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1]”要实现现代法治,则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条件,一是“良法”,即要建构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服从”,即要使良法得到普遍服从。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不但要建立良好的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要提升公众对于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环境法律的认同感。所谓法律认同,是指:“民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是否满足民众的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之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所持的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然自愿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行为的内在情感。[2]”因此,“法律认同作为对现有制度的一种认同,其源自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的情感,而且法律认同与人们的价值认同和利益认同存在紧密关系”[3]。因此,为了提升民众对于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的认同,除加强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的宣传,以提高民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外,还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实践,使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达成肯定性评价,进而在法律情感上对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达成认同。在增强法律情感认同的同时,要努力将利益认同与对法律的认同结合起来,以加强巩固对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认同的效果。民众在满足其利益,即基本需要的同时,对大气环境保护权益的认同就成为维护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认同的逻辑起点。只有民众对法律的广泛认同,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而大气污染治理与民众自身利益的广泛联系,亦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得到认同的基础。只有建立良好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依法保护大气环境,进而引导民众共同参与到大气污染的治理中来,才能与民众在生态利益上达成一致,实现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的认同。另一方面,要将价值认同融入大气污染治理制度认同中来,以实现对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的价值一致性。在大气污染治理及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往往以自身利益认同为基础,以理性的价值认同为核心,从而实现价值与利益的统一,共同构建大气污染治理的立法基础。因此,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4],有助于增进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的认同。
要完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以法治精神来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认同是重要动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至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虽然依靠国家权力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但依照法治精神,制定的法律只有根植本土,达到民众的法律认同,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由于大气污染治理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一定的群体性特征,因此,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法治,是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要建立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需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立足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现状,找准问题之所在,努力增加大气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的普适性,才能为执法、司法提供良好依据,也为民众、社会组织守法打下坚实基础,因为法律执行重点在守法而非依靠执法、司法来矫正不法行为。因此,只有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民众及社会组织的法律认同中,形成良好的守法局面,才能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动力和源泉。(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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