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等学术组织机构的一项学术管理权,是学术权力在学术治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这种学术权力实则是一种规范性的学术权力——被修正了的权利,是一种得到学术人普遍认可的正当性学术权利,重点关涉学术人对学术义务的遵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权是一种公权力介入下的行政法行为,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行使这一问责权也符合“权利”中包含的“利益”“资格”与“自由行为”要素。第一,利益是权利要素的灵魂所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为实现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学术利益而营造良好的学术秩序,确保一种“真实、真诚、正当”的学术互动行动仪式得以实现。第二,资格是利益主张的凭据,是权利的条件。高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权是有一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间接涉及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条款。实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主体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组织中具备扎实学术功底、良好学术道德素养的专业人员组成。只有具备专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才有资格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对学术人展开学术专业方面的问责。第三,自由行为是权利主张的一种必然结果。探究学问是一个出现在任何分化的和有文化教养社会中的现象,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属性,具有自由自主性。学术倡导的是一种自由行为,学术人的学术行为不受行政主体等外界环境的肆意干涉,但也有一定的自由边界,即必须以不侵害学术共同体和他人学术权益为前提。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基于对学术自由进行的保护与监督,对学术人因过度学术自由而产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及时匡正与调适,是确保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外部保证。至此,本研究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性质厘定为一种公共权力——学术自治公权力。(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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