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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不端行为是有意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越轨行为。本研究认为,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属于法律层面追究的问题,如学术侵权、学术造假等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给科学领域以及社会带来了信誉危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需要学术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诚信务真是学术人从事科学研究必备的素质。为了确保科学研究的有序、诚信开展,我们有必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将常规意义中的篡改、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深度考察,拓展存有争议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学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以及称谓各异。依据我国制定效力较高的学术规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以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内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

1.学术不端行为有别于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腐败

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往往要高于学术失范行为。学术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术人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无意违背了学术规范制度而出现的不准确的数据、不恰当或不规范引用或注释的现象。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强调行为人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不端行为,同时也表明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意图,即学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学术行为是违背学术道德甚至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而仍予以实施。学术失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追求非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是对学术的技术性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无知所致。其次,学术不端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学术腐败,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涉及学术管理、学术评价等部分的学术不端行为也会与学术腐败联系在一起。前者本身不涉及权力关系,但现实学术场域中的学术往往与权力纠缠在一起。后者主要是权力关系凝集的产物。学术腐败主要是指在学术运作中实施的有损学术纯洁性的非学术行为,如权力寻租、学术金钱交易以及各种变相的利益转移交换行为等。学术不端行为是有意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越轨行为。学界通常将学术腐败看作学术人追求直接的、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倘若学术研究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出现了学术腐败,这就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表现;倘若学术管理者利用学术管理活动进行权力与学术的交易,这是工作人员的一种管理腐败行为,既可以按照行政法刑法意义上的腐败认定该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按照学术不端行为的“共犯”进行追查。

2.不同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性质也不相同

根据“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法理原则,高校中频频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很少受到法律的规制,大多数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的是道德谴责与批评教育,规制力尚显不足。如研究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学术论文抄袭、学位论文造假、教师在申报课题时出现的弄虚作假等大多受到道德层面的批评教育规制。一直以来,人们也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无论是高校学生还是教师,他们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都属于道德层面的。学界对学术不端行为属于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看法各异。持道德学说的学者们认为,首先,学术不端行为应界定在学术道德失范层面,学术人未能遵守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道德,应受到自我谴责与自我批评,或是在外界道德舆论的压力下唤起行为人的自我羞耻感。其次,学术不端行为应界定在科学伦理道德层面,主要涉及基因伦理道德、网络道德伦理、生态环境道德伦理和科技道德伦理等不端行为。20世纪末以来,学界开始关注学术伦理层面的话题,典型的观点认为,学术伦理道德的内在精神包括学术个体的“德”、社会的“理”和学术共同体的“善”三者的结合。[6]而且近些年联合国也陆续成立了有关环境、能源、外层空间、水和信息等五方面的道德伦理建设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7]持法律学说的学者们认为,科研伦理法律化成为道德伦理规制存在弊端、惩罚不力的趋势。道德伦理只是精神层面的规约,很难达到学术不端行为标本兼治的目标。例如,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通过立法调控与行政干预的手段,将已经失效的、主观性较强的、通过自律才能发挥作用的职业伦理规范转变为普遍有效的、刚性的、通过他律强制的政策法规甚至法律规范来约束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何种学术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但版权学家沈仁干教授提出了合理使用他人研究成果的标准:“第一,使用已发表作者的作品应注明作者、作品出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应符合著作权法的使用他人著作的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的内容不应包括作品的核心思想。”[8]可见,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与学术不端行为是有区别的。本研究认为,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属于法律层面追究的问题,如学术侵权、学术造假等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的分类将在下面章节体现,在此不赘述。)笔者认为,从学术诚实、学术公正的角度综合考虑,学术不端行为的确首先应表现为道德伦理判断。但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反而越来越具备现实的法律性,侵损学术公共利益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无法完全被道德判断所涵盖。另外,道德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脆弱性强烈要求道德约束、道德谴责的弱势效果应由法律的强制规范来调适,这种正当性来源于法律乃道德的底线,来源于规制逻辑的正当性。[9](www.xing528.com)

3.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形成的一种有意识性的活动。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社会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应具有三个应然要件:法律规范确认、外在行为表现以及内在意志动机。[10]

首先,法律规范确认是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加以确定,且在法律上发生效力。就学术不端行为而言,它已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规范确认并调整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给科学领域以及社会带来了信誉危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需要学术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外在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客体对象所呈现出的行为、手段和结果。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做出的这种法律行为结果是基于学术的实用价值以及学术能够给个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客观意思表示。最后,内在意志方面是指法律行为含有主观目的、动机以及认知能力的主观意思表示。从这一方面来讲,学术不端行为并非简单的心理上的活动,而是基于主观不良动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出现的有意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外显行为意思。

综上所述,本研究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大学场域特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区别于其他学术场域中的不端行为,是作为学术人的大学教师和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中扮演不同角色如研究者、指导者、评价者以及管理者时出现的抄袭、剽窃、学术搭便车、钱权交易等违背学术责任伦理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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