仅根据18个州——在(面临此类问题的)38个允许死刑的州中不到半数(47%)——最近立法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个事实……就荒谬地得出了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这个“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只有18个州制定了这项法律,这个数字足以让任何有理性的人相信所谓的“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根本不存在。仅凭47%的一致性就说它是“全美人民的一致意见”,怎么行呢?

该项根据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判决,采用的是不同的计算方法。他们认为有30个州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萨卡里亚提到的18个州,还有12个全面禁止死刑的州。因此,50个州中有30个州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是名副其实的“多数人意见”。(www.xing528.com)

哪一种算法是正确的呢?宪法学教授阿基·阿玛尔(Akil Amar)与维克拉姆·阿玛尔(Vikram Amar)兄弟俩从数学的角度解释了后一种算法是正确的原因。他们要求我们设想一下:47个州的议会宣布废止死刑,剩下的3个州中有两个州允许对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以死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可否认,美国的全国性道德标准从总体上讲是反对死刑的,而且坚定地反对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如果得出相反的结论,与全美步调不一致的那三个州就会背负巨大的道德压力。因此,正确的算法是48/50,而不是1/3。

不过,事实上,的确不存在全美国人都反对死刑的一致意见,这个事实为萨卡里亚的说辞增添了一定的吸引力。支持死刑是美国人普遍认可的观点,禁止死刑的那12个州则违背了这个普遍性观点。如果这12个州认为应该全面禁止死刑,那么我们在考虑哪些死刑是可以接受的这个问题时,还需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吗?

萨卡里亚所犯的错误,与民意调查中总体看法的不一致性所造成的麻烦没有区别。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细化:2002年,有多少个州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从立法方面的证据看,只有12个。换言之,大多数州——38个——认为死刑从道德方面讲是可以接受的。

从合法性的角度看,有多少个州认为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比对其他人处以死刑更难以接受呢?当然,在计算这个数字时,认为两种判决都可以接受的20个州不在此列,同时,全面禁止死刑的那12个州也不应统计在内。因此,只有18个州考虑到了死刑的合法性,这个数字相较彭里案时有所增加,但仍然是少数。

多数州(50个州中有2/3的州)认为,智力低下者被判死刑与普通人被判死刑在合法性上没有区别。

从逻辑上看,汇总这些分析似乎并不复杂:如果多数州认为死刑从总体上讲没有问题,而且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不比普通人被判死刑更糟糕,那么,多数州肯定赞同对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以死刑的做法。

但是,这样的分析是不正确的。我们已经知道,“多数人意见”并不是一个遵循逻辑规则的标准。别忘了,1992年,大多数选民不希望老布什再次当选总统,同时,大多数选民也不希望克林顿成为老布什的继任者。但是,这并不是说大多数选民既不希望老布什也不希望克林顿成为椭圆形办公室的主人,尽管罗斯·佩罗可能非常期待这样的结果。

阿玛尔兄弟的分析更令人信服。如果我们想知道有多少个州认为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在道德上是无法接受的,我们只需要知道有多少个州禁止这种做法就可以了。因此,这个数字是30个(12个全面禁止死刑的州和18个禁止对智力低下者处以死刑的州),而不是18个。

这不代表萨卡里亚的总体结论是错误的,也不能说明“多数人意见”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法律问题,而不是数学问题。我必须公平地指出,萨卡里亚在运用数学知识驳斥对方时也有值得称道的地方。例如,法官斯蒂文斯给出的多数人意见认为,即使在没有专门禁止对智力低下的犯人处以死刑的州中,真正被处以死刑的智力低下者也非常少,这说明尽管该州议会公开认可这种刑罚,但是民众却抵制这种做法。斯蒂文斯指出,在彭里案与阿特金斯案之间的13年里,执行过这种死刑的只有5个州。

在这13年中,被判处死刑的一共有600多人。斯蒂文斯告诉人们,美国人口中智力低下者占1%。因此,如果智力低下的罪犯被处以死刑的比例与其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同,那么被处以死刑的智力低下者约为六七人。萨卡里亚指出,如果以这种方式看问题,那么这个证据并不能说明人们反对对智力低下的罪犯处以死刑。

在阿特金斯一案中,萨卡里亚关心的其实并不是法院所面临的智力低下的罪犯是否应该被处以死刑的问题——他与美国最高法院都认为,这在死刑中只占极小的比例——他真正关心的是法律会“废除越来越多的死刑”。萨卡里亚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引用了自己早期在“哈梅林诉密歇根州”一案中的判决意见:“如果针对某种犯罪行为达成了临时性的一致意见,并采取了宽大处理的方式,而这种处理方式却变成了宪法允许的永久上限,当人们的信念社会条件发生改变时,美国将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八修正案也会成为一种障碍。”

萨卡里亚担心,一代美国人一时的率性而为,最终会演变成对后代的束缚。他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是很明显,他反对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他还担心美国由于废除必要的刑罚而丧失惩处犯罪的权力,担心美国不仅在法律上禁止对智力低下的凶手处以死刑,而且在法院采取的这种倒退性宽大处理方式的影响下,忘记了惩治凶手的初衷。同200年前的萨缪尔·利弗莫尔非常相似,萨卡里亚也预见到美国会逐渐丧失对作恶者实施有效惩罚措施的能力,并谴责了这种做法。我无法认同他们的这种担忧,因为人类在设计惩罚方式这个方面具有非凡的创造力,完全可以与他们在艺术哲学科学领域的创造力相媲美。惩罚措施是一种可再生资源,绝无消耗殆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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