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开放、互动的学术责任追究方式,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在学术实践互动商讨中达成的一种相互认可的问责解释模式。这种问责解释模式建立在学术“生活世界”的理性交往行为前提下,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处于自由、平等、和谐的普遍意义的“生活世界”主体间性之中,祛除了问责主体权力独大的解中心化强制命令观念。交往互动旨在达成一种基于有效性主张的共同认可之上的同意(consensus)。[37]达成理解的目标是达成一种同意,其终止(terminate in)于相互理解(mutual comprehension)、共享知识、相互信任和彼此一致之主体间的公共性(communality)。[38]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学术主体间交往的共识行为,产生于学术互动主体(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对一种普遍意义(理性交往互动)上的学术问责情境的解释达成。在此基础上,它需要在学术场域提出的有效性学术主张相关联中进行理解,需要积极、开放地回应公众以及社会媒体的质疑与监督、及时向公众发布问责相关信息,能够让问责客体对学术问责结果“心服口服”,形成学术共同体内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出现学术交往信任危机。进而言之,学术人以自由、平等的身份活动在共有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生活世界”中,这种“生活世界”构成了一个双向交往的学术问责视域,同时预先提供了学术规则文化的自明性,学术人成为学术场域中的交往互动参与者,在交互解释协商的过程中可达成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追究的共识。哈贝马斯曾言:“生活世界是互动参与者的资源。由此,互动参与者提出了可能达成共识的命题。作为这样一种资源,生活世界相当于主体哲学赋予一般意识的综合活动。……。理解行为建立在理性交往行为中,并与各种自称总体性的传统、社会实践以及切身的复杂经验都保持着紧密的联系。”[39]同时,交往行为网络的形成为生活世界中具体的生活方式再生产提供可能。
互动共生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作为一种开放的“学术生活世界”交往对话模式,打破了现代主义固有主体间性的孤立状态,倡导多元学术声音中的学术理性的同一共识性,鼓励学术共同体在百家争鸣的学术生活世界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达成理性的问责共识,关切学术共同体的整体学术利益。哈贝马斯指出,言语者与听众互动的共同生活世界构成了背景和资源,主体不再被理解为一个孤独的创作者,而是必须理解为传统、社会群体和社会化相统一的产物。[40]一个个体的存在不是通过客观化命题的复杂描述去认知的,而是用“适当的整体性”方式认知的。[41](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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