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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修订工作解析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7年6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意外”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政府的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修订工作解析

信息不对称的改善需要信息生产方和消费方共同努力,政府在其中应当确保市场的规范运行,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激励双方向“说真话”的方向努力。对于那些发布虚假不实新闻的行为要追责到底,提高虚假新闻信息的生产成本。目前还有很多媒体在发布消息时不认真核实信息来源,甚至有意制造混乱或者不安,采用“或再次提价……”“据传将如何如何”等标题,对于不明真相的公众来说选择信还是不信呢?对于公众来说,媒体的消息来源一定比公众广泛,如果媒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肆意玩弄文字游戏,最终必然会失去公信力。对于受众来说,也要提升媒介素养,对于新闻要有一定的认识,猎奇性决定了很多报道本身就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不能错误地认为这就是常态化事件,甚至以此来判断自己周围的环境状态。政府在规范市场秩序时,要让那些报道事实真相、具有客观公正态度的媒体具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让那些表达真实想法的受众勇于表达、能够表达、善于表达,这样媒体和受众之间的沟通才会越来越顺畅,传媒业的资源配置才会更有效率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7年6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意外”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政府的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媒体传播权的保护,有利于媒体和受众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实现信息对称,进而优化传媒业资源配置。长期以来,媒体在获取信息时对于哪些该报道、哪些不该报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新闻报道中被采访对象或报道对象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司空见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该条例的实施为媒体真正履行其“社会守望者”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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