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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立小学经费收支管理及审核办法详解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凡已设立小学之保,其经费非出自本保者,应于原有学级外,添办短期小学班,所需经费适用本办法第二第三两条之规定筹助之。

江西省保立小学经费收支管理及审核办法详解

一、本省为划一各县对于保立小学(以下简称保学)经费之收支保管与审核手续起见,根据《江西省保立小学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各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二、各县保学拨用各该保原有学款(产)公款(产)之办法如左:

甲、未设学校之保筹办保学时,应由区长指派区员会同各该保保甲长,将保内原有之学款(产)公款(产)详细调查,将款产性质原经管人员每年收入原来用途逐一查明,并拟定拨充保学经费若干分别填入调查表,经区长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核夺(表式另定——附后);

乙、拨充保学经费之数额,除去应纳捐税及不可少之正当开支外,所余即扩充保学经费,但不得少于全数百分之六十、如原系学款(产)被挪作别用者,应如数收回,拨作保学经费。

丙、各保原有学款(产)公款(产),如于调查时有隐匿不报或预先设法分散消减等情,一经查出,除仍照前项规定拨作保学经费外,并处以相当惩罚;

丁、各县政府对于甲项呈报,应即核定指令各该区区长监督原经管人与该保保长共同具名书立拨款办学字据,载明每年应拨数额及缴纳时间,送呈区署立案,并由区署汇报县政府备案(字据式样另定,附后);

戊、前项拨款办学字据送呈区署后,每年由经管人按期如数缴保学委员会,不得短少,但遇不可抗之灾害,致原有款产收入减少时,得向保学委员会陈明理由,经查明属实,得按原收入减少之总数比例减少之;

己、保学委员会于每次收到前项拨款时,应填具三联收据,一联存根一联给交款人,一联呈送区署(此项收据由区署印发加盖区署钤记于骑缝,其格式另定,附后);

庚、由学款(产)公款(产)拨充之保学经费以不变更保管理权为原则,遇必要时得由区署呈请县政府核准,指令保学委员会管理,如动产应息存殷实商店,并须将关系之契据与存折送由区署验明后,由保学委员会保存并转报县政府备案;

辛、由保学委员会代管之保学款项如系不动产,即由委员会按期收租,于每期收毕时,造具结单,并对各租户每次交租时填具三联收据,一联存根,一联给交租人,一联于清结时汇齐连同结单送区署备查。如系存款生息,只能按期支息,不得动用,本金其存折并须每学期送区署查验(三联单格式另定——附后);

壬、凡私人或其他团体对于保学乐输款项时,关于存案缴款填给三联单及代管等手续,均适用本条之规定。

三、各县筹办保学拨用学款(产)公款(产)后,依照《江西省保立小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保学经费支配标准如有不足,即依照《江西省各县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筹足之[附第七条原文——七、行政院二十五年六月第三五二七号训令所指之地方教育机关依照本省现行制度为县政府其余各小学区内按各户富力筹集之义务教育经费,除依上列四、五、六三条拨充之款外,不足之数应照规定应筹之保学经费额,由区长、保联主任、保甲长、保学委员会委员共同负责劝募,并由区长召集保联主任、保甲长、保学委员会委员公议就各户(已经自动捐认者除外)动产不动产之现在经济状况,分别担任其分担之数额,呈报县政府核准并公布之]。

四、凡已设立小学之保,其经费非出自本保者,应于原有学级外,添办短期小学班,所需经费适用本办法第二第三两条之规定筹助之(但原有小学如系短期小学者,即以原款办普通四年之小学)。(www.xing528.com)

五、各县保学经费之动用及审核办法如左:

甲、保学经费应由区员指导保学委员会于每年开始前(但于年度中间新成立者则于开学一个月内)编造岁出岁入预算书四份,专案送由区署转呈县政府核准施行,并由县政府汇齐全县保学岁入岁出预算书,呈报专员公署转报省政府备案;

乙、各区区署应组织该区保学经费稽核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区署职员一人至二人、各校教职员代表二人至三人、当地热心教育之公正士绅二人至三人组织之,负审核全区各保学经费出纳之责,其组织规程及审核程序另定之;

丙、各保保学具领一月份经费时,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将一月份,经费之请款凭单一份与甲月份之支出计算书二份,连同计算书之附属表据等,呈送区署转发各该区保学经费稽核委员会审核(请款凭单及计算书表另定之——附后);

丁 区署收到各保学甲月份请款凭单,除发交保学经费稽核委员会稽核外,填发一月份支付命令交由保学校长向保学委员会领取经费,并填具三联收据,一联存根,其余二联交由保学委员会分别存查送区;

戊 各保学应于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造全年度收支决算书二份,送由区署交保学经费稽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以一份连同审核报告发还各该保学委员会公布,一份存查,并汇编全区保学收支决算概况表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余三份呈送县政府递报专员公署省政府备案。

六、各县保障保学经费之独立办法如左:

甲、凡各项公私产业经拨为保学经费者,不得转让或抵押于他人;

乙、保学所收各项经费不得移作别用;

丙、保学经费应按照核定预算开支,不得擅行动用;

丁、关于保学经费之收支保管,应由各级主管机关严密监督,如有挪借或舞弊情事,一经查觉,除责令加倍赔偿外,并须依法惩戒。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并咨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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