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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术法律效力不足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安交通大学六位教授多次向教育部举报教授李某申报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学术成果存在严重的学术剽窃、学术抄袭行为,并给出了证据确凿的举报信息,结果这六位教授却被李某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另外,笔者通过深度访谈也发现高校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存在困境的原因与学术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差有关。

国家学术法律效力不足

制度与问责有着必然联系,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若想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有层级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为大学学术治理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但从目前大学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呈现的问题来看,制度依据是较为重要的外在因素。

一定程度上来讲,学术法律制度是各高校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蓝本。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一部专门的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且多以行政色彩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很少涉猎基于民事合同和刑事司法审判的学术不端行为规章。在目前出台的法律规范中,只有法律层级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两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分别谈及了5条和2条的学术不端行为行政责任,其他均未涉及,很难给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提供参见。从现有的学术规章来看,只有《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两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规章,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也较为受限,致使问责不力。2005年发生在西安交通大学某教授学术造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西安交通大学六位教授多次向教育部举报教授李某申报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学术成果存在严重的学术剽窃、学术抄袭行为,并给出了证据确凿的举报信息,结果这六位教授却被李某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3]

如果国家有一部法律层级较高的学术法律来统领分布于各个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零散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条款,一定程度上能避免问责不力的境况。另外,笔者通过深度访谈也发现高校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存在困境的原因与学术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差有关。

某高校研究生院领导在接受访谈时是这样说的:(www.xing528.com)

“我们学校在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时依据的是学校内部的文件,在高校科研部门这么多年,我们也没有看到国家出台过具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最多只是类似通知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出台后学校也会组织我们来学习,但是就我本人来看,这样的文件似乎约束力不是很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也是过于宽泛,学校也很难找到相应的问责。”[4]

高校教师在接受访谈时是这样说的:

“杰克·奈特(Jack Knight)曾说过,‘制度规则的主要特征就是社会公有的,当社会成员参与到相关规则所覆盖的互动时,他们了解这类规则对他们所有人都适用。’就我个人观点而言,整治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说对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关键在于具有足够充足的依据和制度来约束学术人,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法律效力等级较高的学术规章来为高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提供借鉴,我们学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文件时,总则上都会写着根据教育部出台的“×××通知”而制定本办法,各相关单位遵守执行,我们也在想,一个通知的约束力又有多大呢?对高校中屡禁不止的学术不端行为何问责的效率不高,原因出在哪?倘若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像追查酒驾入刑一样严厉,是否就会提高问责的效率?”[5]

通过实地访谈调查,我们发现,在很多学者之间已经达成共识: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是整治学风与学术职业道德的关键。实施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的是能够引起学术人的重视,应将问责上升到法律层面,建议能有一部规章层面之上的上位法以及明确的法律解释来为高校问责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详细的指导。现行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制度规范约束,造成了打着学术自由旗号的学术“人治”行为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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