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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制度说的学者们认为问责与问责制相同。其三,问责主体根据相关规定会针对问责客体的行为合法性以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和询问。结合上述对责任、问责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推演出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概念。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是学术行为主体在学术活动中较好履行学术义务的必要条件,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基于对学术人承担应有学术责任的考量,对那些未能承担学术责任的学术人给予责任追究。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成果

历史词源分析的角度来看,“问责(accountability)”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源于会计(accounting)这个词源,是指簿记,具有算账和计算的含义,而后引申为“说明、解释和评价”之意。从字面上分析“问责”,它主要是反映行为人能够解释清楚某件事或某个问题的能力。在问责这一环节中包含着透明、惩罚、绩效、权力以及外部监控等因素。[14]通过查阅《牛津英语词典》中对“accountability”的解释,责任具有负责的特点,兼有忠于职守与履行责任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版)首次引入了“问责”一词,并将其解释为责任追究。发源于西方的问责概念,随着责任政府、责任理念的不断深化,它已逐渐摆脱了“簿记”这一原始含义,成为公共部门善治的一个重要目标。问责的对象也逐渐延展到权力者向公民负责的实质性转变。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背景下,问责彰显着对公正、公平治理承诺的价值。[15]

学界对“问责”概念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类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方法说、制度说与关系说。持方法说的学者们把问责看作一种方法,是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承担义务的方法。正如学者戴维蒂(Dwivedi)和加布拉(Jabbra)所言,问责主要是指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在处理各项具体事务中应对其做出的具体行为负责。持制度说的学者们认为问责与问责制相同。如渝纪法指出,问责是指拥有管辖权和人事任免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公务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消极履行职责,给工作带来麻烦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来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16]这类观点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等级问责制度,虽然说问责只有形成制度才能将其作用发挥最大,但并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制度。该学说在关于问责的广度以及制度的内涵上是存有不妥的。持关系说的学者们总结了问责对象与问责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把问责界定为一种关系间的属性。杰伊·M·沙夫里茨(Jay M.Shafritz)认为问责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即委托方授权给代理方的工作,代理方要按照约定完成应尽的义务,委托方对其工作成效展开问责。这一学说受“委托—代理”理论的影响较深。

上述的三个代表性观点从多个角度对问责进行了分析与概括,三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从综合的角度来看,问责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可以有效界定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将问责视为一种方法,受到相应关系的规约后产生一定后果,这些确定的过程、规约以及后果的制度化后逐渐形成了问责制。

另外,“职责—责任说”“权力—监督说”和“奖惩—提高说”是问责在逻辑上分类的主要代表性观点。首先,“职责—责任说”的基本观点是尽到应尽的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克莱恩(Stephen Crane)和戴尔(Day)两位学者认为,问责是双方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达成的协议,一方负有完成这项任务的义务与职责,对结果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权力—监督说”的基本立场是权力与职责是辩证统一的,只要有权力,就会出现滥用的可能,就需要通过监督机制来约束。肯斯(Cains)认为问责是指权力主体要受到来自外部环境适度的约束进而实现规范化运转的目标。最后,“奖惩—提高说”是指在工作整个环节中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完善监督环节来改善工作效率。《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一书对问责做了详细阐释,它是指组织中的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团体汇报即将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作,促进和改善团体工作有效运行的方式也是通过奖惩来实现的。(www.xing528.com)

无论哪一种学说,问责的过程都应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因素。其一,问责主体主要是指实施问责的主体,包括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第三方委托组织。其二,问责客体即行动者要对其做出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陈述,接受问责主体的奖励或惩罚。在这一过程中,问责客体要清楚自己有义务将履行相关任务的情况向问责主体汇报,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其三,问责主体根据相关规定会针对问责客体的行为合法性以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和询问。这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间的问辩过程。其四,经过详细问辩后,问责主体形成了对问责客体的正面或负面评判。正面评判即是物质精神奖励、表扬等。负面评判通常是对问责客体采取处分、处罚、强制执行、刑事法律制裁等。[17]

问责的核心是责任追究,责任是问责的核心要素。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学界普遍将问责界定为责任的追究。这一界定有其合理性,因为问责的原初含义是基于责任而进行的主体与客体间的质询与回应的论辩过程。但也不能忽视诸如程序、内容、方法以及制度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都应纳入到问责的内涵中。实际上,问责是一种在特定关系状态下形成的对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使行为主体承担处罚、处分等消极结果或接受表扬、奖励等积极结果。问责要实现回应外部社会的需求关系、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整个问责的过程应体现透明、公正、回应性的特点。

结合上述对责任、问责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推演出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概念。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是学术行为主体在学术活动中较好履行学术义务的必要条件,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基于对学术人承担应有学术责任的考量,对那些未能承担学术责任的学术人给予责任追究。具体而言,是指学术场域中的问责主体通过评价、监督、质询等方式就学术机构及其人员承担的学术求真、探求真理、学术自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问辩,并就其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学术越轨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以期实现优化学术生态秩序、践行学术民主精神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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