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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机构质量自查实践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级普查机构也应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会审、会商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应结合环境水体名单对普查范围建成区内排污口排查的全面性进行自查。对纳入上级下发的承压锅炉基本信息表,但不属于生活污染源锅炉清查范围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普查机构质量自查实践

资料自查:各级普查机构充分利用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中的各项功能,导出相关表格,按照自查指南要求对信息进行逐一排查,对存在信息不完整、有疑惑的、分类不科学的,应及时要求普查员对信息进行优化及调整。

电话回访:对无法通过资料进行自查的信息,县级普查机构应通过清查表提供的联系方式予以电话回访,对清查表中的内容予以核实。

集中会审: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县内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乡镇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清查汇总表进行集中会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时调阅乡镇相关台账与清查汇总表进行综合比对,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全面覆盖。地级普查机构也应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会审、会商工作。

现场核查:普查机构应选部分区域(入河排污口核查选择部分河段)、部分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普查员对技术要求理解到位,清查对象不重不漏。

1.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自查

(1)运行状态为运行或停产的

质量审核应确保报表填报完整、信息准确、指标间逻辑关系正确,其中应重点自查的指标为行业名称,行业代码,是否存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等。

对于运行状态为运行或停产,但不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不纳入普查范围。对不纳入普查范围的,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清查结果确定,在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不纳入普查范围的原因,并由上级普查机构审核认定;工作开展中,地级普查机构应强化对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指导,确保不纳入普查范围的依据充分、尺度统一。

(2)运行状态为关闭

应重点审核企业运行状态的真实性,并确保有名录信息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企业运行状态的现场照片及其他材料,并需对相关材料与阐述情况的相符性进行核查。

(3)不属于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的

对不属于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的,暨行业分类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B、C、D行业的(填报系统中已流转至“非清查数据查询”栏目中),应重点核查其行业类别判别是否正确、真实,对存在疑惑的,应及时要求普查员在备注栏内补充该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

(4)查无该单位或无生产设施的

对查无该单位或无生产设施(清查系统填报平台中勾选为“无厂址/无设施”的)的,应重点自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有名录信息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材料与阐述情况的相符性进行自查。

(5)状态为搬迁的

对运行状态为搬迁的,自查重点为是否落实具体搬迁去向,对搬迁去向在本县范围内的,应确保在县内开展了清查工作;对搬迁至其他州(市)、县(市、区)的,应及时上报至上级普查机构对信息进行流转。

(6)信息重复的

对信息重复的,应进行删重处理,但必须在删重说明中明确与此重复信息对应信息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确保名录库信息无误删。

(7)其他无法填报清查表的

对不属于上述分类状态,且无法进行清查表填报的,应重点审核其不进行清查表填报的具体原因。

(8)存在“其他厂址地址”的

对存在其他厂址的,应重点核查其在该县内的各个厂址是否均进行了清查,并是否将其他县内的厂址及时流转至对应的普查机构。(www.xing528.com)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数据质量自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无全面的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县级普查机构应充分利用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单,并收集辖区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水两污”、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生态乡镇创建及其他可能已经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清单,分区域核实已实施的农村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对清查对象的全面性进行校验,确保清查工作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3.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数据质量自查

各县(市、区)应建立明确的普查范围名单和环境水体名单,确保纳入普查范围的环境水体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沿岸全面清查,具体要求为:

(1)建立明确的普查范围名单

具体含:市区(特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所在地),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镇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其他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和开发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驻地;位于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牛栏江干流沿岸,湖库型饮用水源汇水区,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汇水区内的乡政府。

(2)建立明确的环境水体名单

具体含:当地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纳入“水十条”考核目标责任书考核所涉及的水体、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录的水体、实施河长制的乡镇以上级别的水体及其他明确了水质目标的水体等。

县级普查机构应结合环境水体名单对普查范围建成区内排污口排查的全面性进行自查。

4.畜禽规模养殖场清查数据质量自查

畜禽规模养殖场清查汇总表自查要求应对清查基本单位名录中的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场分别按运行、停产、关闭进行分类汇总,并对已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汇总。

(1)畜禽规模养殖场

自查应确保报表填报完整、信息无缺漏、指标间逻辑关系正确。

(2)运行状态为关闭的

应重点核查是否有名录信息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畜牧)部门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养殖场已关闭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与阐述情况的相符性核查,确保信息真实。

(3)不存在的

对查无该单位或无生产设施,应重点自查信息的真实性,并对相关材料与阐述情况的相符性核查。

5.生活污染源锅炉清查数据质量自查

结合实地排查结果形成生活污染源锅炉清查汇总表,确保纳入生活污染源锅炉清查范围的报表填报完整、信息无缺漏、指标间逻辑关系正确,并对生活污染源清查表中各单位拥有锅炉的数量与实际填报的锅炉数量之间,锅炉清查范围与锅炉用途之间,锅炉设备型号与额定出力、锅炉型号、锅炉类型、燃料种类之间(锅炉型号已体现了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种类等),锅炉额定出力、年运行时间与燃料消耗量之间进行逻辑关系进行重点自查。

对纳入上级下发的承压锅炉基本信息表,但不属于生活污染源锅炉清查范围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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